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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17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08-17 14:5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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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瑶海区蔡玉保卤味店、蔡玉保: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比得兔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金额5371元及利息200元(以5371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起诉之日,后期另算,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正:我院于本报2020年7月10日刊登的案号(2020) 皖0811民初983号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小飞、江琳、毕胜东、潘小四、潘大平、王告梅、第三人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 现将公告送达的人员由潘小飞更正为潘小飞、潘大平。

特此更正。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李萍英: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育培与被告李萍英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5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不准许原告陈育培与被告李萍英离婚;二、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陈育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本香(公民身份证号342601196701011228 ) :本院受理原告陆勤根诉被告黄本香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11民初27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晓峰(公民身份证号340102197911233015) :本院受理原告张霞诉被告胡晓峰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玉龙(公民身份证号340111198202102013) :本院受理原告余佳佳诉被告刘玉龙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施靓:本院审理的上诉人上海笛航公关顾问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付川江、包义彬、施靓,原审被告安徽中青盛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民终597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2141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400元,合计27818元,由安徽中青盛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418元,由上诉人上海笛航公关顾问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公告费400元,由安徽中青盛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建:本院受理原告彭立平诉被告安徽东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俊晗、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薄文响诉被告李俊晗、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已于2020年7月9日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现原告薄文响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德刚:本院受理原告张开心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30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德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开心欠款93000元并支付利息(以9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10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880元,由被告王德刚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热狗铺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亿在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小狗快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安徽热狗铺子品牌运营有限公司、王大治、何春艳、何维元、张传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4467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0470元,由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安徽热狗铺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亿在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小狗快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安徽热狗铺子品牌运营有限公司、王大治、何春艳、何维元负担50170元。 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秦欣、盛韦中: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众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秦欣、盛韦中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 皖0102民初1363 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17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560元,由被告秦欣、盛韦中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史洁:本院受理的原告孙世梅诉被告史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立山: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九歌珍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立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11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坤杰:本院受理原告窦化文与被告何坤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11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衡济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阳: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安徽衡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352600元、逾期利息1677984元,合计6030584元(该利息计算至2018年12月30日,之后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息1.875%计算,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衡济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向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担保费4000元;三、被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阳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阳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安徽衡济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线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580元,减半收取277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790元,由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790元,被告安徽衡济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阳负担32000元。现依法向你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涡阳县雪之屋料理店、冯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味之美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贷款52102元,逾期支付利息1979.88元(逾期支付利息以52102为基效,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暂时计算至2019年12月15日止,以后款清息止),合计54080.88元; 2.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即律师费用5000元; 3、依法判令被告二对前述第1项、第2项诉讼请求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华汝娣:本院受理原告黄顺菊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527313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等各项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笞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永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隆昶塑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朱永国立即支付原告209181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朱永国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广东艺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尊尚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 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311289. 8元贷款及利息(按年利率2.5%自2019年7月29日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 ; 2、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31128.98元; 3、由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和交通费1000元; 4、 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元谷商贸有限公司、合肥高台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市汤姆斯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晶与被告合肥元谷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合肥高台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晋江市汤姆斯鞋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合肥元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晶保证金10000元; 2、被告合肥元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晶保证金10000元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10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从起诉之日2017年1月5日起计付至款清之日止); 3、驳回原告张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320元,由被告合肥元谷商贸有限公司承担。限你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声明

望江县泰威服装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印鉴章各一枚,声明作废。

望江县泰威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金正威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