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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17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07-17 13: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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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海、宁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73065.67元及违约金(以73065.67元为基数,自20131108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4069.33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莉、王永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44179.46元及违约金(以44179.46元为基数,自20150612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1270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朝霞、任继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41044.58元及违约金(以41044.58元为基数,自20141016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415.51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翟春应: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1431 元(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及滞纳金429元(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以上合计18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明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拖欠的物业费8627.4 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1598.63 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其后实际违约金为以8627.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时止);上述1、2项合计暂计1022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龙灿、张璐璐:本院受理原告李培超诉被告陈龙灿、张璐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业荣、陈本凤:本院受理原告潘业丽与被告李业荣、陈本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松涛:本院受理原告汤成军诉被告李松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宁:本院受理原告刘杰与被告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先伦、王晓云:本院受理原告卫勇与被告胡先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37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柳、吴涛、杨昊诉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和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城联盟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和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尚广超、周园:本院受理原告张勇诉被告尚广超、周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黎明水电安装服务部: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希尔凯电气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2民初425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上海汇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鑫浩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汇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上海汇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 2019) 皖0111民初186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承奎、李多菊: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吴承奎、李多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祥梅、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陈祥梅、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立结: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张立结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国琪: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张国琪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浩: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汪浩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永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李永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申俊: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胡申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雨生: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黄雨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曾义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曾义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曹炀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学环: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江学环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段银升、田还夕: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段银升、田还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姜战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姜战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庆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刘庆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卢欢: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卢欢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屈文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屈文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宋朝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宋朝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伟、吝兴军、陈宗能、胡成宝、 陈火明、甄圣收、郭金花、陶余胜、傅玮、马山、夏春喜、许云、童勇、许新乐、祝杭军、李昌新、陈太平、苏明星: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各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代偿款并支付违约金、逾期保费。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锦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环城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锦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皖0111民初317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邵骏: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西与被告邵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钱: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治全诉被告余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童长林: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庆军诉被告童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磊:本院受理的原告徐俊超与被告卫兵、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 民初254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正法、刘晓春、刘青春:本院受理原告沈慧与王正法、刘晓春、刘青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与被告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27600元(以26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3000元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4月7日,后款清息止);2、判令二被告将其位于合肥市阜阳北路454号中铁四局公司生活区15栋1506室单位集资房抵押登记至原告名下;3、判令被告三对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济航知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陶盛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浩都建设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改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案件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品堂影像工艺品制作有限公司诉王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尚品堂影像工艺品制作有限公司货款8916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息止)。2、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85元,由被告王勇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坤:本院受理原告陈有则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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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七天连锁酒店(现改名城市之家酒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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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成林: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晓月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3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储成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晓月商贸有限公司货款852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5278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合肥晓月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2010元,由被告储成林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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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共创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美迪来纸制品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2791号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合肥市共创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美迪来纸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79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7950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060元,由被告合肥市共创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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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纳百川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美迪来纸制品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2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市纳百川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微美迪来纸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727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277. 5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 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美迪来纸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970元,由原告安徽美迪来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30元,被告合肥市纳百川电子有限公司负担940元。限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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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科:本院受理原告张元克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皖0102民初27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李爱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元克欠款125000元,并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31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3950元,由被告李爱科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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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万梅:本院受理原告戚慧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2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童万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戚慧玉货款591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①以51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②以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均至款清时止);二、被告童万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戚慧玉律师代理费5500 元;三、驳回原告戚慧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2250元,由被告童万梅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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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贵:本院受理原告张明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皖0102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宏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明好货款20295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2953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张明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5560元,由被告王宏贵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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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合肥凯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出票人为合肥长兴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合肥凯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票号30100051/22134512,出票日期2012年5月28日,票面金额20000元整,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20)皖0102民催1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合肥凯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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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高胜(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6503014873):本院受理原告王良俊、高卫国与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许高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三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300000 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直至款清;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0年9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勤义(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6812061999):本院受理原告赵本豹与被告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勤义、范文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合计125075.3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0年10月1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正力: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与被告周正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811民初161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整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1月23日按年利率5.22%计算,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定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罗森海:本院受理原告汪巧云诉被告罗森海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811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汪巧云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0元,由原告汪巧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淄博为民医药配送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宝龙安庆药业有限公司就(2019) 皖0811民初2848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2019) 皖0811民初2848民事裁定,发回原审法院继续审理。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合肥明仕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方程诉被告合肥明仕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11 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合肥明仕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程返还培训费25320元。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由被告合肥明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志翔:本院受理原告常飞与被告程志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程志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常飞借款本金1000元和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2%为标准,从2019年6月1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通知书

潘静(身份证号:342128198004250129)女士、余军(身份证号:341226197605040116)先生:您于2019年1月31日与重庆两江新区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HRC-JK-2019 00121143《借款合同》,向其借款人民币680, 000.00元,期限12个月,由我司为您向重庆两江新区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您自愿将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路新时代广场B座605室的房户抵押给我司作为反担保。上述借款已于2020年1月30日到期,截止至2020年06月19日您共欠款770,161.93元,其中本金680,000.00元,利息及罚息90,161.93元。我司已于2020年06月19日向重庆两江新区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履行了保证人义务,共计偿还770,161.93元。现我司已于2020年06月19日将对您的上述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安徽安达易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从属权利也一并转让,此后,请您向债权人安徽安达易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履行偿还义务。债权转让后,您与债权人的管辖法院为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

牡丹江穆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7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吴阳春(身份证号:340122199104107375先生、孙露露(身份证号:34012219941002144)女士:您于2019年1月24日与重庆两江新区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HRC-JK-2019 00121058 《借款合同》,向其借款人民币420000 元,期限12个月,由我司为您向重庆两江新区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您自愿将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云谷路1943号东方蓝海小区A13幢505的房产抵押给我司作为反担保。上述借款已于2020年1月23日到期,截止至2020年05月13日您共欠款456,277.44元,其中本金420,000.00元,利息及罚息36,277.44元。我司已于2020年05月13日向重庆两江新区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履行了保证人义务,共计偿还443, 597.08元。

现我司已于2020年05月13日将对您的上述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安徽安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从属权利也一并转让,此后,请您向债权人安徽安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偿还义务。债权转让后,您与债权人的管辖法院为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

牡丹江穆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7日

遗失声明

方国磊遗失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4MA2T9XJA9A),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