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结友、安徽神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 皖0111民初192号原告汪庭诉被告徐结友、安徽神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徐结友、安徽神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徐结友、安徽神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舒世磊:本院受理原告吴庭霞与被告舒世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舒世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庭霞货款300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 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以3000元为基数,以中国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8年10月1日起计付至2019年8月20日;2019 年8月20日后的利息,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标准,从2019年8月21日起计付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吴庭霞的其他诉讼清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巢湖市世丰农资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畅农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巢湖市世丰农资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巢湖市世丰农资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国畅农化有限公司货款900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 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以9000元为基数,以中国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6年12月1日起计付至2019年8月20日;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标准,从2019年8月21日起计付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安徽国畅农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冉鑫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义芝诉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洁:本院受理原告邱俊杰与被告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556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范春:本院受理原告宇荣刚与被告范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6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33.26万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5日,此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106万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5%为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509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雷世普:本院受理原告姜健与被告雷世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7000元及利息1928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385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兴龙:本院受理原告阮成龙与被告郑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6000及利息46080元合计人民币142080元整(暂算至2020年3月23日,实际利息应付至款清日);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544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晏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孝兰诉被告张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整;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2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丹: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新站区裕森建材商行诉被告吴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7700元(壹万柒仟柒佰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2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晓坤: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清华诉被告余晓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余晓坤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支付利息2.5083万元给原告(利息自2019年8月23日起,以借款本金7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为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1月22日,扣除已支付7000元的利息为2.5083元,此后按照同样标准支付利息,款清息止);2、依法判令原告对抵押物经开区芙蓉路北、五水厂东泓泰苑I-17-G幢101下/101上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被告余晓坤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12日上午8: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昌默: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德怀诉被告朱昌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27000元(注:利息暂计至2019年12月14日,直至款清息止);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20日上午10: 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于仓:本院受理的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诉被告于仓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 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本金7868.21 元、利息208.7元、逾期费用838元,共计8914.91元。(上述款项暂计至2019年4月9日,之后产生的利息、逾期费用按徽商银行黄山信用卡章程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本息、逾期费用时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律师费人民币1500 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20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姜传丽:本院受理的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诉被告姜传丽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本金135570元、利息20793.5元、逾期费用49637.6元,共计206001.1元。(上述款项暂计至2019年4月9日,之后产生的利息、逾期费用按徽商银行黄山信用卡章程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本息、逾期费用时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律师费人民币1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20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杨:本院受理的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诉被告姚杨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本金53380元、利息3379.31元、逾期费用16631.5元,共计73390.81元。(上述款项暂计至2019年4月9日,之后产生的利息、逾期费用按徽商银行黄山信用卡章程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本息、逾期费用时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律师费人民币1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20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林高早:本院受理的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诉被告林高早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本金53959元、利息11469.49元、逾期费用46106.3元,共计111534.79元。(上述款项暂计至2019年4月9日,之后产生的利息、逾期费用按徽商银行黄山信用卡章程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本息、逾期费用时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律师费人民币1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20日上午8: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占国:原告郭爱林与被告王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02民初10086 导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占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郭爱林借款本金51183元;二、驳回原告郭爱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40元,由原告郭爱林负担140元,由被告王占国负担22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昌勇、宋汝梅:本院受理的原告韩香诉被告张昌勇、宋汝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给付利息(以人民币15万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款清息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2日上午8: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璞讯传媒有限公司、夏开其、董云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客站支行与被告安徽省璞讯传媒有限公司、夏开其、董云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省璞讯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客站支行借款本金206631.55元及截至2019年9月21日的利息7513.52元(2019年9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06631. 5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 80875%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夏开其、董云艳对被告安徽省璞讯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中所负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客站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80元,减半收取22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090元,由被告安徽省璞讯传媒有限公司、夏开其、董云艳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肖代红:本院受理原告王贵宝与被告肖代红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811民初39号上诉状。上诉请求:1、判令原告王贵宝、被告肖代红离婚;2、请求婚生女王子萱随原告王贵宝居住生活(抚养)被告肖代红每月给付生活费1000 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医疗费、教育费原告王贵宝、被告肖代红各半承担;3、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等由被告肖代红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江凤英:本院受理原告赵发友诉被告江凤英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檀博文:本院受理(2020)皖0111民初6012号原告凌红诉被告李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言宏:本院受理(2020) 皖0111民初2590号原告安徽省星隆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言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兴旺:本院受理(2020)皖0111民初6377号原告马善吉诉被告杨兴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龙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2020)皖0111民初5131号原告马强诉被告安徽龙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史世贵:本院受理原告崔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史世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崔军借款本金30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所欠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月28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已经支付的利息50000元应从中予以扣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稻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新军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新军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押金14000元以及利息460.13元(以14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1月17日暂计算至2019年8月16日,直至款项结清时止);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陆顺意、孟凡平、张国超、厉德红、吴国生、吴厉思、谢婷婷: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陆顺意、孟凡平、张国超、厉德红、吴国生、吴厉思、谢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3日上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泽东、唐昆、张珊珊、贵州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建宇华程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泽东、唐昆、张珊珊、贵州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建宇华程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易林涛、王艳霞、唐昆、张珊珊、贵州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建宇华程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易林涛、王艳霞、唐昆、张珊珊、贵州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建宇华程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国巍、王薇、唐昆、张珊珊、贵州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建宇华程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巍、王薇、唐昆、张珊珊、贵州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建宇华程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家丽、唐昆、张珊珊、贵州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建宇华程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丽、唐昆、张珊珊、贵州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建宇华程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张家丽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2220853.29元、代偿利息352186.04元(详见代偿明细表,此后以2220853. 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暂合计2573039.33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唐昆、张珊珊、贵州品众公司、贵州建宇华程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飞飞、唐昆、张珊珊、贵州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建宇华程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何飞飞、唐昆、张珊珊、贵州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建宇华程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何飞飞立即偿还原告代偿614896.23元、代偿利息85731.66元(详见代偿明细表,此后以614896.23 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1日顺延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暂合计700627.89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唐昆、张珊珊、贵州品众公司、贵州建宇华程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昆、张珊珊、曾桂英、贵州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建宇华程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昆、张珊珊、曾桂英、贵州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建宇华程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唐昆立即偿还原告代偿4233385.51 元、代偿利息642522. 91元(详见利息统计表,此后以4233385.51元为基数顺延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暂合计4875908.42元;2、依法判令被告张珊珊、曾桂英、贵州品众公司、贵州建宇华程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颜存保:本院受理原告卜明山与被告颜存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人工工资6900元及逾期利息218.5元(按照年利率为4.75%暂时从2019年2月3日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剩下逾期利息计算至款清息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永强、陈慧、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刘永强、陈慧、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良勇、洪凤霞、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徐良勇、洪凤霞、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诚、黄蕾、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刘诚、黄蕾、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健、孙梦云、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王健、孙梦云、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臧七龙、王中梅、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臧七龙、王中梅、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林、仇恒余、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杨林、仇恒余、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甜甜、袁肃、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吴甜甜、袁肃、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伟辉、黎艳、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张伟辉、黎艳、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江胜、李妹稳、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张江胜、李妹稳、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凤平、顾玮、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唐凤平、顾玮、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20)皖0111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亚斌:本院受理原告俞兵诉被告吴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巳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29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柳玉平:本院受理原告刘美诉被告柳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以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庆梅:本院受理原告田野诉被告孙庆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储柱成: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和财五金店(经营者汪秀合)诉被告储柱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储柱成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808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雪峰、安徽国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鸿文诉被告叶雪峰、安徽国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叶雪峰、安徽国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庆国、沈永凤、夏峥嵘、李丽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被告许庆国、沈永凤、夏峥嵘、李丽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龙之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你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皖0104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徐扬威(身份证号: 331082198205135012):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徐扬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采用网络询价方式对被执行人徐扬威位于合肥市站西路1号君临大厦1904、1905室房产[产权证号:合产110061829]房产进行询价,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网络询价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询价结果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瞿顶民、汪兵、王金明、吕键:本院受理原告俞大勇、王毅然、杨超诉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伟、周晓军、杨春喜:本院受理原告陶勇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志郎:本院受理原告刘金彪诉陈志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巳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陈志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金彪借款本金15000元。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90元,由陈志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明仕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项睿杨诉被告合肥明仕科技有限公司车辆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凤琴: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爱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凤琴车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仇波、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金喜诉被告胡仇波、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磊: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利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国俊: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兴邦管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国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圣翠、叶大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郑圣翠、叶大春保险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程序前置告知书等。
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由原告代偿的贷款34698.1元,并自2019年8月12日起按35元/日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未付保费2127.6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0年10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志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京鸿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志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范传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范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95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贾佳:本院受理原告霍龙生诉被告贾佳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银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诺仪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银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安徽银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请: 1、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104000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9880元(以104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年贷款利率4. 75%计算,从2017年11月20日暂算至2019年11月19日,后至款清息止)共计人民币1138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曰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晨光:本院受理原告曹华贤诉被告王晨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曹华贤诉请: 1、判决被告承担一般保证责任。2、判决被告支付8200 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点击下载: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