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瑶海区中翔盛景名苑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诉你单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典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谭韧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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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腾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易派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腾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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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诚康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福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滁州市诚康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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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永松: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五星果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水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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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军:本院受理原告巫启泉诉被告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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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厚斌: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皇玛袋鼠鞋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2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 被告范厚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瑶海区皇玛袋鼠鞋行支付货款34200元及利息(以34200元为基数, 自2018年4月10日 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合肥瑶海区皇玛袋鼠鞋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510元,由被告范厚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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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丛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苏格缪斯酒吧诉被告沈丛玉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340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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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冬冬:本院受理原告桂宝珍诉被告颜冬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9 )皖0111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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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捷汩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上海捷汩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歌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捷汩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上海捷汩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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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康方: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苏格缪斯酒吧诉被告戚康方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341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运成: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苏格缪斯酒吧诉被告夏运成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340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金平、金志杨:本院受理原告赵安中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陶金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安中借款本金200000元;二、被告陶金平自2019年11月8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标准支付原告赵安中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赵安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510元, 田被告陶金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赛鼎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李荣诉你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赛鼎域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签订的东鸭特许经营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门店退款30000 元及利息703元(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3月7日计算至门店退款本息付清为止,暂计算至起诉日,款清息止);3、本案诉讼费依法判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莉:本院受理原告王城诉被告张莉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城与被告张莉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城、被告张莉各负担1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莉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孔建国:本院受理原告王世发与被告孔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东东:本院受理原告武尧与被告李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 )皖0111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明超:本院受理原告马磊与被告许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 )皖0111民初19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债务人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的审请,已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裁定,受理债务人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与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联合机构为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工作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采用网络形式召开,时间定于2020年9月25日上午9:00,具体参会方式管理人另行通知。
金寨县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通知书
致:王鹏
根据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转让方”)与乔金贵(“受让方”)于2016年3月8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转让方已将其在下表所列债权及相关担保权利全部依法转让给受让方,由受让方合法取代转让方为下列主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债权人和担保权利人。
据此,受让方乔金贵享有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请有关主债务人和担保人自通知书落款之日起,直接向受让方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及/或相应的担保责任,如主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主债务人名称:王鹏
债权金额(截至基准日2014年4月8日):本金250000.00元;违约金8668.75元;合计258668.75元。
担保人名称: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相关合同:委托担保合同
转让方: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受让方:乔金贵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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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