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张开胜申请宣告张开旗失踪一案,经查:张开旗,男,195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街道合浦北村居委会长江东路596号小区5栋205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5709270016。因无故于2017年从家中出走,下落不明已满3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希望张开旗本人在公告期间内向本院申报具体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凡知悉张开旗生存现状的人在公告期间内将所知道的情况向本院报告。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保津(曾用名杨保金)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8106265813:原告葛云龙诉被告杨保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285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保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葛云龙199758.96元;二、驳回原告葛云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告安徽普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忠、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12399号民事判决书:一、本案不得执行被告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持有的第三人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00 万股股权;二、驳回第三人高科明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安徽普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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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芬: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点点与被告卢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94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卢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 次性给付原告陈点点劳务费8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25元,由被告卢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忠宏、朱宗艳:本院受理原告熊贤义诉被告陈忠宏、朱宗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瑞、孙夏:本院受理原告胡海艳诉被告孙瑞、孙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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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前伦:本院受理原告刘飞诉被告罗前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四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韦朝树诉被告安徽省气象局机关服务中心、安徽省四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艺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夏维诉被告安徽艺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潘中兵、刘斌:本院受理臧照伟诉被告潘中兵、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更正声明
安徽法制报于2020年8月6日刊登的原告张飞诉被告朱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中“朱海飞” 、“朱海波” 均应为“朱海东”,特此更正。
安徽隆驾升铭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善吉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63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立华:本院受理原告赵友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曹清萍、齐骏弛:本院受理原告刘传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兵:本院受理原告张军诉你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先傲:本院受理原告严倩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郭卫: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胡俊林:本院受理胡欢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皖0123民初453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姚中兵、张敏:本院受理原告方孝明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22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姚中兵、张敏:本院受理原告孔德宝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22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姚中兵、张敏:本院受理原告汪立团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22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姚中兵、张敏:本院受理原告黄典芳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22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姚中兵、张敏:本院受理原告夏保良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徐文涛: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3127号原告周宽诉你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文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德应:本院受理的宣以清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德应:安徽海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本院的(2020)皖0123民初 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提起上诉,现在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韩正和、陈国美: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自元:本院受理原告汪家勇诉吴自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海航创新金融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G3F93X):本案受理原告陶红霞与被告嘉兴裕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航创新金融有限公司、天津燕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卓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嘉兴裕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陶红霞股票收益权受让款30万元及收益42750元(收益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嘉兴裕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陶红霞律师代理费15000元;三、被告天津燕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卓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中确定的被告嘉兴裕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海航创新金融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被告嘉兴裕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支付的收益42750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陶红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98元,由被告嘉兴裕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燕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卓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海航创新金融有限公司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本报于2020年5月21日刊登的原告胡旭东、胡万华、胡东海、方四清、施主华与被告王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法院公告,现将被公告人“胡旭东、胡万华、胡东海、方四清、施主华”更正为“王辉”,特此更正。现依法向王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各原告劳务报酬人民币71402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各原告逾期利息7497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张尤春诉被告你公司、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本院(2017) 皖0102民初9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尤春支付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1日起,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至2017年4月12日止);二、被告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尤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1457261. 69元为基数,按月息1%的标准自2014年6月1日计算至2017年4月12日;以2466252.34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7年4月12日;以822084.11元为
基数自2014年12月1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7年4月12日);三、驳回原告张尤春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对本案判决提起了上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明辉:本院受理原告倪进梅诉被告李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进梅起诉请求: 1、判令被告李明辉偿还原告倪进梅借款本金5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明辉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阮广文:本院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4民初66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潘李明:本院已受理原告邵金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债务65000元及款清之日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德世:本院已受理原告施明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装潢板材款47900元,自起诉之日起以47900元为基数,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计息至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咸:本院已受理原告黄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周咸偿还原告黄涛借款100000 元整及利息12000元(利息从2019年11月18日起按利率暂计算至起诉时止,以后顺延至确定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周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文建:本院已受理原告樊远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劳务费款51500元;2、判令被告以51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4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款清息止,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利率计算标准,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同业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作为利率计算标准;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费亚明:本院已受理原告杨长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费亚明偿还借款人民币12万元,利息144000元(自2015年6月计算至起诉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可可:本院已受理原告葛子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以40000元本金为基准,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主张逾期利息,直至款清为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明友:本院已受理原告葛子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以80000元本金为基准,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主 张逾期利息,直至款清为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梅梅:本院受理原告刘小康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7026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1498015.93元,包括偿还借款本金1200000元,逾期利息2290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自2019年5月20日暂计算至2020年6月1日,继续主张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罚息23464.40元(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自2019年5月20日暂计算至2020年6月1日,继续主张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保全担保费1920元、律师代理费43631.53元,合计1498015.93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美佳家俱装饰有限公司、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鼎建材有限公司、北京百度建筑装饰工程安徽有限公司、杨彬峰、朱蕾、王开平、陈章琴、汪华、王光平、汪斌、王家琼: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7246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安徽省美佳家俱装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87600元、利息200084. 8元(暂计至2020年4月1日,之后的利息应按月息1.8%计至本息付清时止)和诉讼保全担保费1万元,合计:2997684.8元;2、判令被告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度建筑装饰工程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和鼎建材有限公司、杨彬峰、朱蕾、王开平、陈章琴、汪华、王光平、汪斌、王家琼共同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及保全费由十二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邵贤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877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理赔款94228.82元,未付保费8101.4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理赔款和未付保费之和102330.26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5月27日为28394.54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凡、余洋: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闽洋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凡、余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王凡、余洋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069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戴璐:本院受理原告赖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戴璐立即归还原告赖鑫借款本金人民币280000元,并支付诉讼期间借款约定产生的利息至款清时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正泰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广力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朱巧平、侯建枢、朱化佐、朱琼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乾辰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人民币3307800元(大写:叁佰叁拾万零柒仟捌元整)及利息人民币3949513元(大写:叁佰玖拾肆万玖仟伍佰壹拾叁元整) (自2014年3月11日起,以33078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千分之十八的标准,暂计算至2019年8月22日,此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聘请律师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瑞之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安徽新浪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麦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你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瑞之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立即支付人民币4万元,违约金1.2万元、利息(实际以4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资金占有期间利息损失至款清之日止),暂计5.2万元);2、被告安徽新浪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鹏飞:本院受理原告何申庆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孙鹏飞退还原告何申庆缴纳的一万元保证金;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孙鹏飞退还原告何申庆样品贷款;3、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安消防工程设备消防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64849.58元,以及违约金共计2702.07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合计金额67551.65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或者其他相关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宜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罗岭支行诉被告王宜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811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宜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罗岭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9999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自2017年5月17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的合同约定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元,由被告王宜城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章和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高鹏酒业商行与被告章和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811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和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庆市高鹏酒业商行货款54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74元,由被告章和华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苏传亮:本院受理原告沈志发诉被告苏传亮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3727.3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811民初235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若干。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菱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李迎冰、吴小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罗岭支行诉被告李迎冰、吴小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811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迎冰和吴小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罗岭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整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自2017年3月18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的合同约定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4元,由被告李迎冰、吴小丽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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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公告
蒙城县经纬染织有限公司股东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已作出决议,解散本公司。现进入清算程序。现公告,凡与公司在经营活动期间发生债权的单位和个人,自公告刊发之日起四十五天内携带合法凭证向公司申报债权。逾期视为自愿放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719966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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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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