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舒:本院受理周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熊启江:本院受理原告淮南市天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331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杜保振: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传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与李小立、荆晓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147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亮:本院受理原告杨卫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胡育生:本院受理朱敬波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程先胜:本院受理张春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己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单位及合肥垒泉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施红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东东: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朝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晓莉、李宝: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秦亚玲: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被告秦亚玲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明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被告许明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茂生: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被告周茂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被告高庆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谟卿、徐微: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924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潘腾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924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邹运平、乔广琴: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925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永玉: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马永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马永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保险赔偿金817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共计825元,由被告马永玉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胜:本院受理的原告肖先明与被告童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童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肖先明借款本金14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4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肖先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70元,由被告童胜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江林: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汪江林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浩: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王浩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兵: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刘兵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方云: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李方云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永兰: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张永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冉敬: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冉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卓正来、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卓正来、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舌尖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缘久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舌尖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合肥舌尖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5647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倾城印业有限公司、吴满英、杨维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领势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倾城印业有限公司、吴满英、杨维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安徽倾城印业有限公司、吴满英、杨维进公告送达( 2020)皖0111民初720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长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弘巽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长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长才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719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天安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青年人雕塑艺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天安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邬宗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被告邬宗敏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熊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被告熊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申成红、宋银芳、武志远、葛宏凤、吴成娟、李德利、姚文丽、张志远、张中环、龚俊飞、聂欣悦、李丙聪、韩胜、程小英、胡圣涛、潘逸鸣、方云、张耀柳、俞经春、薛兴武、曾少川、韩丽、王赟、谢玮、孙自如、蒋华、王磊、陶桂珍:本院受理的原告阮家勤诉被告安徽祥和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大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申成红、宋银芳、武志远、葛宏凤、吴成娟、李德利、姚文丽、张志远、张中环、龚俊飞、聂欣悦、李丙聪、韩胜、程小英、胡圣涛、潘逸鸣、方云、张耀柳、俞经春、薛兴武、曾少川、韩丽、王赟、谢玮、孙自如、蒋华、王磊、陶桂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礼佰与被告安庆市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授权委托书、廉政追踪卡。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装修预付款共计21000元及相应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程杨振、杨四来:本院受理原告程涛涛与被告程杨振、杨四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811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程杨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程涛涛偿还借款480000元。二、驳回原告程涛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00 元,由被告程杨振负担7138元,由原告程涛涛负担446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礼佰与被告安庆市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授权委托书、廉政追踪卡。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装修预付款共计24800元及相应利息;2. 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叶明星:原告王娇与被告叶明星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811民初195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二、判令婚生子叶承磊、叶承阳由原告抚养,被告按照2500元/月/人支付抚养费用至两婚生子独立生活之日止,期间的教育、医疗开支各自承担一半;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勇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811民初129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要求被告立即归还装修款共计15000元及相应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晓春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811民初129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要求被告立即归还装修预付款共计24900元及相应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汪培源: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汪培源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学翼: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张学翼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广振: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刘广振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范贵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范贵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艺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未栋与被告安徽艺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11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伍德胜:本院审理上诉人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艳平、伍德胜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民终5555号案件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补充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0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宗国: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起诉被告张宗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张宗国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94737.03元、利息19405.75元及罚息复利计535.80元(利息自2019年12月10日起以794737.0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88%计算至2020年5月9日,以后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自2019年12月10日起暂计至2020年6月1日,以后以794737.03元为基数以年利率8.82%的标准计算罚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原告有权对被告张宗国抵押的位于蜀山区长江西路652号公园道壹号1幢房产进行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原告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公告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15点整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玉爱: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正驰电气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卓越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贾成兵、张玉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91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卓越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正驰电气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3603.8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43603.8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7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二、被告贾成兵对被告合肥卓越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正驰电气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54元,减半收取为3977元,由被告合肥卓越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原告安徽正驰电气电缆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 皖0191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上诉,并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该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黄绪明、柏运芳、黄兢兢、张跃:本院受理的郑梅与黄绪明、柏运芳、黄兢兢、张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91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绪明、柏运芳、黄兢兢、张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梅偿还借款本金310000元并支付利息62700元(暂计至2019年2月15日,2019年2月16日之后的利息以3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黄绪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梅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三、驳回原告郑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90元,财产保全费2570元,合计9760元,由被告黄绪明、柏运芳、黄兢兢、张跃共同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黄绪明、柏运芳、黄兢兢、张跃共同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汪海军:本院受理的梁胜英与汪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91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汪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梁胜英劳务报酬3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为282元,由被告汪海军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纳鼎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宋帅与合肥市纳鼎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91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合肥市纳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帅返还49600元。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为520元,由被告合肥市纳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合肥市纳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出具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票据,金额13850元,票号:皖财专字(2007)0702435078号;保全费票据金额5000元,票号:皖财专字(2007)0702430023号遗失,声明作废。
上海铁路公安局蚌埠公安处民警张国华,警号082285;黄忠,警号,082129,警官证均遗失,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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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