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安:本院受理(2020) 皖0111民初7420号原告凌红诉被告李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超俊:本院受理(2020)皖0111民初3475号原告刘筠诉被告马超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董威伟(340104198201231514):原告陈志权诉被告董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志权请求判令:1、诉求被告人偿还原告人借贷款(本息)共计222.4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瑞玲:本院受理原告王军与被告洪志辉、朱瑞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决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7年10月20日计算至款清时止的利息;2.请求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132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安徽省巢湖市坝镇青山监狱第七监区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太生:本院受理蒋守琴诉你方离婚纠纷一案,即(2020)皖0121民初2939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陈由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信地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嘻咪食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嘻咪食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送达(2020)皖0102 民初4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嘻咪食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安徽省嘻咪食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合肥市金环公司办公楼四楼房屋并将房屋交还原告;二、被告安徽省嘻咪食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32302.5元、占有使用费19381.5元(占有使用费暂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之后继续按6460.5元/月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安徽省嘻咪食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实际交还合肥市金环公司办公楼四楼房屋之日止);三、被告安徽省嘻咪食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被告安徽省嘻咪食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欠付租金及占有使用费总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0%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滨湖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被告安徽省嘻咪食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巍:本院受理原告黄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菏泽市宜化农资有限公司、张红国、田素林: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农惠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菏泽市宜化农资有限公司、张红国、田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邸伟:本院受理原告陈晓翔与被告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邸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晓翔借款本金45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自2019年5月2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肖云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肖云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肖云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中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9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9年12月4日起,以未偿还的货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中辉:本院受理原告周珍菊与被告刘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 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2000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0年3月2日起支付至本金清偿时止)。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4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金平、王凯、李茂玮、司家红、蒯文龙、高伟、李文杰、刘太山、高孟、陈秀玲、沙玉业、刘刚、汪旵、陈鑫、彭青华、周玉华、程华威、吴怀俊: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十八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3513、3519、 3514、 3510、3511、3520、 3509、 3505、 3517 、3523、 3591、 3516、 3503 、3501、3499、 3497、3522、 3515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分调裁中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军刚: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昌达道路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沈军刚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9月12日计算至2019年8月11日为35万元,后续利息按此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亮:本院受理原告阮怀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310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 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路金梁、袁巧凤: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路金梁、袁巧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瑶民二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935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 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云龙:本院受理原告张雪超诉被告轩永军、李文、刘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 瑶民一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480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印余章、王玉伦: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柳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印余章、王玉伦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 瑶民二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10870 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与被告高润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4)瑶民二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135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 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金悦汽车用品经营部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774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清偿修车费人民币12757.26元,其中当时修车所花费用8000元,逾期产生利息4757.26元,按照国家标准利率2%计算(自2017年7月1日暂计算至2020年1月13 日),此后利息按照上述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2、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及拖车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14时30分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定于2020年8月27日上午10时至2020年8月28日上午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网”( www. jd. com) 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本次拍卖标的物:蚌埠市固镇县经济开发区纬七路北侧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所有房产及地上附属物,详情请登录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京东司法拍卖平台(http: //sifa. jd. com/1471 )查阅。
二、提示:竞买人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京东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竞买不成的保证金全额无息原渠道退还,承租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开拍前七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承租证明和申请书,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参与竞价前请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等文件,法院举报监督电话: 0552-3713507。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咨询司法辅助机构。
拍卖辅助机构咨询电话:13955231181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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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