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20年08月07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08-10 11:02:17
点击下载:

张鹏:本院受理原告孙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叁万元(¥30000元)以及8个月利息24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至今的赔偿金2400元;3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戴振武: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恒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戴振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08年至2018年6月30日的物业费共计657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未交物业费的违约金,每天按照千分之一计算,自欠缴之日起计算至欠款缴清时止;3、 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善行天下房车旅游俱乐部有限公司、何先喜、李家勇、葛树伟、苏宝刚、郑梅、徐艳根:本院受理安徽富园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善行天下房车旅游俱乐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何先喜、李家勇、葛树伟、苏宝刚系被执行人安徽善行天下房车旅游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原股东,均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后上述四人将股权转让至现股东郑梅、徐艳根名下,郑梅、徐艳根亦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上述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本院依法追加何先喜、李家勇、葛树伟、苏宝刚、郑梅、徐艳根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庐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8508058130):原告王妍与被告张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庐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妍借款本金520400元及利息(以5204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5月26日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61元,原告王妍负担3133.86元,由被告张庐生负担7927.1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庐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宝文、郑家宏、肖健、张照芳: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培与被告张宝文、郑家宏、肖健、张照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郑培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张宝文、郑家宏、肖健、张照芳共同赔偿郑培各项损失合计71059.3元;2、本案诉讼费由张宝文、郑家宏、肖健、张照芳共同负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20年11月18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琳:本院受理的原告方瑾浩与被告王琳抚养费纠纷一案,方瑾浩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王琳承担其亲子的抚养费标准由2015年的每月500元提高到每月1500元,并且在遇到重大花费时,由王琳和法定代理人方强各承担一半,以履行双方的抚养义务;2、王琳及时给付拖欠方瑾浩自2018年2月到2020年8月共计31个月的抚养费,共计15500元;3、本案判决生效后,诉讼的15500元抚养费和以后未能按期偿付的抚养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王琳将方瑾浩成年之前每月固定的抚养费(不包括重大花费部分)一次性支付,如不能一次执行,请冻结王琳公积金账户6万元余额,以保证未来方瑾浩抚养费的执行之需;5、本案一审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均由王琳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20年11月17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德文(公民身份号码340102198212184036)、赵瑞萍(公民身份号码340104198308292528):原告彭伟诉被告李德文、赵瑞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李德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彭伟借款本金19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3月13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彭伟其它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炎: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53899.89元及违约金(以53899.89元为基数,自20170110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4476.67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凤: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27583.59元及违约金(以27583.59元为基数,自20141103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926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强: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27525.98元、利息1325.0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28851.05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2月25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请求法院一并判决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6000元;3、判令被告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标的额134851.05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票据持有人)句容市边城镇茂春建筑工程施工队持有的2019年5月21日从徽商银行宿州分行清算中心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90005121026379,汇票金额为500000 元,出票人为安徽皖煤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安徽皖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出票行为徽商银行宿州分行清算中心)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高玉林: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中睿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523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丙政、钟飞:本院受理的原告臧德富与被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徐丙政、钟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20)皖0111民初331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尚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戴志诉被告安徽尚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4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安徽尚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修复原告戴志所有的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1137 号圣大国际商贸中心小区2-1307室房屋内受损的墙面、地板;二、驳回戴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存楼、李莲莲:本院受理的原告汪德建诉被告李存楼、李莲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林、段宗美、程珊珊: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林、段宗美、程珊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冉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汉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冉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齐权:本院受理的原告封俊诉被告张齐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2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齐权偿还原告封俊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支付利息2960元,合计829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寒森家具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汉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寒森家具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俊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华明、方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华明、方晋、郑晓辉、安徽金徽金服财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结姣、张应庚: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京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曹结姣、张应庚追偿权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44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海:本院受理原告方学勤诉被告王海、卞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67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爱尚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钱高进诉被告安徽爱尚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10819 号上诉状,判决主文:一、解除原告钱高进与被告安徽爱尚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安徽爱尚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钱高进支付违约金15600 元;三、解除原告钱高进与被告何发签订的《协议》;四、被告何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钱高进返还楼栋电梯卡;五、被告何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钱高进未完成装修部分损失6534元;六、驳回原告钱高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安徽爱尚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何发负担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爱尚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合肥美事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于2020年7月27日裁定受理合肥美事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为合肥美事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合肥美事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年9月3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合肥市怀宁路与南二环交口白天鹅国际商务中心A座22楼;联系人:金晶;联系电话: 18110978339;传真: 0551-6527133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债权申报期满后另行通知。

合肥美事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合肥美事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合肥美事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长丰县人民法院

韩志强(身份证号码341125199105131473):本院受理原告丁冬梅诉被告韩志强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卢琦:本院受理原告黄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2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卢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倩借款本金460000元;二、被告卢琦自2020年1月10日起以借款本金4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原告黄倩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黄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10 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810元,由原告黄倩负担1140元,白被告卢琦负担86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林德钦、邱淑姐、张建华: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 民初31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林德钦、邱淑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欠款本息96600 元。二、被告林德钦、邱淑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本金96600元和日万分之三,从2013年6月6日计算至付清时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4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林德钦、邱淑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清之可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正国:本院受理原告郭少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 皖0102民初823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3000元(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5%自2019年7月27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1日,扣除被告支付的2700元,为2400元;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暂计为600元,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辨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退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30分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克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与被告王克银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克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佥34600元、消费手续费532. 1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910.59元、利息5259.0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7月22日,之后的利息以346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克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信用卡分期本金4526.92元,分期逾期还款违约金802.70元、利息1621.9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7月22日,之后的利息以4526.9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王克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律师费2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甄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区支行与被告甄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甄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借款本金278634.61元及利息8209.6元(之后利息自2019年10月25日起以本金278634.61元为基数,按照7.3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甄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4000 元;三、如被告甄旺未能按照本判决第一、二项履行所负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可对被告甄旺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北城中环城15-1502室房屋申请拍卖、变实,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安:本院受理原告袁德兵与被告胡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胡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袁德兵借款本金30000元,并自2020年2月3日起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院0102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卢涛:本院受理原告孔陈陈与被告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卢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孔陈陈借款本金31500 元整,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31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3月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孔陈陈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18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口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二洋: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费5411元及滞纳金(自2019年8月1日起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至款滑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勇全:本院受理原告黄艳飞诉你买卖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装修、材料欠款14600元整;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曾生美:本院受理原告丁爱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物欠款人民币18433元;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4个月的利息损失。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 ]、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众驰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精耕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货款人民币¥34008元; 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杨: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旭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车费用、车辆维修费及车辆违章费用共计128000元;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1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檀泰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嘉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诉你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97330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聘请律师代理费5000元、经济损失赔偿金(以9733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7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清泉、郑鲁闽、刘俊山:本院受理原告王文英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宾馆经营权转让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清泉返还转让费6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装修费计640000元; 4、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50000元;5、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文:本院受理原告何凤诉被告周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巳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德兵:本院受理原告卫小明诉被告许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巳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亮:本院受理原告周扬诉被告孙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善明、梁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吴善明、被告梁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272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浩浩:本院受理原告顾先峰诉被告张浩浩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9013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