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家庆: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健与被告罗家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家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健借款本金28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以2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罗家庆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振邦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章权、何金良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3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合肥振邦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何章权、何金良货款7993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所欠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4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何章权、何金良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席悦悦、张杰、郑凌伟、杨飞亚、吴书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16日9时0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第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徐卫东、唐亮、马士杰、张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16日9时0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第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路路、苏长生、周璇、陆文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16日9时0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第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陶卫东、石爱平、谭美、苏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16日9时0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第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红梅、牛文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9日15时0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第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柳程杰、辛田莉、马立展、武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9日15时0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第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卢振、刘来霞、孟詹、吴云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9日15时0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第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卢静雅、吴艳萍、金正林、徐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9日15时0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第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发宝、李二雷、沈建红、邱明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9日15时0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第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阮必松:原告方志华与被告阮必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91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阮必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方志华借款本金74500元及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以74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息随本清);二、驳回原告方志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28元,减半收取为1264元,由原告方志华负担392元,被告阮必松负担87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阮必松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郑燕兵:本院受理李传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安徽泰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东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泰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东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77447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78869.25元(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共1164天;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30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共1115天;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共960天;以227447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共779天,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计算公式为:50000*6.5%/365*1164+100000*6.5%/365*1115+100000*6.5%/365*960+227447*6.5%/365*779-78869.25;2019年8月20日之后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477447元为基数,按照LPR公布利率的1.5倍计算;以上两项暂共计556316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金晶:本院受理原告卫剑与被告高金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黎泽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诉被告黎泽桂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11 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龚冬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诉被告龚冬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11 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诉被告黄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11 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诉被告赵亮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11 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红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诉被告杨红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11 民初8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施阳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诉被告施阳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11 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严子俊: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诉被告严子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司俊波: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诉被告司俊波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静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诉被告姚静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先跃、陈伟、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2020)皖0111民初6968号原告席俊宏诉被告陈先跃、陈伟、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国平:本院受理(2020)皖0111民初8559号原告童慧勤诉被告吴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项兴明:本院受理(2020) 皖0111民初6302号原告闻金梅诉被告项兴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庆新、汪敏: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陈庆新、汪敏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灿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周灿灿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孔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孔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露露: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李露露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段银升、田还夕: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段银升、田还夕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满财、王满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申请执行人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经通知仍拒不到法院领取你们抵押给案件申请执行人的位于开发区206国道与回祥东路交汇处赛格二期·美格明居2#楼1单元502室(房地权证宜字第50033397号、50033398号)房产的评估报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你们所有的上述房产的市场价格评估报告书:1.评估报告书编号为皖国华评(估)字第202006441号;2.房产的评估市场价值为128.00万元,内含装潢价值8. 12万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如你们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意见回复本院,逾期不回复,则视为无异议,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房产。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阮余斌:本院受理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廖胜能:本院受理原告陈会波诉被告廖胜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2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廖胜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会波借款本金28880元及利息(利息以2888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6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会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20元,由被告廖胜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成:本院受理原告吕维付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娅:本院受理原告王锦芝诉被告张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25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家满:本院受理原告陈宏诉被告周家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兴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中科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兴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4024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因原告安徽中科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不服我院作出的(2019)皖0111民初14024号民事判决书,并提起上诉,故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薛景华、王静:本院受理李慧明诉被告薛景华、王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敬伟、徐丹、潘海燕:本院受理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敬伟、徐丹、潘海燕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维才:本院受理原告蔡圣华诉被告李维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点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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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露:本院受理原告李巍巍诉被告李玉露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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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微途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沈珍华诉被告刘龙飞、合肥微途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9)皖0111民初177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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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德宝: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庆林诉被告汪德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22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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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正磊:本院受理原告叶红艳诉被告张正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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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区囿凯艾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国药控股安徽省医药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9013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400.28元(以69013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暂计算至2019年月日,实际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以上合计:69413.2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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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无锡常安通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安徽鑫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91民初2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鑫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无锡常安通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4708.6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554708.6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的标准计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无锡常安通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47元,减半收取为4674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194元,由被告安徽鑫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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