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优沛鲜生活超市(经营者潘超):本院受理原告周路生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优沛鲜生活超市(经营者潘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合肥市包河区优沛鲜生活超市(经营者潘超)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11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付克志: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美浩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付克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付克志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11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付克志: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美浩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付克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付克志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11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皖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金雅迪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邱云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半年委托经营收益租金2262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退还六年半扣付的收益租金: 30424元;3、判令被告合肥金雅迪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担保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永彬、王艳、吴成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及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55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永彬、王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欠款本息122076. 68元。二、被告刘永彬、王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本金122076. 68元和2015年12月1 日的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2月1日计算至付清时止)。三、被告吴成建、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80元,白被告刘永彬、王艳、吴成建、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伟强、周维东、刘家年、王徽、姚弘飞、周成义、王军、宋坤、余超、惠萍、史建林、李峰、王取妹、赵本亿、向凯、安中明、刘芳平: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被告你信用卡纠纷十七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审理要素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励君、梁为妹: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励君、梁为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上海民利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快来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民利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墩寿: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小妹诉被告孙墩寿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敏:本院受理的原告翁晓燕诉被告张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明明:本院受理原告乔坤诉被告刘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以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鑫大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春冬、陈娟、安庆市银阁家居建材有限公司、郑培顺、陈爱朱、安庆市鑫濂商贸有限公司、郑正保、许腊霞、朱平、李夏玲、李桂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鑫大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春冬、陈娟、安庆市银阁家居建材有限公司、郑培顺、陈爱朱、安庆市鑫濂商贸有限公司、郑正保、许腊霞、朱平、李夏玲、李桂平、第三人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 1、判令被告安庆市鑫大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代偿的款项497888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2、判令被告安庆市鑫大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年利率9.135%的标准支付该款自代偿之日(2018年12月6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违约金。3、判令被告安庆市鑫大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15000 元。4、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李春冬、陈娟名下的坐落于宜秀区光彩大市场四期C区商铺楼5幢三层5座15室、朱平、李夏玲名下的坐落于宜秀区光彩大市场四期C区商铺楼5幢三层5座13室房产折价,或者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2、被告3、被告4、被告5、被告6、被告7、被告8、被告9、被告12对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案件受理费46751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潘小飞: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小飞、江琳、毕胜东、潘小四、潘大平、王告梅、第三人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 1、判令被告潘小飞立即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款项7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2、判令被告潘小飞支付原告违约金14万元; 3、判令原告有权对毕胜东、潘小四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绿叶小区3#楼301室、504室房产折价,或者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江琳、毕胜东、潘小四、潘大平、王告梅对上述第1项、第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5、 案件受理费122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袁敬兵: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敬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刚:本院受理原告程道洲与被告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4400元及利息9594元(现暂时计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以后利息顺延),合计43994元;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海静:本院受理原告刘甸诉被告许瑞、郑海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贾良定:本院受理原告肥西县铭传乡建材一厂诉贾良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肥西县人民法院
何修锦:本院受理高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峰:本院受理宋文猛申请执行刘峰、王家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房地产询价报告、拍卖裁定书。依法通过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评估被执行人刘峰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新城邦雅轩苑1幢504室房屋平均价格为98019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房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卞宇坤:本院受理张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丽:本院受理原告殷成阳诉你 (2020)皖0123民初3424号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陶益奇:本院受理张志强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万伦海: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春梅:本院受理原告汪家付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袁勇生:本院受理原告陈凤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朱春香:本院受理原告黄世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袁志成: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3157号詹雪春诉被告袁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郭立峰、吴玲玲:本院受理原告范吉博与被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郭立峰、吴玲玲、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91民初5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吉博偿还借款本金774748元、利息6397.7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每笔借款的利息暂计算至预计还款日,此后以774748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8.5%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吉博支付罚息(每笔借款自逾期之日开始计算,以每笔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万分之三每日计算至本清之日止);三、被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吉博支付其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2000元;四、被告郭立峰、吴玲玲、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郭立峰、吴玲玲、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范吉博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32元,财产保全费4670元,合计16702元,由被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郭立峰、吴玲玲、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郭立峰、吴玲玲:本院受理原告范吉博与被告安徽尚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郭立峰、吴玲玲、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 皖0191民初58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安徽尚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吉博偿还借款本金680722元、利息6400.2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每笔借款的利息暂计算至预计还款日,此后其中87722 元借款自2019年6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7.5%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593000元借款自2019年6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8.5%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尚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吉博支付罚息(每笔借款自逾期之日开始计算,以每笔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万分之三每日计算至本清之日止);三、被告安徽尚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吉博支付其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8000元;四、被告郭立峰、吴玲玲、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郭立峰、吴玲玲、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尚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范吉博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41 元,财产保全费4170元,合计15211元,由原告范吉博负担211元,被告安徽尚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郭立峰、吴玲玲、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00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因未能成功招募重整投资人,安徽凯龙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采用“债权人自救”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编制了《重整计划(草案)》,于2018年3月19日提交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但未获得通过;此后安徽凯龙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未通过重整计划的债权组协商修改《重整计划(草案)》,一直未能达成一致修改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终止安徽凯龙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安徽凯龙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破产。
潜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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