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飞:本院受理原告狄雪鹏、郭丽娜诉被告葛胜龙、丁常翠、葛瑞鹏、葛瑞洋、郭飞、葛静、郭葛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长久:本院受理原告梁兴芳诉被告周德福、凌蓬松、李长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1990号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邦勤:上诉人安徽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家林、唐邦勤典当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民终3677号民事裁定书。本判决为终审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大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安徽省大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3123号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曹旭、合肥东炀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费加罗婚纱摄影有限公司、陆建萍、刘剑平:本院受理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272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于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姚启斌:本院受理原告史侠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51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倪良元:本院受理原告崔仁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林秀怀、李纪兰、林雪森、鹰潭大顺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皖0123民初921号原告合肥皖之疆货运有限公司诉你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毛翠云: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谷业武:本院受理原告卢浩瀚诉谷业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肥西县人民法院
广德百姓缘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绿健医药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322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永和:本院受理原告李明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312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孙玉龙:本院受理了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岗集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21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周久牛、郑梅雪:本院受理了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岗集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1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冯小侠: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天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小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韩广涛、刘茂军、何蛟、王兰兰、管弦、储怡娣、管建东、李桂珍、郑海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韩广涛、刘茂军、何蛟、王兰兰、管弦、储怡娣、管建东、李桂珍、郑海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五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25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畅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瑞冬: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外服安徽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畅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瑞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28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点梅:本院受理原告张士亮与被告夏文成、周点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27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夏文成、周点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士亮借款本金273600元并支付利息62966.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1月8日,之后以本金2736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士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2元,由原告张士亮负担1101元,被告夏文成、周点梅共同负担6151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周点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境资源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洲:本院受理原告王凌与被告王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24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王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玲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13日起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王洲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洲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境资源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虹伟:本院受理原告王凌与被告王虹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31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王虹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凌借款本金38894.08元并支付利息2567.0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1月5日,之后以本金38894.0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原告王凌负担285元,被告王虹伟负担88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虹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境资源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骆周:本院受理原告余云与被告骆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29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骆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余云借款本金798772.6元并支付利息928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4日,之后以本金798772.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骆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云律师费33000元;三、若被告骆周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余云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额范围内,以骆周名下位于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4289号蜀南庭苑98幢105[不动产权证号: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040675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余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138元,由原告余云负担24元,被告骆周负担1811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骆周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境资源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继辉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MQN2T52)、徐继辉(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9104168612):原告陶国际诉被告安徽继辉建筑有限公司、徐继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安徽继辉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陶国际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1月19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继辉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永清(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721113053X):原告安徽飞润涂料有限公司、孙高峰诉被告张永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永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高峰货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高峰其它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安徽飞润涂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虎:本院受理原告张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秦怀舟:本院受理原告吴明东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俞景:本院受理王传正诉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韦章洲:本院受理原告孙亚星、周涛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295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帮定:本院受理解光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家元、赵会玲: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803号原告李维豹诉被告王家元、赵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八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谢守聪、周先勇: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2960号原告王保华诉被告谢守聪、周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世超:本院受理安徽华地融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54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肖孟军(身份证号码:340121198004082536 ):本院受理的原告倪飞诉你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十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韩赟:本院受理的原告戴雪交诉韩赟、潘春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骏毅、王国庆: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旭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郝一祥: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荣华诉被告合肥蓝蓝科贸有限公司、郝一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被告合肥蓝蓝科贸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副本、鉴定报告、变更诉请申请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十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小玲:原告安徽华地融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1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双墩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杜双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福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4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杜双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福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支付拖欠的2013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6368.8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福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杜双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3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包军(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7012094076)、颜丹丹(公民身份号码34010419810922352X):原告唐云与被告包军、颜丹丹、周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包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云借款本金248200元并支付利息72000元(暂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自2019年8月1日起利息以2482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颜丹丹、周群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唐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60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8630元,由原告唐云负担400元,被告包军、颜丹丹、周群负担82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包军、颜丹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匠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严萍诉被告合肥匠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严萍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10284元、违约金13500元及欠付租金利息617.04元(以租金51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自2020年2月暂计至2020年7月,并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免租期产生的收益7800元,合计32201.04元;2、判令解除原、被告《房屋出租委托合同》;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汤宜胜:本院受理的原告舒城县广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与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舒城县广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汤宜胜及时给付拖欠的工程款278000元,被告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要求两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4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截止起诉日的违约金数额约为5万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聚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维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传世工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翔龙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21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元香、潘元祝、潘元成、张典亮、张圣标:本院受理原告潘元珍诉你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21日上午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桂芳:本院受理原告王梓安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7月2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钱锋特殊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辉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91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合肥钱锋特殊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辉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3737.15元利息(以93737.1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敖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214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543元,由被告合肥钱锋特殊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郭丹丹: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学莉诉被告郭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 1、判令被告郭丹丹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25日开始计算,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偿清全部本金之日止);2、被告郭丹丹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12日上午8: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政伟、杜秀美: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立新诉被告刘政伟、杜秀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 偿还9万元,依法判全偿还9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23日上午9: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政伟、杜秀美:本院受理的原告魏伯秀诉被告刘政伟、杜秀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 偿还11万元,依法判全偿还11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23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宏林:原告史先祥与被告谢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02民初1124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谢宏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史先祥货款4160元:二、驳回原告史先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谢宏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慧: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喇叭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慧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 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其偿还借款人民币本金8525.5 元,以及违约金(借款总额的3%为280.85元);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滞纳金(滞纳金按委托合同约定0. 05%/天计算,暂计至起诉日为480. 79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23日上午8: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道银:本院受理的原告俞荣年诉被告陈道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壹万元整;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17日上午10: 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占国:原告郭爱林与被告王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02民初1008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占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郭爱林借款本金51183元;二、驳回原告郭爱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40元,由原告郭爱林负担140元,由被告王占国负担22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俊、丁杏珍:原告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小白电气批发部与被告徐俊、丁杏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811民初144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依法判决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1411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该款自起诉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宣余东:原告安庆光彩大市场华隆装饰材料商行与被告宣余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811民初157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兰旭、代靖: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兰旭、代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秋枫、袁海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王秋枫、袁海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东: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陈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天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杨天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剑萍、王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李剑萍、王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幸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沈幸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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