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红、吉林省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刘洪涛与被告吉林省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义德: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揽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凯:本院已受理原告张能玉与被告许凯、安徽演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十五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卓传旺(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6197302045919):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庆市旺通贸易有限公司、卓志明、安庆市双敏贸易有限公司、卓传旺、陈菊朝、安庆鑫茂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蒋卫民、董贤娣、安庆惠康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陈善文、 陆正花追偿权纠纷一案, 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徽国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名下的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399号欧景苑4幢2单元1404室住宅用房[房地权宜房字第3081635号]的市场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价为: 143.15 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如你们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意见回复本院,逾期不回复,则视为无异议,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房产。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周德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周德朋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周德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借款本金669528. 97元及逾期利息(对判决生效之日前的逾期利息及罚息应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对判决生效后的逾期利息,以全部欠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上);2、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对被告周德朋抵押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西侧倾城水乡二期3幢401室房产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并以该抵押房产变卖、拍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68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彤仁:本院受理原告张治普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22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肖韩: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超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车费及修车费用70000元、违约金21000元、律师费8000元,共计9900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宪琴、周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86255.48元,利息2177.1元,违约金1500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5日,之后至清偿之日的按信用卡合约标准继续计算),合计89932.58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名下抵押物(车牌号为皖AP7S31大众牌汽车)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的处置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胜玉、李万凤、周作斌、仰海燕、陈颖、施浏俊、李志成、关瀚宇、郦建伟、王继春、陈泉水、李姝琦、吴霞、许静、龚昊、葛圣元、江秋池、沈惠君、周典宇、罗超、巫绪琴、朱庆文、俞经海、陶浩雄、张倩文、高宜凤:本院受理原告陈国静诉被告安徽祥和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大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王胜玉、李万凤、周作斌、仰海燕、陈颖、施浏俊、李志成、关瀚宇、郦建伟、王继春、陈泉水、李姝琦、吴霞、许静、龚昊、葛圣元、江秋池、沈惠君、周典宇、罗超、巫绪琴、朱庆文、俞经海、陶浩雄、张倩文、高宜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3119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龙飞:本院受理原告朱世芳与被告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11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义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为红诉被告安徽义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正东、万华锋、陈传萍、解琼、王燕:本院受理原告王青华诉被告周正东、万华锋、陈传萍、解琼、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以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冰洁:本院立案执行的肖晋与被执行人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你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科苑新村11幢305室房产(产权证号:皖(2018)合不动产权第0041503号/房权证合包字第8150150791号)房产网上询价,经三方询价该房屋价值人民币1380301.6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询价建议书及( 2020) 皖0111 执2571-1 号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对询价建议书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公司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成(342425199205044016):原告郑道桢与被告程成、倪仁锋、杨海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程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道桢借款本金384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3040元(此后利息以384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8日起按照月息2%支付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倪仁锋、杨海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郑道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6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10526元,由原告郑道桢负担565元,被告程成、倪仁锋、杨海路共同负担9961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程成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磊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91340100568993957L):原告何国防与被告陈庆德、安徽磊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庆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国防借款277924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54824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日起按照月息2%支付至款清时止,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日起按照月息2%支付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安徽磊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22元,保全费2000元,合计7822元,由被告陈庆德、安徽磊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500元,原告何国防负担32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磊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夏妮:原告徐雪与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赔偿原告徐雪各项损失合计192075.9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江西井冈山生力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1360826685969788J)、江西井冈山生力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91340100073932810R):原告胡新莲与被告江西井冈山生力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井冈山生力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江西井冈山生力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新莲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30000元(此后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2日起按年利率16%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新莲对江西井冈山生力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江西井冈山生力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勋路、严翠翠: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程勋路、严翠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 皖0111 民初10151号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卫(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7911194019):本院受理原告郑贤军与被告胡传好、第三人郑卫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确认从工商银行账户划转的32238元及从微信账户划转的9787. 68元属原告所有,并解除对上述款项的司法查封扣划措施,返还上述款项至原账户内;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0年10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方国磊遗失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4MA2T9XJA9A。名称:合肥市蜀山区吃不腻餐饮店。地址:合肥市蜀山区石台路南七丁岗村)声明作废。
合肥市瑶海法院开据的发票0001592922丢失,金额3200元,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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