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马、贾国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13日9时0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第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孟青、陈陵洪、王萍、刘迎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13日9时0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第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谈龙云、张燕、唐晟、武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13日9时0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第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林启松、饶玉萍、陆年生、童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13日9时0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第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柏天才、秦斌斌、郭娟、兰兆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13日9时0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第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陈文英、陈艳丽、王兰、范成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13日9时0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第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传生:原告刘东与被告张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1 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双墩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双墩法庭
程卫国: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31131.9元,利息8470.37元,滞纳金等其他费用2918.2元,合计42520.47元(卡号为:6259622659368100,截至2019年02月18日),以上主张的费用按《领用合约》的约定结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4760元,利息1285.21元,滞纳金等其他费用722.45元,合计6767.66 元。(卡号为: 4512890199472124,截至2019年02月18日),以上主张的费用按《领用合约》的约定结算至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之宏:本院受理原告李家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91646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91646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日起按月息2%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本案的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桂兰(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5710187080)、王林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02198302210517)、武苹(公民身份号码340406198307221225):本院受理原告何庆诉被告孙桂兰、王林生、武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孙桂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整,并支付原告借款利息30000元(以人民币4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标准,从2019年10月12日起计至2020年3月11日);2、被告孙桂兰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人民币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从2020年3月12日起计至还清本息之日止);3、孙桂兰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4、被告王林生、武苹对本案全部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与被告孙桂兰承担连带责任;5、原告对被告孙桂兰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899号荣凤苑小区38幢307室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春维(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6812089194):本院受理原告曹玉荣诉被告杨春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47000元及利息1429元(按照年利息5%,起始日期2019年8月15日,截止日期2020年3月24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永兵(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6909194330):本院受理原告董莉诉被告朱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46333元,共计96333元(利息2016年9月11日前为13000元;2016年9月11日后以5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的标准从2016年9月11日开始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1日,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范成标(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7003305518):本院受理原告骆念琴诉被告范成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22400元(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自2017年7月16日暂计算至2020年3月16日,款清息止);2.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甄福喜(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790920373X):本院受理原告戚少华与被告甄福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戚少华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甄福喜偿还戚少华借款21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借款日起按21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甄福喜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起、陈兵: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轮动方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钱起、陈兵租赁合同纠纷两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28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严赛春(公民身份号码320423197210111431):本报于2020年5月25日刊登的原告丁卫新诉被告严赛春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法院公告,现将“民间借贷纠纷”更正为“追偿权纠纷”。特此更正。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彭飞、胡国胜、程希云、叶守华、尹丽、汪代法、樊玉景、王双山、刘同锁、彭宗胜、项志高诉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11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507-5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筑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左廷好诉被告安徽省筑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一、被告安徽省筑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左廷好赔偿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左廷好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左廷好负担720元,被告安徽省筑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80元。公告费800元,由安徽省筑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吕玉柱(公民身份号码: 340121198210064638)本案受理原告张岩与被告吕玉柱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解除原告张岩与被告吕玉柱签订的《车辆转押协议》;
二、被告吕玉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岩返还购车款7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3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张岩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吕玉柱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吕玉柱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苏亮、陈菲菲:本院受理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陈苏亮、陈菲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4504号案件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苏亮、陈菲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846104.55元、利息49898.62元、罚息5305.54元、复利2483.81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4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若被告陈苏亮、陈菲菲未按上述第一项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被告陈苏亮、陈菲菲所共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7号馥邦天下10幢304室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号:皖(2017)合不动产证明第003726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89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苏亮、陈菲菲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40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子君、陈鹏云:本院受理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陈子君、陈鹏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5110号案件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子君和陈鹏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安庆西路支行借款本金386394.47元,并支付利息7954.11元、罚息74.05元、复利132.13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7月4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陈子君和陈鹏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安庆西路支行律师代理费6000元;
三、若被告陈子君和陈鹏云未按上述第一、二项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安庆西路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额范围内,以被告陈子君和陈鹏云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井岗路1289号原山公馆45幢3108室房屋(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合蜀字第824003938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子君和陈鹏云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51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继明(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7805110830):本院受理原告谭春林与被告汪东海、戴竹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与本案存在法律关系,追加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被告汪东海、戴竹瑾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22日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 35%的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 2、原告对被告汪东海抵押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濉溪东路99号侨康苑2幢504号房产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0年9月2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玉梅:我院执行的合肥市日出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汤怀文买卖合同纠纷(2012)包民二初字第00239号一案,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2012)包民二初字第0023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汤怀文的配偶叶玉梅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张洼路金海花园A、B座1-301室的房屋(产权证号合产110122221号)进行网络询价评估,现已作出网询号JDBDHOUSE2020010700137号网络询价评估报告书( 网络评估价格: 1225900 元)。同时本院现已作出(2020)皖0111执恢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汤怀文的配偶叶玉梅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张洼路金海花园A、B座1-301室的房屋(产权证号合产110122221号),因叶玉梅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评估报告及拍卖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财产。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斌: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鑫凯丰市政道路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坤:本院受理原告吴兵诉被告王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景龙:本院受理原告杜庆峰诉被告王景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饶鑫: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森源装饰材料经营部诉被告饶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谭从健: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乾丰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谭从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诚翔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琼哲: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正权与被告吴琼哲民间信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琼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正权借款本金2800元;二、驳回原告胡正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共计825元,由被告吴琼哲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道琼: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大芬与被告刘道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道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大芬借款本金88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8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大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3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3030元,由被告刘道琼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有超:本院已受理原告卢广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孙有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2、判令被告自2018年4月19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至起诉之日4844.8元,后续另算至款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帮林、合肥市金维德家俱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邓金星、徐平、刘成与被告王帮林、合肥市金维德家俱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瞿灿雅、长沙市钰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石长有、王银,何喜红、石振:本院受理原告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瞿灿雅、长沙市钰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石长有、王银、何喜红、石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2356.64元、利息5603.38元、罚息10505.82元,合计48465.84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3月15日,此后按借款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2、被告一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用485元;3、被告一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4、被告二至被告六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10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曾俊林、王娟:本院受理原告徐从江诉被告曾俊林、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盈富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立平、史凌云、彭立虎、王惠:本院受理原告何泽雷诉被告彭立平、史凌云、彭立虎、王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3762号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潘健康:本院受理原告张小红诉你与汪朝阳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加盟费898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9年5月24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返还之日止);2、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海燕、夏芸、方璋、孔俊、胡晓娟、韩正文、刘维维、胡亦娴、陶娟诉你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九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述九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黎克杨: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亿康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黎克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黎克杨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616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尚骨餐厅(经营者李玉露):本院受理原告张文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尚骨餐厅(经营者李玉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尚骨餐厅(经营者李玉露)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812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俊、褚风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褚风群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5747.92元及违约金(以15747. 92为基数,自20171009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517.69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洪、董小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洪、董小琼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90168.33元及违约金(以90168.33为基数,自20160205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10355 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迭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尹岌、程卫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岌、程卫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 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31368.74元及违约金(以31368.74为基数,自20160311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1357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迭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遗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柳溪、王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柳溪、王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25090.04元及违约金(以25090.04为基数,自20170508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688.53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川川、王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川川、王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41772.48元及违约金(以41772.48为基数,自20160310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4788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遏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吕晓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晓燕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73054.4元及违约金(以73054.4为基数,自20150130 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4796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鹿剑斌:本院受理原告余小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童宣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夏玉强:本院受理原告汪荣元诉你及高先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解光奇:本院受理李万友诉你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8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赵孟飞:本院受理夏晓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武汉紫邸屏木业制品有限公司、刘沙:本院受理2020皖0123行初9号原告胡家满诉被告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武汉紫邸屏木业制品有限公司、刘沙、湖北瑞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认定行政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行初9号行政判决书以及上诉状,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胡家满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4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胡家满收到本院送达2020皖0123行初9号行政判决书后,在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程远: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3448号原告闫芮诉被告程远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肥西玉兰大道38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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