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元春:本院受理原告沈勇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博文:本院受理原告程海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周红海:本院受理原告石金和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329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乐:本院受理的原告严婧与被告杨乐离婚纠纷一案,严婧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严婧与杨乐双方的婚姻关系。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20年12月3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叶青青: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倩俐与被告叶青青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张倩俐与叶青青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张倩俐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张倩俐承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汤宜胜(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206158410):本院受理原告韩邦明与被告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汤宜胜、合肥市庐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继平(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5802134517 ):本院受理原告侯守荣与被告张继平、陈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侯守荣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两被告张继平、陈宏立即归还借款20万元及自借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承担利息至款清息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泽强、任小庆、朱乾坤、范玉霞、吴忠平、汪敏、李群莉、孙猛、汪延光、王繁、黄刚刚、周健、汤安富、朱富贵、杨媛媛、李国强:本院受理原告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胡成国、安徽旺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十六案,原告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2、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被告胡成国、安徽旺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案件审理要素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春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京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春菊追偿权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145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俊、张雷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京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陶俊、张雷雷追偿权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惠二虎、包传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京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惠二虎、包传智追偿权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欢平、唐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京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欢平、唐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宝:本院受理原告陈亮诉被告杨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同心钢管租赁站诉被告汪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万里: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京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唐万里追偿权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樊刘: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京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樊刘追偿权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倪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京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倪俊追偿权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二春:本院受理原告史岐山与被告曹二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曹二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史岐山借款本金239999元;二、驳回原告史岐山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80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维刚:本院受理原告杜全贵与被告程维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程维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杜全贵借款本金4500元,并自2020年1月21日起以4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杜全贵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38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长志、张明晖:本院受理原告汪昌俊与被告谢长志、张明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谢长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汪昌俊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张明晖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汪昌俊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昭丽: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桂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牛林玉:本院受理原告安国成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义:本院受理原告孙德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灶雄: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晋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家杰、王新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冯进: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开发区长天不锈钢销售部与被告冯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811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冯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开发区长天不锈钢销售部给付货款6000 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以上合计为850元,由被告冯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茆明飞: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曼贞诉被告茆明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孔庆相、孙卫民、沙祥、孙海琳:本院受理的原告蒋传海与被告孔庆相、孙卫民、沙祥、孙海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孔庆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蒋传海代偿款等共计209190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9日起以211610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孙卫民、沙祥、孙海琳对被告孔庆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蒯斌:本院受理原告钱军与被告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蒯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钱军借款本金100000 元及利息(利息至2019年8月20日为56000元,之后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钱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220元,由被告蒯斌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石启义:本院受理原告张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补充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左云:本院受理原告祝林芳诉被告左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1155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永树:本院受理原告李雨桐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建: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周诉被告黄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季汝和:本院受理原告王国金与被告季汝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国金请求: 1.判令季汝和立即偿还王国金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自2014年8月21日起计至计算款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季汝和负担。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忆:本院受理原告李白与被告王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白请求: 1.判令王忆补交水费30元、电费177元、燃气费267元、物业费462元,合计936元; 2.判令王忆支付李白房屋租金(从2020年1月20日至签订合同书止,每月2200元); 3.判令王忆支付李白履约责任金2200元; 4. 判令王忆支付拖延交纳房租的滞纳金(从2020年1月20日至签订合同书止,每日220元);5.判令王忆支付李白房屋维修费2000元;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王忆负担。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瑞宏:本院受理原告徐海新与被告郭瑞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海新请求: 1.判令郭瑞宏立即发放徐海新农民工工资13700元整; 2.本案诉讼费由郭瑞宏负担。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业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吉泉与被告安徽华业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华业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姚吉泉违约金2000 元;二、驳回原告姚吉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安徽华业地产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业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骆祥与被告安徽华业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华业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骆祥违约金2000元;二、驳回原告骆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安徽华业地产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业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齐克龙与被告安徽华业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华业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齐克龙违约金2000元;二、驳回原告齐克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安徽华业地产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查瑞:本院受理的原告徐东东与被告查瑞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查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东东欠款1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东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00元,由被告查瑞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科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22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令你: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赔偿款96598.65元、逾期保费6729. 49元,合计103328. 14元,并以96598. 65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2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熊大抗:本院受理的原告朱祖兴诉被告熊大抗劳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李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潘莹莹诉潘李明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200元;二、被告按每月5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抚养费36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尹黄清: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圣之腾商贸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向原告返还房屋;2、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672420元(暂计算至2020年3月18日止为672420元。之后应按21元/月/平方米计算至2020年11月18日止,在此之后应按22.1元/月/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至返还房屋之日止),并支付违约金(按年利率9%,以欠付款为基数,自2019年4月1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万元整;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 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根据债务人合肥洁力帮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8月3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合肥洁力帮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8月13日指定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为合肥洁力帮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合肥洁力帮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向合肥洁力帮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999号新城国际D座41楼;邮政编码: 230071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邵卫星0551-64566185、19956026713)申报债权, 提交书面申报文书说明债权数额及债权性质,并提供相关证据。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进行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合肥洁力帮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合肥洁力帮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9日上午8时30分在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北二环砀山路与潘集路交口南)第六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平凡:本院受理操爱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2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锋: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共计66044. 37元,滞纳金11887. 98元(以剩余租金66044. 3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9年4月22日开始,暂计算至2020年1月22日,后按相同标准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律师费: 2500元;以上合计80432.35元;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冰:本院在执行陈太香与刘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阿里拍卖对你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板桥河路临泉路北元一名城A17幢205室进行网络询价(询价总价值为人民币678426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执1512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阿里拍卖网络询价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军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凤英诉被告胡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鹿军:本院受理的原告童立安与被告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11 民初38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浩天:本院受理原告振安汇盈(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浩天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084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谷长号: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聚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谷长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134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蒋昆诉被告合肥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显卿:本院受理原告马佳骐诉被告张显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11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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