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9930.07元,利息13664.27元(其中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实现债权费用2108元,以上暂合计265702.34元;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与金梅路交口倾城水乡东区11幢102室(房地产权证号:长丰字第1480004450 号)房产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并以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德平:本院受理原告董胜刚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0680元及利息278.75元(以106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11月21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款清息止);2、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学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98006.49元,利息29895.04元(其中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实现债权费用5651元,以上暂合计633552.53元;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北苑市场1幢407室房产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拍卖、交卖该抵押房产并以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宗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70838.61元,利息67549.74元(其中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实现债权费用6830元,以上暂合计1145218.35元;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玉成·明珠苑公寓楼1813室房产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并以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甄月: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44888.87元,利息18342.58元(其中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实现债权费用5969元,以上暂合计669200.45元;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工业区阿奎利亚一组团123幢602室(房地产他项权证号:1780010634号,房地产权证号:1790016230)房产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并以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传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44633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自2017年3月9日起至法律文书生效前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8100元,款清息止;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56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昌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56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学鹏: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40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罗云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穗支行诉被告罗云胜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12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长贵:本院受理原告丰领军诉被告程长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8)皖0111民初6851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包河区人民法院
臧七龙、余宁、吴东兴、王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2日9时0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第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景、王陈、张国栋、张东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2日9时0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第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晓二、余亮、尹良武、张言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2日9时0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第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品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巢路店、安徽省品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徽越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品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巢路店、安徽省品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安徽省品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巢路店、安徽省品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牛进武:本院受理原告程家祥诉被告牛进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牛进武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锦川:根据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合缓民上字第218号委托送达函的规定,委托我院送达诉讼费用缓交通知书,因向你邮寄送达,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合缓民上字第218号合肥中院缓交诉讼费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缓交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仁松:本院受理沈士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军波:本院受理金成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苏俊峰、苏义长:本院受理李金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肥西县上派镇海艳超市、赵海燕、王海燕: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良田食品商行、合肥合明硕商贸有限公司、台州市美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毕东东、合肥翔睿轩商贸有限公司、合肥纳得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源融商贸有限公司、合肥粒味坊商贸有限公司、徐州市康润食品有限公司、刘光喜、金长付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成成:本院受理原告董莉与被告张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117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张成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董莉借款本金111100元并支付利息15661.5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9月24日,之后以本金1111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董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5元,由原告董莉负担474元,被告张成成负担2791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成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境资源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树衫:本院受理原告王厚尚与被告汪树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92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汪树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厚尚借款本金246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24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自2019年3月1日起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厚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元,由原告王厚尚负担367元,被告汪树杉负担51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汪树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境资源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明:本院受理原告李亚丽与被告曹高飞、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7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高明、曹高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亚丽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423534.25元(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8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高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亚丽借款本金60万元;三、驳回原告李亚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80元,由原告李亚丽负担91元,被告高明、曹高飞共同负担11208元,被告高明负担72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亚丽负担25元,被告高明、曹高飞共同负担3016元,被告高明负担195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高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境资源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振杰、张艳:本院受理原告李民与被告刘振杰、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人民币35000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直至偿本付息止(至起诉时已经产生利息109775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李民诉被告刘振杰、张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程序前置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国胜:本院受理原告陈革新与被告杨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被告返本金肆拾万元整(400000元);2.按月息2分计算陆万肆仟元整(64000元);共计本息肆拾陆万肆仟元整(464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陈革新诉被告杨国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程序前置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彭幼春、张涛:本院受理原告丁忠福与被告彭幼春、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等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529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段荣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智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段荣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段荣焱偿还原告中央空调供货安装款80000元,并自2019年10月31日起按照银行间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即按年利率20%)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526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左从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7309181817):本院受理原告施梅与被告左从明离婚纠纷一案,施梅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施梅与左从明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左保存由左从明直接抚养,施梅不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左从明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0年11月30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寒吟:340102197412090021:原告李多军诉被告张寒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多军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7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0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5年1月9日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计算至起诉日利息为166666.67元;以20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5年3月19日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计算至起诉日利息为257466.67元)合计:1124133.3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建军:本院受理原告沈丽丽诉被告张建军离婚纠纷一案,沈丽丽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沈丽丽与张建军离婚。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1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另,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敏(公民身份号码: 34242519900526572X):本案受理原告袁飞与被告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2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朱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袁飞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3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朱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袁飞律师代理费5000元。
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朱敏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唐勇(公民身份号码: 340103197304122512):本案受理原告庞兴才与被告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唐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庞兴才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3月1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庞兴才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原告庞兴才负担590元、被告唐勇负担16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唐勇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锐: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怀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力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王继田与被告安徽力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安徽力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继田租赁费用107333元、运费3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033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3月1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继田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9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797元由被告安徽力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原告王继田负担297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庆家:本院受理原告李谋龙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在2019年7月31日原告李谋龙与被告王庆家之间的委托关系解除,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15000元报酬;2.请求被告王庆家归还原告李谋龙的执行款11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19年8月15日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5日计4400元,以后的利息计算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 3、本案的各项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孔常:本院受理原告郑睿与被告李孔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己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国丽:本院受理原告陈育诉被告张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育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张国丽偿还原告陈育借款本佥75000元,利息8662元(按年息6分,自2018年7月10日暂计算至2020年6月2日顺延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张国丽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志强、陈秋梅: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蔡志强、陈秋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54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杜秀丽:本院受理原告杨小华及安徽雅尚索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跃跃:本院受理原告祝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跃跃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逾期利息1000元( 2019年6月15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4月15日,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镇江市汇鑫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仙之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龙栖地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相殿林、刘清泉:本院受理原告万理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投资本金37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其中120000元自2017年8月8日起按年利率11%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50000元自2017年7月4日起按年利率13%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到起诉之日利息为106872元;3、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37000元;4、判令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相成、谢秀英: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与黄起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董相成、谢秀英共同清偿原告321548.77元代垫款本金,违约金332489.22元(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至2020年1月11日,逾期未支付,计算至付清时止);2、 判令被告黄起辉、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史洁:本院受理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束庆鹏: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327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文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方援: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328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文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邹俊: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3717号原告张正福诉你民间借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文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夏爱国:本院受理赵福兴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皖0123民初421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敏、姚中兵:本院受理原告李华仓诉你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18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海南中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恒华管桩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滁州市利兹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皖0123民初3370号原告合肥博坤机电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其兵、张丽红:本院受理原告毛广阔诉张其兵、张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129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勇:本院受理原告沈思雅诉被告刘勇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372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邵何理: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邵何理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诉请:1、 被告支付担保代偿款15858.93元;2、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直到还清全部担保代偿款之日止,其中截至2020年4月20日为7080.14元。以上暂合计:22939.07元。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小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宿华、张小童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诉请:1、被告支付担保代偿款209959.82元;2、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直到还清全部担保代偿款之日止,其中截至2020年4月20日为128043.1元;3、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暂合计:338002.92元。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万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方保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91民初88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万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理赔款47081.06元、违约金(以47081.06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万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逾期保费3451.67 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通知书
张绍钧(身份证号:340122198607224077)先生、赵丽霞(身份证号:340122198703164086)女士:
您于2019年1月10日与重庆两江新区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HRC-JK-2019-00120860《借款合同》,向其借款人民币1,300,000.00元,期限12个月,由我司为您向重庆两江新区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您自愿将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3333号和盛公馆23幢1301的房产抵押给我司作为反担保。上述借款已于2020年1月9日到期,截止至2020年06月19日您共欠款1,122,644.07元,其中本金1,013,216.67元,利息及罚息109,427.40元。我司已于2020年06月19日向重庆两江新区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履行了保证人义务,共计偿还1,122,644.07元。
现我司已于2020年06月19日将对您的上述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安徽安达易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从属权利也一并转让,此后,请您向债权人安徽安达易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履行偿还义务。债权转让后,您与债权人的管辖法院为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
牡丹江穆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2日
遗失声明
朱智敏000539号人民警察证、浦秦翔000540号人民警察证遗失,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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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