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云、蒋雪;张立师、陈传凤;熊铁美、曹晖;高牵;侯武、王光美;张红祥、阚金红;曾红涛、王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共计柒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4922号(张立师、陈传凤)、4921号(熊铁美、曹晖)、4913号(侯武、王光美)、4912号(高牵)、4911号(张红祥、阚金红)、4909号(曾红涛、王霞)、4923号(吴云、蒋雪)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云、蒋雪;张立师、陈传凤;熊铁美、曹晖;高牵;侯武、王光美;张红祥、阚金红;曾红涛、王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6月17日,之后的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对被告所有的抵押在原告处的车辆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各案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吴云、蒋雪;张立师、陈传凤;熊铁美、曹晖;高牵;侯武、王光美;张红祥、阚金红;曾红涛、王霞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蔡楚行(441522199210235123):原告胡晓捷诉被告蔡楚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胡晓捷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整以及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梅丽(132929197804093463):本院受理原告谭亮东诉被告刘梅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461915元、利息37472元(暂算至2020年4月8日,之后以461915元为基数按月息2%标准自2020年4月9日起计算至款清息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保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梅丽(132929197804093463):本院受理原告耿爽诉被告刘梅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45595元并支付利息148038元(暂算至2020年4月8日,之后以545595元为基数按月息2%标准,自2020年4月9日起计算至款清息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保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秦群、秦以呢:本院受理原告王旭东与被告秦群、秦以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第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秦群、秦以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王旭东劳务费49500元,并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二、驳回王旭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为1041元,公告费800元,计1841元,由秦群、秦以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晨(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8803204019):本院受理原告汪魏伟与被告刘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刘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汪魏伟借款本金22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9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90元由被告刘晨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潘中兵(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7507112419):本院受理原告宋广勇与被告潘中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潘中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广勇借款本金272008元并支付利息28000元(暂计算至2020年1月6日,之后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计算自2020年1月7日起按照月息2%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宋广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7134元,由原告宋广勇负担634元,被告潘中兵负担6500元。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潘中兵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潘中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晨(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8803204019):本院受理原告徐曙峰与被告刘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刘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曙峰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曙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050元,由原告徐曙峰负担200元,被告刘晨负担8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晨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昌志、崔崇平、陈文娅、陈灿: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安徽大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昌志、崔崇平、陈文娅、陈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安徽大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对(2018)皖0111民初9804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虎:本院受理原告瞿福春诉你与被告欧国梅、王冲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红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与被告吴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整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按年利率6.96%计算,自2019年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44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巨创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步敬诉被告安徽巨创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郭步敬诉请:一、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3月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以及2019年4月22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两笔投资款共计205800元(一笔投资款35800元,一笔投资款170000元);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租金损失73200元;四、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杰、曲么阿里、环球车享合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王杰、曲么阿里、环球车享合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追偿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偿还原告120000元;二、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漫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宇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漫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安徽宇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价款27000元,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支付自2019 年5月25日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849.34元,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昆伟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亮诉被告安徽昆伟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赵亮诉请:1、判令撤销原被告签订的《梦幻盒品牌代理总销合同书》;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的投资款39800 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主张权利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等必要支出;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林茂章:本院受理原告张朋辉诉被告林茂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张朋辉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72000元,利息:7200元(2018年4月16日至2020年元月8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众鼎招标造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国军创红旗飘飘冷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众鼎招标造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国军创红旗飘飘冷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2000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损失15965.28元。(以2000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月19日开始计算,计算至保证金实际返还之日为止,暂算至2019年9月16日);二、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廖建: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众星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廖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合肥众星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机械租赁费人民币15600元及逾期利息4500元。(按50元/天自2019年12月30日计算到2020年4月1日),以后的违约金按上述方法计算至款清时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林茂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雅特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月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林茂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雅特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1010元,合计4090元,由被告林茂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致国:本院受理何贵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志杰:本院受理孙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28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大兴安岭利丰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盛彬彬: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3317号原告田鹏诉你民间借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文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曹缤冰:本院受理夏金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江中岳: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3405号原告刘羽诉被告江中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八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文连、张海燕: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红诉被告陈文连、张海燕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1432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文连、张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共同清偿原告张红230248.52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9.50元,由被告陈文连、张海燕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桃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高晓宇: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3368号原告汪媛诉被告高晓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十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肥西玉兰大道38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姚良忠、任建国:本院受理原告王康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20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徐安平:本院受理原告刘旭博诉被告徐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吕芳芳、刘雄燕、王晓雪、袁媛、杜香君、梅波洋、丁丹丹、黄瀞莹、张小娟、汪亚芹诉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志勇:本院受理原告谢学才诉被告张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银兔、杨俊勤: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蒋银兔、杨俊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士超、刘书文、赵海龙、张天保: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杨士超、刘书文、赵海龙、张天保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玉梅、王海、李春丽、刘静: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玉梅、王海、李春丽、刘静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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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银兔、张志平、滕利健、滕利健: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蒋银兔、张志平、滕利健、滕利健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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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渊、梁小妹、张余庆、彭亮: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渊、梁小妹、张余庆、彭亮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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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伟、李开飞、陈萍、胡先争: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崔伟、李开飞、陈萍、胡先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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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广宏、孙卉、葛维玉、李军: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邢广宏、孙卉、葛维玉、李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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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运运、田川冰、孙凤、付邦高: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梁运运、田川冰、孙凤、付邦高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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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俊华、王菲菲、周建、郑自敏: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桑俊华、王菲菲、周建、郑自敏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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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俊、陈军、徐杨、王钱: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付俊、陈军、徐杨、王钱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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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沛、刘华苗、张坤、陈松: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倪沛、刘华苗、张坤、陈松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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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成慧、曹鑫、王本琴、王小三: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代成慧、曹鑫、王本琴、王小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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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纯松、程圣、朋礼兵、张清清: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石纯松、程圣、朋礼兵、张清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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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秀英、郑严、方绪双、严飞: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江秀英、郑严、方绪双、严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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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浩、李城新、杨曦、孙雪娇: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朱小浩、李城新、杨曦、孙雪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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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维勤、朱秀芳、夏德年、张喻: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夏维勤、朱秀芳、夏德年、张喻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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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进、陈志焰、陈美连、王海强: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吴文进、陈志焰、陈美连、王海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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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强、林菊华、陈科、郭国庆: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海强、林菊华、陈科、郭国庆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甘新爱、林博群、齐麟、张子茵: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甘新爱、林博群、齐麟、张子茵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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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晓飞、李景、曾熠、唐志强: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苏晓飞、李景、曾熠、唐志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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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慧君、吴军、杨俊勤、彭俊: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慧君、吴军、杨俊勤、彭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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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丽、游世秋、杨玉坤、卜永鹏: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韦丽、游世秋、杨玉坤、卜永鹏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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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占海、陈建国: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占海、陈建国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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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良华:本院受理的许胜辉与张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91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良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胜辉偿还借款6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7年12月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61元,减半收取为5281元,财产保全费3901元,合计9182元,由被告张良华负担;公告费400元, 由被告张良华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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