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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15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07-15 1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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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彪:本院受理的杨立军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倪良元:本院受理原告黄世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传成:本院受理原告付道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360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卞正旭: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3122号原告王庆玲诉被告卞正旭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肥西玉兰大道38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哈尔滨绘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3429号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绘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十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肥西玉兰大道38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怀来县成功粮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3433号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怀来县成功粮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肥西玉兰大道38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五常市盛亚粮食储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3438号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五常市盛亚粮食储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肥西玉兰大道38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彭美生: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3441号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彭美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十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肥西玉兰大道38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宜城市德鑫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3444号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城市德鑫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十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肥西玉兰大道38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吉林省浩轩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3455号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浩轩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十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肥西玉兰大道38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大安、吴世宝: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2399号原告汪世红、汪丙新诉被告吴大安、吴世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肥西玉兰大道38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毅荣:本院受理原告万玉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瑞财:本院受理原告宋伯平诉被告张瑞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庆三科建材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安庆市百乐皮鞋厂与被执行人安庆三科建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0 皖0811执268号)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你们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宜秀区砂桥工业园内的生产设备及办公设施等资产[评估报告字号:皖安联信达评字(2020) 026号]的市场价格评估报告书:安庆三科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宜秀区砂桥工业园内的生产设备及办公设施等资产评估价值为143995.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如你们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意见回复本院,逾期不回复,则视为无异议,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生产设备及办公设施等资产。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更正

我院于本报2020年4月23日刊登案号(2020)皖0811民初245号,原告汪巧云与被告罗森海离婚纠纷一案,由于原告姓名刊登错误,现特更正为:原告汪巧云与被告罗森海离婚纠纷一案。

特此更正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徐静:本院受理原告周万纯诉被告徐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光荣、田承慧: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彭光荣、田承慧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理赔款106009.3元,未付保费5643.9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理赔款和未付保费之和为基数,自2018年3月9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3月28日为83851.55元) ;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太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庐阳支公司诉被告姚太国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庐阳支公司诉请: 1. 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理赔款20873.55 元,未付保费2551.81 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理赔款和未付保费之和为基数,自2019年9月3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5月6日为3760.94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立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高立兵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11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谢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11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项书传、李忠芳、朱晓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兵、徐伟国、项书传、李忠芳、马放、朱晓霞、宋建军、夏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上述八被告各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255269.19元、利息228548. 3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3月16日,计算方式附后,此后以2255269. 1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代偿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上述款项合计19870540.40元; 2、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项书传、李忠芳、朱晓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兵、徐伟国、项书传、李忠芳、马放、朱晓霞、宋建军、夏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上述八被告各向原告支付代偿款1095729.61元、利息112228.4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3月16日,计算方式附后,此后以1095729.6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代偿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上述款项合计9663664.24元; 2、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项书传、李忠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兵、项书传、李忠芳、马放、宋建军、夏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上述六被告各向原告支付代偿款4330001.51元、利息461005.8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3月16日,计算方式附后,此后以4330001.5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代偿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上述款项合计28746043.92元; 2、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明超:本院受理的(2020) 皖0111民初2446号原告马进诉被告许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生: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2062号原告刘日春诉被告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皖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与朱震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钢材款本金190472.3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63032元,本息合计453504.39元(资金占用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0日,以190472.39元为基数,按照月息两分计算,此后款清息止);2、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律师费8000元;(上述两项诉请合计461504.39元)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诉讼方面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熊玲玲诉你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空手道培训学费123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启明:本院受理原告刘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2、偿还约定的利息1000元;3、 从2020年2月28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贝嘉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吴陈豪:本院受理原告刘红梅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肥贝嘉乐设备有限公司产品销售代理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返还押金款12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2000元为本金, 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文有、刘泽红: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郭继东、朱春锋: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2670号原告肥西县花岗镇陶店社区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申请复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士稳:本院受理的(2020)皖0123民初339号原告赵猛、(2020)皖0123民初342号原告许秀竹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伟:本院受理原告高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何修锦:本院受理高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吕中明、周典秀: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杰:本院受理王梓涵诉你抚养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南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胡家铁:本院受理王年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江家友: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宋锐:本院已受理原告王义慧与被告宋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雷驰风货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邓支汉诉被告合肥雷驰风货运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 16937 号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二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告

安徽荣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轩家有:本会受理的夏丽与安徽荣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轩家有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该案即(2020)合仲字第0290 号案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会仲裁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组庭、开庭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0年7月15日

公告

安徽荣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轩家有:本会受理的黄俊与安徽荣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轩家有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该案即(2020)合仲字第0291 号案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上午9时在本会仲裁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组庭、开庭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0年7月15日

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公告

安徽彬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工业园天河路368号研究开发楼201室;经营地址:长丰县双凤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宁):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长人社监令【2020】21号)及《劳动保障信用风险告知书》(长人社信告【2020】7号)。经查,你单位存在未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况,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请你单位自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7日内依法支付孙加华7708元、王明莲8884元、胡家菊2530元,合计3人19122元工资。请你单位认真执行上述决定,并将整改情况和相关凭证以书面形式报送到长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拒不履行本决定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合肥市劳动保障诚信红黑名单公布暂行办法》、《合肥市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合惩戒办法》等相关规定,请你单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长人社监令【2020】21号)按期进行整改,如拒不履行上述决定,你单位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风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地址:长丰县水湖镇南一环政务中心大楼5楼505室;联系人:樊懿、王明;联系电话:0551-66683681)。

特此公告

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15日

公示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庐铜铁路站前六标项目经理部承担了安徽庐铜铁路站前六标的施工,施工地点为庐江县,目前工程已完工。农民工工资已足额支付,本项目部以及项目银行的农民工工资专户将要撤销。

自公示日起如有农民工工资存在争议请与安徽庐铜铁路有限公司联系。

联系人:彭会计胡会计

办公电话:0551-62775746,0551-62677106

邮箱:peng@ ahinv.com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庐铜铁路站前六标项目经理部

2020年7月15日

遗失声明

涡阳罗力源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父:罗钧儒,母:王雪梅,出生时间2014年3月14日,出生地点涡阳县妇幼保健站,出生编号O340090761,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