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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18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08-18 14: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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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先云:本院受理原告李列存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杨、田静:本院受理原告周扬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傲诺商贸有限公司:原告合肥顺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傲诺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己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087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合肥傲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顺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工程款59490元;二,驳回原告合肥顺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装之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宋成富:原告姚发清与被告合肥装之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宋成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宋成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姚发清劳务报酬40000元;二、驳回原告姚发清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静:本院受理的原告蔡传松诉被告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国峰:本院受理的原告白玲诉被告孙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谈海剑: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凯诉被告王玉华、谈海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袁磊诉被告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新站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亮: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和兵诉被告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屹洋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原告邢春荣与被告合肥屹洋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王秀银、安徽爱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015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邢春荣的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廖胜能:本院受理原告张申青诉被告廖胜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67000元及利息18810元(1分利息33个月);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存楼:本院受理原告王世利诉被告李存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以及支付自2016年6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2020年4月15日止的利息18.4万元(实际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合计38.4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鑫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美的洗衣机有限公司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安徽鑫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合肥美的洗衣机有限公司垫付费用90. 41万元;2、判令被告安徽鑫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合肥美的洗衣机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安徽鑫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朱群如:本院受理原告吴云龙诉被告朱群如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朱群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云龙1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与被告罗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罗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贷款本金1104954.52元,以及截至2019年4月20日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36647.72元(2019年4月2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罗京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所负债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有权对罗京名下的位于店埠镇人民路包公学府金巨大厦509室(房地产权证号:肥东10093135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凯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与被告刘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刘凯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贷款本金561577.42元,以及截至2019年4月30日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为18085.59元(2019年4月3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刘凯华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所负债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有权对刘凯华名下的位于店埠镇龙泉中路202室(房地产权证号:肥东10086547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共计446737.63元(截至2019年8月31日止,其中本金252865.55元,费用193872. 08元);并承担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等;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权利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窦必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92224.91元,(截至2020年05月14日,其中本金72326.93元,费用19897.98元),并承担自2020年05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等;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权利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干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世锋、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3月9日,之后至清偿之日的按信用卡合约标准继续计算),合计23823.52元; 2、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5000元;以上两项共计28823.52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永祥、孙玉芳、孙余军:本院受理原告程克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汪永祥、孙玉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 元及支付利息37000元合计337000元(利息计算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标准,自2018年4月27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5月27日扣除已支付的利息后为37000 元,剩余利息顺延计算至全部款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孙余军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由被告汪永祥、孙玉芳、孙余军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礼貌、丁典江:本院受理原告方立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及利息暂计4684.48元(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7月1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后期利息自2020年7月1日以3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担保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79884.9元及违约金(以79884.9元为基数,自20150114 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5522.67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乔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拖欠的物业费7196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1550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其后实际违约金为以7196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时止);上述1、2项合计暂计874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俊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24477.1元及违约金(以24477.1元为基数,自20150408 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514.47 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史国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宜秀区大兵五金批发部与被告史国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811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史国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宜秀区大兵五金批发部给付货款497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庆市宜秀区大兵五金批发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以上合计为850元,由被告史国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项希碧:本院受理原告廖延根诉被告项希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项希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廖延根货款72235. 33元并承担该款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廖延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0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406元,由被告项希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胡敏:原告王健诉被告胡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811民初167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

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6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份起至借款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朱晓聪:本院受理原告黄亮诉被告朱晓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朱晓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黄亮借款20万元,并自2019年1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840元,由朱晓聪负担;公告费800元,由朱晓聪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 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汤红:本院受理原告魏武与被告汤红、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汤红、桂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武借款本金8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8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 2%标准自2018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魏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70元,减半收取计6985元,由原告魏武负担225元,被告汤红、桂平负担676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汤红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2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道标识有限公司:原告合肥金筷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道标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皖0191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安徽中道标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金筷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餐饮费26638元。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为233元,由被告安徽中道标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田文瑞、廖红艳、王金成: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和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1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田文瑞、廖红艳偿还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代垫款252219.28元;二、被告田文瑞、廖红艳继续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赔偿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至2020年1月1日代偿款252219.28 元的违约金114903. 93元,并自2020年1月2日起,继续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被告王金成、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五、驳回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680元,由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625元,由被告田文瑞、廖红艳、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0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长志:本院受理原告汪昌俊与被告谢长志、张明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谢长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汪昌俊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张明晖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汪昌俊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木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姜学超:本院受理原告徐琬与被告姜学超、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姜学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琬借款本金884097.69元,利息13261.47元,并自2019年7月25日起以884097.69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姜学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琬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三、原告徐琬有权以抵押物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森景大道1号紫桐新村D8幢101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徐琬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于树琴:本院受理原告秦树军与被告于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树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秦树军借款本金200000元,并自2020年2月3日起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于树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秦树军借款本金49000元,并自2018年7月12日起以本金4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秦树军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有超:本院受理原告宇海与被告孙有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有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宇海借款本金10000 元,并自2020年5月1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宇海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492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军:本院受理原告权辉良与被告刘军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刘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权辉良10000 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康信商贸有限公司:我院执行的合肥宝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肥永昌富新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康信商贸有限公司、邰永昌、李莉、邰永强、庞利娟、黄侠、邰永恒、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安徽长平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查封的被执行人合肥康信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酒水(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价格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结果(¥968430元)和拍卖裁定。送达期限为公告之日起60日内(节假日顺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安徽恒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因未中标,持票人未及时退回导致银行汇票1张失效,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安徽恒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汇票,该汇票号码为0010004121298635,票面金额人民币贰万元整,出票日期2017年2月21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3月23日。出票人安徽恒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收款人阜阳市颍泉区会计核算中心,付款行交通银行合肥市阜阳路桥支行。最后票据持有人阜阳市颍泉区会计核算中心。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15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秦群:340121197909093710:原告陈娟诉被告秦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娟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起诉起计算至款清息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诉讼费及相关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鑫:340103198809252536:原告张军诉被告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军请求判令:1、被告金鑫归还原告张军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0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宁(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6505092411):本院受理原告张文准与被告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李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文准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5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文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741元,由原告张文准负担41元,被告李宁负担17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雪(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6306251022):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喜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周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喜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车费32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20年5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喜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726元,原告安徽喜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16元,被告周雪负担7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周雪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全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鹏与被告合肥全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皖0111民初744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石油化工供销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诉被告安徽省石油化工供销总公司、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876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开晓胜:本院受理原告西藏天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开晓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4324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开晓胜:本院受理原告西藏天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开晓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4326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磊:本院受理原告曹灿诉被告合肥徽轩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陈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9)皖0111民初13983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邵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汇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邵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 民初13701 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台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芳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汇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芳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展俊、程佃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开城钢管租赁站诉被告张展俊、被告程佃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7154 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 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卫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斌、卫俊:本院受理原告郭子刚诉被告安徽卫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斌、卫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7473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姜士红: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硕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士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6290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琪(身份证号:340102197207031516):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李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依法采用网络询价方式对被执行人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514号2幢305室(实勘位置为长江东路开关厂小区)【不动产证书号: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022574号】房产进行询价拍卖,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强制执行申请书、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裁定书、网络询价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询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询价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安振: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嵘盛装饰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唐杰:本院受理原告唐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邢世新:本院受理原告胡竹青诉你(2020)皖0123民初3139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济宁市衮州区金兰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济宁市衮州区金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393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路:本院受理合肥华浩制版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冯会兰、汪承勇:本院受理的郭书伟、卫翔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世柱:本院受理贺思品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润:本院受理原告郑长智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达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昆昆: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508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赵昆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6695.36元及利息7979.0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3月29日,之后的利息以106695. 3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525%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93元,减半收取1297元,由被告赵昆昆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