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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06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08-10 1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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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为其购车垫资款149000 元或该车;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20年1月10日垫付之日起按垫付款总额日万分之六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还清垫资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宁宁: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担保代偿款共计人民币13025.74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每期代偿金额为基数,自代偿此日起按年利率24%分段计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 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瑞松: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刻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物业费4676元及滞纳金(自2019年9月1日起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至款清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月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刻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物业费5246元及滞纳金(自2019年9月1日起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至款清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家武:本院受理原告王祥春诉你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91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汪家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祥春支付工程尾款2万元、逾期付款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 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0元,由被告汪家武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朱德英:本院受理原告唐德定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连云港瑞泰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刘桂东: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2085号原告安徽博骏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瑞泰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刘桂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八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谢松坚:本院受理原告王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谈家骏: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玲、缪松: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唐开春、王良艮: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克萍、李孝钱: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克萍、李孝钱: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阳支公司诉你们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俞平:本院受理胡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本院受理你(单位)诉李菊、罗健、左超、张玲、何国庆、毕义洋、胡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李菊、罗健、左超、张玲、何国庆、毕义洋、胡海燕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需适用公告送达。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你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需交纳(判决书)公告费1600元,逾期不交纳,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炜、曹红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时代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改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件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即2020年11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戴智涛:本院受理原告许存荣诉被告戴智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文虎:本院受理原告卫修华诉被告汪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花长春:本院受理原告胡吉权诉被告花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 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明超:本院受理原告夏晶晶诉被告许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克传:本院受理原告李明霞诉被告刘克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史江贤、彭守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娄氏脚手架有限公司诉被告史江贤、彭守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8)皖0111民初5660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极汇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超文诉被告安徽省极汇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800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于文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于文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11 民初18113 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皓、王云: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皓、王云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9)皖0111民初14142 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罗健、李菊: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健、李菊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9)皖0111民初14141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柯运丰、孙金花: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柯运丰、孙金花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4143 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思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王思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11民初18125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车诚汽车美容服务部:本院受理原告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车诚汽车美容服务部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皖0111民初609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司友珍、程欣: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736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司友珍、(2020) 皖0111民初748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程欣信用卡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红艳、冯国红、夏少华、夏少华: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732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红艳、(2020) 皖0111民初733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冯国红、(2020) 皖0111民初733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夏少华、(2020) 皖0111民初733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夏少华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虎、洪元锦、徐英忠、潘攀: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734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虎、(2020 )皖0111民初734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洪元锦、(2020)皖0111民初735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徐英忠、(2020) 皖0111民初735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潘攀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滕腾:本院受理原告王嘉骏与被告滕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滞纳金4350元(滞纳金按30元/天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剩余滞纳金按此标准支付至款清时止)、利息13500元(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的标准自2018年5月31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剩余利息按此标准支付至款清时止);支付律师费5000 元,共计6285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尹梦辉:本院受理原告许天然与被告尹梦辉、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尹梦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许天然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被告张飞对被告尹梦辉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许天然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被告尹梦辉、张飞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尹梦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海飞:本院受理原告张飞与被告朱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朱海东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判令被告自2019年6月25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24%年利率付息至起诉之日4000元,后续另算至款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凯域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段静静诉被告安徽凯域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小军、浙江东越化工有限公司、杭州富阳裕丰化学有限公司、郑小水、郑琴儿: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智达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小军、浙江东越化工有限公司、杭州富阳裕丰化学有限公司、郑小水、郑琴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以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贤中:本院受理原告陈长江诉被告刘贤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32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冬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被告刘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徽祥货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曙光路支行诉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11民初94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董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被告董兵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213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闻紫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塘支行诉被告闻紫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6720.88元、利息2404.43元[含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7月24日,后期实际支付按合同约定罚息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100元;3.若被告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则请求依法拍卖、变卖被告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当涂北路西侧新海尚宸家园2幢803室房产(权利证书编号:合瑶120041739),由原告优先受偿;4.被告承担本案各项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 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萨王(深圳)供应链有限公司、王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公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萨王(深圳)供应链有限公司之间的《产品采购合同》;2、判令被告萨王(深圳)供应链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原告贷款136000元,并赔偿以13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及相关精神赔偿(可经协商解决);3、判令被告王敏对上述应付款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滁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乾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吕敏诉你们司租赁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乾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富公司)退还原告所缴纳的车位团购服务费人民币1万元;2、判令被告滁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巽公司)退还原告实际支付使用费叁万元,还应对上述服务费退还承担偿还责任,对原告合法利益受到侵害进行赔偿;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马超:本院受理原告孙兵诉你居间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居间服务费65000元及利息损失(以6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间类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凤荣、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们司信用卡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3309.72元,利息290.8元,违约金867.89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1月10日,之后至清偿之日的按信用卡合约标准继续计算),合计24468.41元; 2、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5000元; 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宏、谭文静、盛新霞、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原称:安徽瑞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葛宏、谭文静向原告偿还为其他成都神钢建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垫付的租金1213077.82元及逾期违约金737058.64元(自每一期逾期时起按照每日0.05%分段累计支付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8月30日,后期继续按照每日0.05%计算违约金至款清日止),合计2136998.46元;2、依法判令被告盛新霞、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相田、李春娥、董相成、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债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董相田、李春娥、董相成共同清偿原告1044363.69元代垫款本金,违约金579134.20元(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二计算至2020年2月24日,逾期未支付,计算至付清时止)暂共计1623497.89元;2、判令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梅方友:本院受理原告刘大萍诉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梅方友赔偿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49132.99元(详见赔偿清单);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旺盛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0269元及利息(暂计算为0元,自起诉之日算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由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通知书

谢胜利(34012319680821207X)、袁宝英(340123196302078387):您于2019年04月02日与重庆两江新区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HRC-JK-2019-00121341《借款合同),向其借款人民币580000元,期限6个月,由我司为您向重庆两江新区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您自愿将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金鸟花园11幢107室的房产抵押给我司作为反担保。上述借款已于2019年10月02日到期,截至2019年12月25日您共欠款617,046.42元,其中本金580,000.00元,利息及罚息37,046.42元。我司已于2019年12月25日向重庆两江新区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履行了保证人义务,共计偿还617,046.42元。

现我司已于2019年12月25日将对您上述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安徽安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从属权利也一并转让, 此后,请您向债权人安徽安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偿还义务。您与债权人的管辖法院为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

牡丹江穆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5日

债权转让后,我方曾于2020年01月04日向您当面送达,您方不愿签收,故本次公告送达。

牡丹江穆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2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