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志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曹志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 1.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72652. 22元(含分期还款未入账本金93324 元),透支利息14537.22 元,违约金17682.62元,未入账分期手续费17265.08元; 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张起美: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起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811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起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891232.1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 年4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借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张起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178246 元;三、被告张起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聘请律师费用9000元;四、驳回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712元,由被告张起美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刘冬:本院受理原告魏俊杰诉被告刘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爱侠:本院受理原告张文娟与被告高爱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文娟请求判令: 1、被告高爱侠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53745元; 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伟、陶陈陈、陶有芝、陶有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伟、陶陈陈、陶有芝、陶有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请求判令: 1、被告吴伟与陶陈陈共同向原告清偿代垫款608195.92元及违约金230523.74元(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3月19日,逾期仍未支付的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合计838719.66元; 2、被告陶有芝与陶有章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云翔: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诉被告夏云翔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夏云翔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67971.16元,透支利息34447. 23元,违约金7000元,合计109418. 39元(利息、违约金等暂计算至2019年2月25日,之后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偿清全部本息及违约金之日止);2.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用2500元;以上两项合计111918. 39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海林:本院受理原告张骏与被告谢海林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谢海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骏垫付的租金4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02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预交人崔国民遗失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0001586751第三联(金额为5000元),特此声明作废。
杨超(公民身份号码320323197704021211) 、贺小环(公民身份号码320323197712301221)、付刚(公民身份号码320323197710241050) :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超、贺小环、付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原告租金350473. 10元及逾期利息143471. 16元(暂算至2014年1月21日,之后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合计493944. 26元; 2、被告贺小环、付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0年10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代婷婷、徐康: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徐康、代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 (2020)皖0111民初1074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14时45分(法定节假期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崔林:本院受理原告刘国斌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70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苏皖兴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安徽苏皖兴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 2020)皖0102民初6131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车辆租金人民币12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租金违约金5412. 2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章处理费用5670元;以上费用合计: 23082.2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30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遗失合肥麦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财务章一枚,声明作废。
张国治:本院已受理原告余连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 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9985元及利息3438元(2019年10月3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4月20日),2020年4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2998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久渊:本院已受理原告王道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 元整;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由此产生的利息人民币39000元整(以150000元为基数,月息2分,暂算自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后续利息另算至款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常凯伦、常移宝、段广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凯伦、常移宝、徐扩、段广瑞、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判决,被告徐扩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对被上诉人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不应承担对被上诉人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款464122. 64元的连带清偿责任;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晨陈、陈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王晨陈、陈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晨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59314.49元及逾期保费6834.3元,并支付违约金(截至2016年3月5日为7117.7元,之后以59314.49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470元,由王晨陈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义凤、王本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孙义凤、王本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本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61611.31元及逾期保费4886元,并支付违约金(截至2014年12月24日为2267元,之后以61611.31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80 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380元,由王本炳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史赛、何晓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史赛、何晓云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史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111026.78元及逾期保费9075元,并支付违约金(截至2016年7月31日为13323元,之后以111026.78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800元,由史赛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良凤、陶汝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周良凤、陶汝千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陶汝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62137.45元及逾期保费10033.82元,并支付违约金(截至2016年10月19日为7403.17元,之后以62137.45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0 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630元,由陶汝千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领尚娱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09401817)、姜佳希(身份证号码:220221198003100032):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束林冉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领尚娱乐有限公司、苏杰、唐冬、姜佳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本报于2020年5月19日刊登的原告杨小雪与被告邵世红、娄小飞、胡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法院公告,现将“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更正为“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特此更正。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索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合肥晶晨光伏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索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91民初5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合肥晶晨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索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二、被告合肥索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合肥晶晨光伏能源有限公司货款286000元;三、被告合肥索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晶晨光伏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货款14300元。案件受理费580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204元,由被告合肥索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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