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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05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08-05 14: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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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增新、陈恒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家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永兴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陌多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董英华诉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柳普战、柳红、安徽沧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文益:本院受理原告圣奇诉被告姚文益民问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 2020)皖0102民初3818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偿还原告人民币50万元整及利息(利息按年息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鑫磊印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力合粘合剂有限公司诉合肥鑫磊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合肥鑫磊印刷有限公司送达(2020)皖0102民初5585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4177.4元,并从2019年1月19日起按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逾期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毛吉林: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苏格缪斯酒吧诉被告毛吉林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 )皖0111民初5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苏格缪斯酒吧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苏格缪斯酒吧承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俭乐:本院受理原告李朝梅诉被告李俭乐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书。 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崔振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安徽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哲高拍卖有限公司、崔振江纠纷一案(案号:(2020) 皖0111执77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2020)皖0111执779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拍卖裁定书),登记在你名下位于庐阳区长丰路69号3幢603室,本院将依法进行拍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拍卖裁定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本院将依法对上述询价房产进行公开拍卖。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茆志明:本院受理原告殷保周诉你与安徽祥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雷:本院受理原告葛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强、张明倩: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存龙:本院受理原告肖本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1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飞: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328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于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海斌、颜月娥:本院受理原告岳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336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福玉: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2448号原告鲍子玉诉被告张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汪奥:本院受理原告杨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夏守云: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70706.6元,利息613.66元(利息等暂计算至2020年3月19日,之后至本息等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继续计算),合计71320.26元;2、 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7000元,以上两项合计78320.26元;3、判令原告第1、2、4项请求对被告名下(合肥市龙岗开发区临泉路阜康嘉苑4-306室房产)的抵押物折价、拍卖等所得的处置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冯军: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72568.68元,利息4439.51元,本息合计277008. 19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3月3日,此后至被告实际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罚息请求法院一并判决);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80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标的额:285008.19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健锋、王德姐: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4976.44元,利息299.22元,本息合计25275. 66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2月22日,此后至被告实际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罚息请求法院一并判决);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25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标的额27775.66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常杰:原告杨庆杰与你、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肥第一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杨庆杰要求你赔偿其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损失合计32966元。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谨泰、李海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与被告杨谨泰、李海燕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理赔款43082. 57元、未付保费3590.37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理赔款和未付保费之和为基数,自2019年1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4月7日为13196.77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建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刘建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理赔款23375.46 元、未付保费1725.37 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以理赔款和未付保费之和为基数,自2019年4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4月29日为6024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吉光、吴玲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与被告王吉光、吴玲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理赔款33757.1元、未付保费3749.6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理赔款和未付保费之和为基数,自2020年3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5月6日为1072.69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涛:本院受理原告董其忠与被告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钱10000元。2、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车旅费、误工费用、工资利息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涛:本院受理原告陈冲与被告陈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其拖欠原告工资13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安:本院受理原告何兴国与被告胡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何兴国借款本金795000元,利息205000元,并自2020年2月3日起以本金795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给付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何兴国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飞虎:本院受理原告叶国兵与被告徐飞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徐飞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叶国兵借款本金110000元,利息73110元,并自2016年9月26日起以11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给付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裴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与被告裴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裴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借款本金922549.41元,利息19243.11元(之后利息自2019年7月30日起的利息以本金922549.4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949%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裴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律师费5000元;三、如被告裴涛未能按照本判决第一、二项履行所负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可对被告裴涛名下位于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凤湖西路与三曹路交口新慧金水岸D5幢1604室房屋申请拍卖、变卖,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维国:本院受理原告黄建青诉被告黄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易程序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章云中:本院受理原告李多梅诉被告章云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易程序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公榜: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平诉被告李公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易程序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德应:本院受理原告李金国诉被告李德应、安徽海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易程序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佰汇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杨会美:本院受理原告韦斌诉被告安徽佰汇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杨会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易程序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孔菊香:本院受理原告王文广诉被告吴家远、孔菊香、合肥宏远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51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科:本院受理原告张路遥诉被告曹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美橙瓷固橱柜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赵勇刚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美橙瓷固橱柜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10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明(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9410184011):本院受理原告冯高强与被告张明、刘伟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8500元及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2月至今的利息27580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此后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以上本息合计12608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前置程序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红兵(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6808300015):本院受理原告崔华与被告张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 2、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利息237000元(利息按照月利率1%自2015年1月3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此后利息一直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前置程序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单二畏(公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8810085279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顺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单二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租车费55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前置程序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洲:本院受理原告张津语与被告王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03民初105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王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津语借款本金21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21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4月15日起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津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5元,由原告张津语负担32元,被告王洲负担38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洲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境资源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董传文(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509189115):本院受理原告张修敏诉被告汪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 利息及违约金6万元(利息及违约金以45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6月23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4月23 日,450000×2%×10=90000元,后期利息及违约金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用2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荣事达大道402号A号商住楼602室(产权证号:庐078894)的房屋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屋,原告对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数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前置程序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星达凯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勇诉你公司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 被告安徽星达凯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自2019年4月1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