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王思思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63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尚麟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怡婷诉被告合肥尚麟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73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龙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林玲、陈才桃、陈其应、曹根平:本院受理原告范兆廷与安徽龙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林玲、陈才桃、陈其应、曹根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从霞、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祥宝诉被告方从霞、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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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功:本院受理原告祁凤莉诉被告李克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11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华丽:本院受理原告王作勤诉被告华丽、倪忠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11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习:本院受理原告周永超诉被告王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光普:本院受理原告王林诉被告吴光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31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明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壹顶壹超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明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阳、罗婷婷、朱政伟、黄周艳、王俊国、陈静、何伯良、唐俊领、王玉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六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3748、3747、3595、3594、3592、32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柳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美玲诉被告汪家好、合肥柳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佳构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富安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王美玲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汪家好、合肥柳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佳构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富安建设有限公司赔偿王美玲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生活日用品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器具费181013.94元(详见赔偿清单);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汪家好、合肥柳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佳构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富安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1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另,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闻豪、周齐、金业军、王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3209、3207、3208、32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913401001491545185):原告李玉业与被告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玉业借款本金32000元及利息10231元,此后利息以本金3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玉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8元,由原告李玉业负担552元,被告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5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成元:本院受理原告贾劝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徐厚春:本院受理朱先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316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于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军:本院受理孔德生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程昌清、江丽丽:本院受理原告赵凯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余为兵:本院受理周兴中、王庆云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左鹏、杨虎:本院受理原告宣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306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德世: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波与被告张德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张德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高波货款2370元及利息3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张德世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增辉: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增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陆增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9737.22元;二、被告陆增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9737.2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五的标准,自2019年7月24日起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陆增辉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檀满林:本院受理原告汪军与被告檀满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巳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3924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檀满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汪军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此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给付期日止)。二、被告檀满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汪军律师代理费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檀满林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陈孝生:本院已受理原告李应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4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2600元(上述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月18日,直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时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鑫、毛远燕: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阮海峰:本院受理原告顾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立珊:本院受理原告孙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利华:本院受理原告钟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照玉、贺旭东、赵毕、陈兴德、黄立志、王燕、汪朝锋、胡斌峰、付成荣、金华影: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阜阳北路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十案,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阜阳北路支行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的本金、利息、逾期费用;2、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律师费;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案件审理要素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方方、彭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高方方、彭松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426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苏兴南:本院受理原告链链好车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兴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340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金成、王勤林、任红福: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金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安徽科创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王忠玉、王其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 皖0111民初1086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秀平:本院受理原告沈靖诉你与顾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636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宋兴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黄祥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6758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勇:本院受理原告薛兴武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6761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上海衡安企业登记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衡安企业登记代理服务有限公司黄埔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玲诉你们肖像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 2020)皖0102民初6760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桂兵、孙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 2020)皖0102民初6757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鑫: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章诉被告王鑫债务纠纷一案,巳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宏娴: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满姣与被告梁宏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266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浩: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德英与被告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699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向、李浩、李兰英: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你们《中国银行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 合仲字第0023号裁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本案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0年 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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