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东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兵、高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3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兵、高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东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453586.32元及利息(以453586.32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9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154元,减半收取4077元,由被告李兵、高云承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跃春:本院受理原告刘成生诉被告王跃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439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光荣、吴余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骏合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光荣、吴余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徐光荣、吴余德支付给原告代垫贷款197231.64元;2.被告徐光荣、吴余德支付给原告违约金159462.47元(违约金自每笔实际垫付后第四日始,以实际垫付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9年2月12日,判决时请判决至款清之日止);3.被告孙太平对被告徐光荣、吴余德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晶莹:本院受理原告郑佳佳与被告张晶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芸、王欣悦:本院受理的刘清华与被执行人王芸、王欣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清华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3)庐民一初字第0171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在继承张德华遗产范围内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张德华持有的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70757股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05999元(单价1.6898元/股)。本院已裁定对上述股权进行拍卖。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天源[2020] 价评字0306号价格评估结论意见书及本院(2013)庐执字第01307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计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楚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春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月1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马春峰于2020年1月16日之前还款人民币20000元给申请人,并由担保人胡计广提供担保,现被执行人与担保人未能按照执行和解协议中所约定的事项进行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胡计广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胡计广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楚天建材有限公司履行2000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该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装之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宋成富:本院受理原告刘继宾与被告合肥装之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宋成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宋成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刘继宾劳务款13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继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50元,由被告宋成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阳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东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兵、高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长海、陈梅:本院受理原告胡朝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杨:本院已受理原告施道忠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挖掘机劳务费38500元及利息1693.36元(利息以38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欺利率,自2019年2月3日暂计算至2020年2月2日,后期利息顺延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义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熊家格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委托合同;2、判决被告支付房屋租金8000元(暂计算4个月);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费合计2000元;3、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24000元;4、判令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杨成军、徐梅:本院已受理原告张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返还就业安置培训费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1504.25元。(以40,000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1月12日暂计算至2019年5月20日;以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5月21日暂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19年12月9日。以上利息现合并计算至2019年12月9日,以后顺延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希萍:本院受理原告吴本生诉被告王希萍、胡明明、吴杰、刘迎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既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露渐诉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第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露渐工资27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叶露渐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苗群(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9101042317):本院受理原告欧乃俊与被告汪苗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欧乃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汪苗群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6538元以及支付12个月利息6000元整,合计金额2253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商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国商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租金86923.2元;3.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29336.58元;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家好:本院受理原告吴家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辉诉你及吴正秀 (2020)皖0123民初3168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汪广增: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47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夏志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福中:本院受理原告解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范贤会:本院受理原告陈家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438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赵绍迎:本院受理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董兆田、张礼英、董照年、董万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373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超、李晓曼: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担保追偿权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担保代偿款共计人民币38454.86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每期代偿金额为基数,自代偿此日起按年利率24%分段计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桑守伟、余世刚、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桑守伟清偿原告644861.94元代垫款本金,违约金434402.60元(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至2020年1月11日,逾期未支付,计算至付清时止)暂共计1079264.54元; 2、判令被告余世刚、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家琼、程顺钱、合肥艺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债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垫付人民币121323.76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10684.73(以垫付款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六为标准,自垫付之日的第二日起誓计至2019年12月04日,此后的利息按上述标准结算至实际交付日) ;以上一、二项共计[132008.49]元;3、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4、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拓赢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司宁:本院受理原告曹光同诉你们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安徽拓赢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借款35万元及利息23333元,本息合计373333元(利息按照每月2%,以3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日起誓计算至2010年3月10日, 此后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 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 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第六空间大都会家居发展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保证金19598元,商位租金104807.35元,物管费60322元,空调使用费21994.83元,四项共计206722.1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拖欠商位租金、物管费、空调使用费产生的违约金40318.77元(以187124.18元欠款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5月20日,具体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章浩: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娟诉被告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娟撒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原告黄娟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2041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更正
肥西县人民法院2020年7月13日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3508号公告原告名称更正为张德桂,被告倪良元。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2日
何李斌、刘玉娥、张同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346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媛媛:本院受理原告张友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360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同济泌尿专科医院:本院受理2020皖0123行初7号原告庐阳区逍遥津街道第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诉被告肥西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第三人合肥同济泌尿专科医院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行初7号行政判决书以及上诉状,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庐阳区逍遥津街道第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4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庐阳区逍遥津街道第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到本院送达2020皖0123行初7号行政判决书后,在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汪永武: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夏伦常:本院受理原告李云诉被告夏伦常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330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莉、焦家勇、焦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355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杨、田静:本院受理原告周扬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文月:本院受理原告王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婷婷(公民身份号码: 340122199107070942):本案受理原告陈凌飞与被告汤佳彬与王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汤佳彬、王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凌飞借款本金987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3月7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汤佳彬、王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凌飞律师代理费3万元;三、原告陈凌飞对位于合肥市蜀山区三郢路6号丁香花园二期7幢1703室房屋,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陈凌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130元,由原告陈凌飞负担1400元、被告汤佳彬和王婷婷共同负担147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婷婷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大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恋爱婚姻家庭杂志社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恋爱婚姻家庭杂志社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案涉《房屋租赁合同》,判令被告赔付房租、水电物业费、违约金共计199192.2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彭圣旺(340111198608267512):原告余兰与被告彭圣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彭圣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余兰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3230元,此后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年利率24%时,则按照年24%标准)支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彭圣旺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浩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风磊、孙桂军、李桂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波、王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艳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前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周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余洋、赵慧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苏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凯: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刘凯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52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陈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52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光丁:本院受理原告姜宗梅与被告王光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光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姜宗梅借款本金17000元,利息8000元,并以1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姜宗梅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267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维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与被告郑维聪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郑维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9269.47元、消费手续费511.1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385.60元、利息4526.81元,并自2019年6月10日起以本金29269.47 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郑维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信用卡分期本金24794元,违约金642.39元,利息1661.11元,并自2019年6月10日起以2479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郑维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律师费1500 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14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开露、张开磊: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开露、张开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开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51677.04元,并自2019年10月23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逾期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开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三、原告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抵押物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合裕路水岸花园9幢306室房屋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张开磊对被告张开露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赖鑫:本院受理原告袁鸿钧与被告赖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赖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袁鸿钧投资款180000元和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利息10000元;2019年12月31日后的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5%为标准,从2020年1月至1日起计付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袁鸿钧的其地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 民初26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尚凤鸣:本院受理原告王海英与被告尚凤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尚凤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海英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5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2%为标准,从2015年3月1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生:本院受理原告李强与被告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周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强借款本金53900元和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539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为标准,从2018年3月1 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中瑜:本院受理原告李少康与被告刘中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刘中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少康借款本金8173元和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8173元为基数,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19年9月 18日起计付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斌:本院受理原告张瑞圆与被告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1755. 83元(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6%,暂计算至2020年5月27日,以后顺延至款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席俊霞:本院受理原告史先友与席俊霞、史守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席俊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史先友利息6600元(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2019年6月5日);被告席俊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史先友借款本金50000 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 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9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史守国对被告席俊霞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45元,由被告席俊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研美汇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善志诉被告合肥研美汇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芊芊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宾馆诉被告深圳市芊芊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苏州荣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苏妙酒吧诉被告苏州荣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宁夏长河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和声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长河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合肥和声广告有限公司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服务费4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2,975元(违约金计算方式详见清单,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4日;自2019年10月15日的违约金,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许军:本院受理原告赵盛勇诉被告陈许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十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点击下载: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