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莉:本院受理原告吴存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13946元(自2018年9月26日始计算至2020年5月26日之日止,以后顺延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实创家居装饰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皖0111民初3306号原告赵天毅诉被告实创家居装饰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春林:本院受理(2020)皖0111民初5951号原告孔惠敏诉被告李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伟:本院受理原告刘万春诉被告程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韦智健:本院受理原告夏玉凤诉被告韦智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钟飞、徐丙政:本院受理原告谢运奎诉被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钟飞、徐丙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孟斌: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孟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原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提交的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688号原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提交的上诉状。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梦龙:本院受理原告卫靖诉被告王梦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巳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及王梦龙提交的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3951号民事判决书及王梦龙提交的上诉状。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斌:本院受理原告王芳诉被告魏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巳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梦龙:本院受理原告韩琴琴诉被告袁明全、被告王梦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94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宣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苏格缪斯酒吧诉被告张宣义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苏格缪斯酒吧诉请:1、判令被告返还进场费3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金晶、安徽徽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董世景诉被告高金晶、陈庆祝、孙少华、黄小玲、第三人安徽徽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董世景诉请:1、判令董世景对第三人不履行(2018)皖0111民初3660号判决书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本金7135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20日为8143.31元,共79493.31元);2、依法判令陈庆祝在未缴足的15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债 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依法判令孙少华在未缴足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依法判令黄小玲在未缴足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深圳康智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禾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顾东梅与被告深圳康智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禾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康智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顾东梅投资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8年7月16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顾东梅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10元,由被告深圳康智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章华:本院受理原告舒城永盛徽派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胡章华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金凤:本院受理原告唐德泉诉被告黄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黄金凤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俊良:本院受理原告郑桂亮诉被告汪俊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汪俊良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台州铭恺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瑞德希地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铭恺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台州铭恺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11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福喜:本院受理原告付郑浩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21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河南和星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建华、李小军、河南和星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偃师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和星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建华、李小军、河南和星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偃师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强( 510821199403162917):本院受理原告万士同诉被告赵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赵强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11民初32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明成(身份证号码340121197802046455)、魏成鹏(身份证号码341124197809116815):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永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明成、魏成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胡明成、魏成鹏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39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河南和星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华、河南和星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徽院房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卢思贤诉被告合肥徽院房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易程序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传辉:本院受理原告周海诉被告张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易程序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斯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田慧兰:本院受理原告王大庆诉被告田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平:本院受理原告余美诉被告刘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莉:本院受理原告鲁萍诉被告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易程序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北京国创融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瑞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国创融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安徽瑞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展场租赁费108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216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俊与被告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王俊劳务费人民币3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利息损失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宇荣军:本院受理原告宋静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2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孔燕:本院受理(2020)院0111民初6193号原告王文芝诉孔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嗨客租房(杭州瑜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受理(2020)皖0111民初5740号原告顾臣诉嗨客租房(杭州瑜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千城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皖0111民初2699号原告邓月娥诉安徽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千城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祖友:本院受理原告胡为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祖友于本判决生效10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胡为菊借款4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实际拖欠金额和月利率2%,从2019年10月21日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00元,财产保全费2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0750元,由被告王祖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星星:本院受理原告张红梅诉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 皖0102民初660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 1、被告返还原告购房预付款10万元并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起诉之日为36600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春荣:本院受理原告李靖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6614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其所欠原告房租13100元及滞纳金(日万分之五)1688元,合计应支付14788.4 元; 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俊龙、陶绍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二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请求判令你们偿还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消费手续费,支付律师费并承担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案件审理要素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万勇、谢广志、李海建、张跃、王金: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五案,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请求判令你们支付理赔款、保费和违约金。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志翔:本院受理原告刘宇与被告程志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程志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宇工资款10000元和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000元为基数,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标准,从2019年10月28日起计付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童、代芳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张童、代芳芳、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 1、被告张童、代芳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3059.51元、利息646.86元、违约金1446.19元(利息、违约金已计至2020年1月10日),上述款项合计45152.56元,并自2020年1月11日起以透支本金43059.5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对张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9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文波:本院受理汤大胜申请执行李勇、汪文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房地产询价报告、拍卖裁定书。依法通过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评估被执行人汪文波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环湖东路398号丽苑5幢5A-1108室房屋平均总价为178986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房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汤晓勤、庞玉华:本院受理原告荚晓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汤晓勤偿还借款人民币1.1万元,违约金1000元。2、判令第二被告庞玉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刻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3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物业费3559元及滞纳金(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至款清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10099.98元,利息6766.15元,本息合计416866.13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3月1日,此后至被告实际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罚息请求法院一并判决);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12000 元;三、请求判令被告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标的额: 428866.13 元)]、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侯芹、杨存杰:本院受理原告侯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94500元(按月息1.5%自2018年7月7日暂计至2020年3月28日,实际计至款清息止);二、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华汝娣:本院受理原告黄顺菊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527313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等各项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群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恒东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原告贷款78340元及所欠贷款自应付之日至款清之日的逾期付款损失2423元(该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5倍标准暂自2019年3月28日计算至2019年9月17日);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王芝伟、胡萍: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安林诉被告合肥金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王芝伟、胡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李安林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合肥金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696798元,利息163633元,两项合计860431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标准,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4日,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王芝伟及被告胡萍在出资款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答辩期限满后的30日内提出答辩状,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绍开: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大龙炒货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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