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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0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08-03 15: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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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一峰、秦云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由原告代偿的贷款44549.01元,并自2019年5月24日起按45元/日支付违约金至款清时;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未付保费5743.3元; 3.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15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传世工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方娟诉被告安徽传世工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润汇禽业有限公司、罗耕早: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建武诉被告安徽润汇禽业有限公司、罗耕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婷婷、胡宏江、胡宏左:本院受理的原告宋飞诉被告张婷婷、胡宏江、胡宏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邵贤俊:本院受理的原告卢继波诉被告邵贤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众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冬妮:我院执行的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冬妮、被告安徽众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2019) 皖0111民初58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依法对刘冬妮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大街华润紫云府10幢33207室住宅房产进行评估,现作出司法网络询价评估报告书(评估平均价格: 168. 4815万元)。同时本院现已作出(2020)皖0111执16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刘冬妮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大街华润紫云府10幢33207室住宅房产(产权证号:合瑶字第8120078641号)。现刘冬妮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及拍卖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房产。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庆中:本院受理原告王道文诉被告刘庆中所有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王道文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窦维刚: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窦维刚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6202 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担保代偿款共计人民币34937.44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合同5.2.4.1 条利息自偿付之日起按0.1%每天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学峰、李济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学峰、李济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皖0102民初6200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担保代偿款共计人民币53529.6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每期代偿金额为基数,自代偿此日起按年利率24%分段计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30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萍源、张其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萍源、张其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 皖0102民初6199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担保代偿款共计人民币33134.27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合同5.2.4.1条利息自偿付之日起按0.1%每天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30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洋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洋洋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 皖0102民初6201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担保代偿款共计人民币31124. 54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合同5.2.4.1条利息自偿付之日起按0.1%每天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凯、谢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凯、谢云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 皖0102民初6197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担保代偿款共计人民币35281.37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合同5.2.4.1条利息自偿付之日起按0.1%每天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公告

根据合肥仙乐商贸有限公司与刘春芳于2020年7月26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转让方合肥仙乐商贸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何其华、李杏花所享有的债权及相关担保权利转让给受让方刘春芳。

自转让之日起请何其华、李杏花直接向刘春芳履行(2019)皖(0103)民初18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现予以公告!

债权转让方:合肥仙乐商贸有限公司

债权受让方:刘春芳,身份证号:342221197602240066

联系电话:19942424240

联系地址: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B座西楼1311室

合肥仙乐商贸有限公司

刘春芳

2020年8月3日

遗失声明

亳州谯诚区人民法院马睿遗失上岗证,编号为谯法1910040,执行公务证,警号为FS0049,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