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健:340204198311193219:原告刘同远诉被告孙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同远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孙健清偿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26.25元,合计150026.25元(从2020年3月22日计算至2020年3月23日,后续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筑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左廷好诉被告安徽省筑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原告左廷好对本院做出的(2020)皖0103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建军(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8807197957):本院受理原告杨明之与被告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明之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4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明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256元,由原告杨明之负担156元,被告王建军负担31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建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志军(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6211089117)、程龙科(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6601057911):本院受理杜树田与被告杜宗超、合肥七星门窗装饰有限公司、程龙科、王志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四被告支付原告玻璃材料合同欠款本金278100元及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继续计算至本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庞德喜(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6505134797)、周志和(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6208144955)、胡良忠(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6801154011)、六安市金森林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MA2MT1EP58):本院受理杨清元与庞得喜、六安市金森林家具有限公司、周志和、胡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六安市金森林家具有限公司、周志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16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以16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计算至本清息止之日止)2、判令庞德喜、胡良忠对上述借款118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小见:本院对张永霞诉你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0)皖0123民初703号判决,张永霞对该判决不服,在上诉期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唐叶圣:本院受理原告杜俊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徐敏: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高勇: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2963号原告程宝智诉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肥西县人民法院
高申春: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2962号原告程宝智诉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科天众宜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3736号原告深圳市美普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科天众宜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十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肥西玉兰大道38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章小祥: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双琪与被告章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章小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双琪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5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双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30元,减半收取196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765元,由原告张双琪负担980元,被告章小祥负担1785 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小坡: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浩宇钢管扣件租赁站诉被告高小坡、安徽江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瑶海区浩宇钢管扣件租赁站起诉请求:一、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11月6日签订的《建筑设备钢管扣件脚手架租赁合同》;二、被告高小坡向原告合肥瑶海区浩宇钢管扣件租赁站支付租金59868.55元及租赁物占用期间的租金损失(自2020年5月22日起,钢管按0.015元/米/日、扣件按0.01元/只/日、顶丝按0.06元/根/日标准,直至租赁物全部返还之日止);三、被告高小坡向原告合肥瑶海区浩宇钢管扣件租赁站支付租赁物服务费3182.565元;四、被告高小坡向原告合肥瑶海区浩宇钢管扣件租赁站支付违约金12610.223元;以上暂计75661.338 元;五、被告高小坡向原告合肥瑶海区浩宇钢管扣件租赁站返还钢管2850米、扣件1678只、顶丝191根、螺丝1332套,不能返还的,则按钢管15元/米、扣件6元/只、顶丝15元/根、螺丝0.5元/套标准支付赔偿款;六、被告安徽江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至第五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本案诉讼费用由高小坡、安徽江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晓梅诉被告张利明、左从栓、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梅起诉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张利明、左从栓、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张晓梅借款本金69万元及利息1527540元(暂算至2019年10月20日,后期利息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2217540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张利明、左从栓、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世亿贸易有限公司、晶珂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合肥天冶贸易有限公司: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世亿贸易有限公司、晶珂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合肥天冶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款人民币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00元,由被告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世亿贸易有限公司、晶珂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合肥天冶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89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合肥天冶贸易有限公司: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合肥天冶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数人民币1300000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300元,由被告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合肥天冶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89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合肥天冶贸易有限公司: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合肥天冶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款人民币492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2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4040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080元,由被告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合肥天冶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6960元。现依法向你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89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芜湖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天冶贸易有限公司: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芜湖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天冶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款人民币1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 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900元,由被告芜湖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天冶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89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芜湖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天冶贸易有限公司: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芜湖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天冶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款人民币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00元,由被告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芜湖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天冶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89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杭州众轩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原告安徽慕白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杭州众轩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慕白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影片后期制作价款39361.02元及违约金5000元;二、被告杭州众轩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慕白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影片配音价款6000元及逾期利息( 以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50元,由被告杭州众轩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76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嵘雅达(天津)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蔡文杰、嵘雅达(天津)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40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嵘雅达(天津)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蔡文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624 元;二、被告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长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融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长江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担保代垫款145979.3元及约定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28744.83元(逾期利息暂计到2020年5月8日,以后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及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811民初240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杜晨、安庆市圣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奇诉被告杜晨、安庆市圣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合伙收益暂计20万元(具体金额以双方对账或审计结果为准);2.判令被告杜晨赔偿原告安庆市圣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50%股权转让款15万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6550元、公告费800元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钱昌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钱昌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专项分期贷款本金120814元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截至2019年7月23日前欠利息1833.93元、违约金10381.97元、手续费12685.47元),并自2019年7月24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用以及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齐俊才: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齐俊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智: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李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保林、谢晓兰: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袁保林、谢晓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圣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周圣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进: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黄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红: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宋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宇晨:本院受理原告孔林与被告高宇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成富: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鑫四达木业经营部与被告宋成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建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高格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鲍传应与安徽优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汪灿及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否则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宁:本院受理原告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54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1. 王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交纳2014年10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18389.09元;2.驳回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30元,由王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否则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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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晓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鹏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54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1.丁晓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鹏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4383.9元;2.驳回安徽省鹏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25元,由丁晓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否则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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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祥:本院受理原告刘桂玉、陶有柱、陶有义、梁广祝与被告林先祥劳务合同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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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卫友桂诉被告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卫友桂向本院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一次性给付剩余货款本金236190元及利息21808.21元(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11月2日暂计算至2020年5月9日,后期利随本清);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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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兰(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7109040044):原告刘道平与被告聂爱民、周先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聂爱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道平借款本金91万元并支付利息965286元(暂计算至2019年9月20日,自2019年9月21日起利息以91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道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98元,由原告刘道平负担728元,被告聂爱民负担2167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刘道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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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祥:本院受理原告方梅玲诉被告黄建祥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一、准予原告方梅玲与被告黄建祥离婚;二、被告黄建祥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216号3幢606室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合中字第004259号,建筑面积58.55平方米)、位于安徽省瑶海区站前路中绿广场一期工程一期172(房地权证合瑶字第8120069636号,建筑面积24.95平方米)商铺归被告黄建祥所有,被告黄建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方梅玲房屋及商铺折价补偿款共计50万元;三、驳回原告方梅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2100元,由原告方梅玲负担1000元,被告黄建祥负担11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黄建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另,本案审理过程中,方梅玲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8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黄建祥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本院据此裁定采取如下保全措施:查封黄建祥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216号3幢606室房屋及位于安徽省瑶海区站前路中绿广场一期工程一期172商铺。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伟、陶陈陈、陶有芝、陶有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伟与陶陈陈共同向原告偿还欠款196541.55元及违约金167466.49元(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3月19日,逾期仍未支付的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合计364008.04元;2、判令被告陶有芝与陶有章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小良、黄钰:本院受理原告程佩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2万;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阮东:本院受理原告李梅诉你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共计20000元,及利息暂计5300元(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5月25日);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道传:本院受理原告余长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暂用资金的利息(以8万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的四倍计算,直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以及因本案产生的保全费、公告费或执行费等一切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静:本院受理原告张兵诉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拆除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海洲景秀世家三期85幢17层1703室与1704室之间的入门户、墙等妨碍通行的建造物,将公用通道恢复原状;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光荣:本院受理原告胡学忠诉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合计金额:122402. 97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曾志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鑫旺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曾志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明星:本院受理原告徐友胜诉被告王明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成书:本院受理原告李雄雄诉被告孙成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21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玲芬:本院受理原告洪生源诉被告叶玲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宁圣权: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盛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宁圣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纳星莱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亮凡铝门配件商行诉被告合肥纳星莱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晓彦、骆桂忠: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世灵珠宝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晓彦、骆桂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琰、杨丽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30289.9元,透支利息49381.62元,违约金20761.26元,合计100432. 78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7月18日,之后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偿清全部本息及违约金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用2500元;三、原告在前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唐琰抵押的车牌号为皖AV5U55的小型轿车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款项优先受偿;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34073.65元,透支利息3978.62元,违约金3000元,合计41052.27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7月12日,之后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偿清全部本息及违约金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用250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田:本院受理周家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22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雅可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郑肖:本院受理原告钱巧玲诉被告安徽雅可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郑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雅可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郑肖:本院受理原告黄尧法诉被告安徽雅可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郑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孟禹晴、陈文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孟禹晴、陈文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85326.24元及违约金(85326.24为基数,自2016年1 月29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6176.67元;3.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刘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42744.48元及违约金(以42744.48为基数,自2015年7月30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501.67元;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志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沈志刚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21822.05元及违约金(以21822.05为基数,自2015年6月29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1652.13元;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乘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丁乘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84714.42元及违约金(84714. 42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2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6834.3元;3. 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刘洋律师证遗失,律师证号:13408201310680179,发证时间:2017年6月12日。
特此公告
2020年8月11日
遗失声明
安徽省涡阳县李可馨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父亲李明明(身份证号:341223198510203977);母亲罗梦(身份证号:341223199008090123)。出生日期:2013年8月16日,出生证编号:N340207733,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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