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鹏飞: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三清山橱柜经营部诉被告华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合肥市包河区三清山橱柜经营部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568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答辩期限满后的30日内提出答辩状,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岳海、安徽墨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 皖0111民初1280号原告牛永祥诉被告岳海、安徽墨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岳海、安徽墨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岳海、安徽墨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庆: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647号原告徐自银诉被告何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何庆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何庆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杰:本院受理的(2020) 皖0111民初2932号原告韦海勇诉被告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徐杰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徐杰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为炯: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阳支行与王为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由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阳支行在本院采取网络询价方式对被执行人王为炯名下的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6699号九龙湾B区R7幢3001室(房权证合包字第8150076582 号)房屋一套的价值进行网络询价评估,现已询价评估完毕。经询价评估,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6699号九龙湾B区R7幢3001室的房产价值为1576157 元(取三家网络询价报告总价的平均值)。现将网络询价报告送达你们,公告送达期限为六十日,如对该网络询价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过此期限视为无异议。
同时,本院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拍卖裁定书一并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慧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与被告丁慧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授权委托书、廉政追踪卡。原告诉讼请求:1.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28257. 48元。2.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律师费人民币1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急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茂升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811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庆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茂升木业有限公司货款680000 元并承担该款利息(利息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6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400元,由被告安庆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布那夫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操鹏、安庆市开发区非凡食品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马春青诉被告操鹏、安庆市开发区非凡食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4260元,并支付该款项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23日起按总额货款的6%予以计算);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旧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局第三目9时(遇法定节很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操鹏、安庆市开发区非凡食品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韦京安诉被告操鹏、安庆市开发区非凡食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42900元,并支付该款项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10日起按总额货款的6%予以计算);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鹿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杨勇(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11197910035337):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曹宗护与被执行人杨勇、吴琪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你名下的安庆市大观区纺织南路80号华贸1958项目C区3幢六层17室办公用房(不动产权证号:皖(2016) 安庆市不动产权第60004650号)的市场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价为: 31.22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如你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意见回复本院,逾期不回复,则视为无异议,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房产。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叶昌富:本院受理原告常国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国华对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间内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2994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到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凌春:本院受理原告刘红云与被告凌春、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全、王吉浩:本院受理原告刘明诉你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皖0102民初4217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王全与被告郭姝雅于2017年12月6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2、判决被告王全履行原告与被告王全签订的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279号5#104(原1#)室房屋买卖协议,将该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解光荣诉被告安徽省爱思达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中海建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30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华鹏:本院受理原告夏伏权诉你及王官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0年10月16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何章森:本院受理原告张玉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何章森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9496元(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起诉时,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柏松、施桂芳、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6932.2元, 及2020年3月10日之后至清偿之日的利息、违约金;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远景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远景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 判令被告深圳市远景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288811.32元及违约金暂计人民币: 95307.7元(逾期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开始,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福刚:本院受理原告洪宇与被告王福刚民家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2、从2018年12月16日(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息四倍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廖昌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庐阳支公司与被告廖昌龙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 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理赔款68089.50元、未付保费6232.9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理赔款和未付保费之和74322.4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9日起按日利率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2月16日为11965.92元);3.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涛:本院受理原告程瑶与被告王涛、程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1返还原告借款本金9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2对被告1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攀、李亚、李宗好:本院受理原告张赫与被告李攀,李亚、李宗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贵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团购费40000元;2.请求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原合肥市司法鉴定人协会(现更名为合肥市司法鉴定协会)遗失合肥市商业银行阜南路支行(现更名为徽商银行潜山路支行)于2007年1月1日出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账号:1021301021000025503,核准号:J3610005715401,声明作废。
点击下载: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