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军振、温科、崔利琴、栗浩亚: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赵军振、温科、崔利琴、栗浩亚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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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俊玲、王润琴、崔丽红、韩立恒: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吴俊玲、王润琴、崔丽红、韩立恒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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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刚、张凤军、孟庆梅、佘贤宇: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志刚、张凤军、孟庆梅、佘贤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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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向波、卞梦远、刘焱秋、郑飞龙: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费向波、卞梦远、刘焱秋、郑飞龙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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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宁、徐红宇、朱向云、臧艳: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梁宁、徐红宇、朱向云、臧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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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延顺、陈以国、陈晓琴、赵怀山: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丁延顺、陈以国、陈晓琴、赵怀山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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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云、倪建武、潘志武、徐定超: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海云、倪建武、潘志武、徐定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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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美娟、柳水琴、马加荣、叶挺: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顾美娟、柳水琴、马加荣、叶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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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渊、陶润、王建、侯晓明: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俞渊、陶润、王建、侯晓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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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李峰、胡文兵、谢华磊: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红、李峰、胡文兵、谢华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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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曦、周宇、罗汉冰、陆涛: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谢曦、周宇、罗汉冰、陆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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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有玲、唐继红、李玮、卫东: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吴有玲、唐继红、李玮、卫东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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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辉、陈华兵、赵馨、郑海军: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葛辉、陈华兵、赵馨、郑海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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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海军、王晓虎、杨志雄、刘晓东: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郑海军、王晓虎、杨志雄、刘晓东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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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邦桃、郑盼攀、葛迎秋、尹磊: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曹邦桃、郑盼攀、葛迎秋、尹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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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军、夏小林、商君杰、史念念: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马军、夏小林、商君杰、史念念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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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艳、余明丽、王华辉、纪德俊: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程艳、余明丽、王华辉、纪德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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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松付、刘学元、张香华、梁道艳: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何松付、刘学元、张香华、梁道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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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成程、吴和建、陶花、唐业玲: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徐成程、吴和建、陶花、唐业玲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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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书增、余章海、胡世荣、马凤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侯书增、余章海、胡世荣、马凤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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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伟、解光耀、范育姐、邵世峰: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何伟、解光耀、范育姐、邵世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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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发金、程华军、刘凡、朱力: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陈发金、程华军、刘凡、朱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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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翠、王燕茹、王营、管欣欣: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陈德翠、王燕茹、王营、管欣欣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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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海东、王杰、金俊旺、董源: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侯海东、王杰、金俊旺、董源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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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斌、高建强、胡显云、尚健: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高斌、高建强、胡显云、尚健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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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会美、孙浩、陈小克、鲍永祥: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杨会美、孙浩、陈小克、鲍永祥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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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迪、戚奇、张冉婷、王庆: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计迪、戚奇、张冉婷、王庆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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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义勇、赵虹雅、汪颖、杨春晨: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董义勇、赵虹雅、汪颖、杨春晨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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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旺云、董海燕、马惠、朱峰: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彭旺云、董海燕、马惠、朱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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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书荣、杨勤、周建国、董万云: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书荣、杨勤、周建国、董万云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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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勇、赵鹏、苏翔、刘前进: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查勇、赵鹏、苏翔、刘前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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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基群、胡鹏飞、吴静萍、吴伟伟: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杨基群、胡鹏飞、吴静萍、吴伟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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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兵、孟含春、张晓林、石爱平: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小兵、孟含春、张晓林、石爱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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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定华、王炜、储金红、王鑫: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廖定华、王炜、储金红、王鑫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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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佳、杜立宝、肖景柱、李其玖: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冯佳、杜立宝、肖景柱、李其玖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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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宏翠、黄德龙、谢长分、王蕾: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陈宏翠、黄德龙、谢长分、王蕾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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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飞、郑凌伟、李娟、孙子娟: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陈飞、郑凌伟、李娟、孙子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恒喜、程苗苗、王振宇、刘云: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胡恒喜、程苗苗、王振宇、刘云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辉、马翠翠、邵旭东、靳亮亮: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郭辉、马翠翠、邵旭东、靳亮亮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耿强、谢磊、李辉、程颍、何海: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耿强、谢磊、李辉、程颍、何海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范仁荣、李长辉:本院受理原告李强、杨友珍与你们及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邓仕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11民初16815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李强、杨友珍民事上诉状。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为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廖圣明、陈跃:本院受理原告张友本诉被告张杰、张德理、廖圣明、陈跃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 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道龙:本院受理原告葛超诉朱道龙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 民初3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朱道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葛超租车费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3月9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息止);二、被告朱道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40元,由被告朱道龙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柏霖:本院在执行马立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阿里拍卖对你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935号云庭小区1幢A-1301室进行网络询价(询价总价值为人民币796675.00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执2077号执行通知书、 执行裁定书及阿里拍卖网络询价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以,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裴立冬、周慧萍:本院受理了原告长丰联华置业有限公司诉你们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1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合肥智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天合光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89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智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合肥天合光能科技有限公司欠款572160元并支付违约金(按照欠款本金数额和年利率24%,从2017年6月8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20元,财产保全费487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8390元,由被告合肥智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济发:本院受理原告梁修良诉你及第三人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27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何济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梁修良借款55000元。案件受理费1180 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80元,由被告何济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楚武、段霞:本院已受理原告周多国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责任赔偿金合计人民币19518.82元(其中含:(1、医疗费9101. 82元,2、误工费5400元,3、护理费1330元,4、营养费75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6、鉴定费1000元,7、交通费642元,8、车损维修费642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楚武、段霞:本院已受理原告梁延芹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责任赔偿金合计人民币173302. 19元(其中含:(1、医疗费34320. 19元,2、伤残赔偿金75080元,3、精神抚慰金6000 元,4、误工费25500元,5、护理费15960元,6、营养费3750元,7、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8、鉴定费2600元,9、后续医疗费8000元,10、交通费642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闫宇鹏:本院已受理原告朱盼盼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请求: 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肥市正式租房合同》。2、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的租金共计4520元。3、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费云龙:本院已受理原告李健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090 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奏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费云龙:本院已受理原告赵明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8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费云龙:本院已受理原告彭朗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3500 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506.85元。(利息以53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0年5月28日款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费云龙:本院已受理原告丁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蒯文平、范文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09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小红、冯知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09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任东子、倪玉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09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孔一航、孔冬荣、余慧: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09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红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09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美玉、马成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09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允刚、贾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09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志海、陈雪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09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常灰、常为顺、张爱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09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响响、董珍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09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航标、徐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09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卢文新、张满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09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珍珠商贸有限公司、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朱为军、郭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被告合肥珍珠商贸有限公司、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朱为军、郭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 民初1884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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