泗县南虹棉业有限公司、安徽南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高秀丽、曹媛媛、曹晓天、曹晓芳:你方与安徽国贸联创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国贸联创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泗县南虹棉业有限公司名下并作抵押的位于泗县刘圩镇街北南虹棉业商住楼1#、2#、 3#、4#楼(产权证号:皖泗字第00020566、00020567、 00020568、00020569)。本院依法委托安徽财苑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评估,并依法出具了皖财苑房评估字[2020]第221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评估总价为1636. 33万元(大写:壹仟陆佰叁拾陆万叁仟叁佰元整)。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六十日期满则视为送达。如你方对评估报告持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视为认可该评估报告。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进:本院受理原告龙向桂诉被告张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811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龙向桂货款115000 元并承担该款自2020年1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龙向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400元,由被告张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韩宝华:本院受理原告汪霞云诉被告你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宝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汪霞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为13627.65 元;二、驳回原告汪霞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被告韩宝华予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811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事故综合处理中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廖圣明:本院受理原告何怀流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定作费用1272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石小兵:本院受理原告董绍凯诉被告石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石小兵偿还借款人民币11800元,以及逾期60天违约金人民币708元,共计人民币12508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石小兵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桂平:本院受理原告黄金金诉被告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42800元及利息暂计16264元(利息以428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8年8月2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利息按此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2.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2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泽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 皖0111民初19140号原告李玉梅、闫然诉被告合肥泽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泽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 皖0111民初19156号原告高鹏诉被告合肥泽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泽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 皖0111民初19196号原告冯素芝诉被告合肥泽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泽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 皖0111民初19108号原告王仲生诉被告合肥泽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泽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 皖0111民初19212号原告李振华诉被告合肥泽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泽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 皖0111民初19205号原告费瑞中诉被告合肥泽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泽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 皖0111民初19168号原告郭玉文诉被告合肥泽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洋、顾婷婷:本院受理原告刘庆萍诉被告汪洋、顾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以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泽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亚泽诉被告合肥泽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92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泽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三保诉被告合肥泽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11民初1928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泽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迎迎诉被告合肥泽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92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泽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云诉被告合肥泽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929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泽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范璐璐、黄煜轩诉被告合肥泽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会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92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泽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利诉被告合肥泽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11民初1923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长丰博尼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合肥市长丰县罗塘乡双合社区):
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长人社监询[2020]15号),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等规定,本局需了解你单位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的情况,请你单位自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派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到本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询问。并请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18年10月至2020年4月你单位从业人员花名册(包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进单位时间、签订合同期限等)、你单位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书、2018年10月至2020年4月的考勤记录、2018年10月至2020年4月的工资发放表、2018年10月至2020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你单位经营期间员工工作的情况说明(包含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工作期限等)等书面材料,以上材料用A4纸复印并加盖公章,如无故逾期不到或者不按期报送书面材料的,本局将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地址:长丰县水湖镇南一环政务中心大楼5楼505室;联系人:樊懿、王明;联系电话: 0551-66683681 )。
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6日
合肥市新惜缘服饰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梅冲湖路33号):
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长人社监询[2020]24号),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等规定,本局需了解你单位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的情况,请你单位自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派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到本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询问。并请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你单位从业人员花名册(包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进单位时间、签订合同期限等)、你单位员工张运的劳动合同书、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的考勤记录、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的工资发放表、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你单位经营期间员工工作的情况说明(包含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工作期限等)等书面材料,以上材料用A4纸复印并加盖公章,如无故逾期不到或者不按期报送书面材料的,本局将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地址:长丰县水湖镇南一环政务中心大楼5楼505室;联系人:樊懿、王明;联系电话: 0551-66683681)。
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6日
安徽翌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半岛一号分公司(经营地址:长丰县双凤开发区):
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长人社监令〔2020〕14号)及《劳动保障信用风险告如书》(长人社信告〔2020〕4号)。 经查,你单位存在未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况,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请你单位自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7日内依法支付陶天寅5400元、任晓东8560元、康健5512元、李薇薇19529元、李露4300元,合计5人43301元工资,请你单位认真执行上述决定,并将整改情况和相关凭证以书面形式保送到长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拒不履行本决定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合肥市劳动保障诚信红黑名单公布暂行办法》、《合肥市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合惩戒办法》等相关规定,请你单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长人社监令[2020] 14号)按期进行整改,如拒不履行上述决定,你单位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风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地址:长丰县水湖镇南一环政务中心大楼5楼505室;联系人:樊懿、王明;联系电话: 0551- 66683681 )。
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6日
遗失声明
安徽四方金丰钢建科技有限公司遗失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收据,号码0000571765. 金额53948.00元,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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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