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立华:本院受理原告李红梅诉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7606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坐落于合肥市瑶海区乐水路乐水苑8幢106室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并协助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景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春红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7929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7日内向原告全额返还所支付的代理费人民币288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常玲玲、赵永东:本院受理原告孔红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7605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连带偿还所借原告的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1428000元(利息自2010年7月3日起按照月息2%暂计算至2020年6月3日,以后直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尚诚塑业有限公司、天雁(铜陵)纳米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尚诚塑业有限公司、被告安徽诚瑞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天雁(铜陵)纳米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11民初13955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巢湖市晋之政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陈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巢湖市晋之政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陈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648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存、郑晓辉、安徽金徽金服财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存、郑晓辉、安徽金徽金服财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644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添竹架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东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黄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11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包军、马俊英、颜丹丹、颜士民、郑晓辉、安徽金徽金服财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军、马俊英、颜丹丹、颜士民、郑晓辉、安徽金徽金服财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647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义升:本院受理原告陶汝中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义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陶汝中劳务工程款105176.1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8年8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计算基数为105176.1元) ;二、驳回原告陶汝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明:本院受理原告程晋战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沈年华:本院受理原告王萌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树山:本院受理原告唐成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敏: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魏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支付2012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3462.24元; 2、驳回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被告魏敏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玲琍:本院受理原告邵爱平诉赵玲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被告赵玲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邵爱平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2、 驳回原告邵爱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65元,由被告赵玲俐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鹏:本院受理原告孙伟诉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张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孙伟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6月25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 2、驳回原告孙伟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亚军:本院受理原告丁玉平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购买彩票款32500.00元整;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修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7011.07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17011.07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8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4445.61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龙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75646.81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75646.81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8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6027.01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7155.74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17155.74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3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376.80元;4、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 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少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9429.02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19429.02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8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888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 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杰、陈献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0346.60元; 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10346.6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3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1038.67元;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修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8090.91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18090.91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9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052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 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武乾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武乾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武乾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武乾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李志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7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吕跃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吕跃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先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刘先武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少基、张倩:本院受理了原告陈小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1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姚启斌:本院受理原告赵官财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严妹: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严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自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拖欠物业费共计7276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422元(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1日为止即:7276元×34个月×30天×0.1%=7422元,同时要求以上述物业费金额按每天0.1%计算至实际支付为止);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梨花: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梨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自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拖欠物业费共计8618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8790元(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1日为止即:8618元×34个月×30天×0.1%=8790元,同时要求以上述物业费金额按每天0.1%计算至实际支付为止);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婷: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拖欠物业费共计9687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9881元(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1日为止即:9687元×34个月×30天×0.1%=9881元,同时要求以上述物业费金额按每天0. 1%计算至实际支付为止);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业炜: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许业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自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拖欠物业费共计6842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979元(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1日为止即:6842元×34个月×30天×0.1%=6979元,同时要求以上述物业费金额按每天0. 1%计算至实际支付为止);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维君: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维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自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拖欠物业费共计9230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9414元(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1日为止即:9230元×34个月×30天×0.1%=9414元,同时要求以上述物业费金额按每天0. 1%计算至实际支付为止);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路、李群:本院已受理原告张新玲诉被告张路、李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新玲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归还所欠原告借款人民币十六万元整,并承担自2019 年2月至起诉之日所欠的利息32000元(暂计算自2019年12月24日起诉前,直至付清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阮红斌(340111196707317037):原告彭德付诉被告阮红斌、吴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彭德付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450000元及利息216000元(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30日开始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20年6月15日,实际支付至款清之日),合计666000元;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章秀美(公民身份号码: 340221199007282381):本案受理原告李滔与被告章秀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章秀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滔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3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滔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64元,由原告李滔负担187元、被告章秀美负担217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章秀美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贾成虎:本院受理原告夏子诉被告贾成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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