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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3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08-31 14: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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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国庆、吴启菊、孙伟、姚先会: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佘相龙:本院受理原告张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汪普春:本院受理原告汪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9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园浩热能工程有限公司、宋直俊:本院受理的原告马亮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令安徽园浩热能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亮支付劳务费32000元及利息,宋直俊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侯业岭:本院受理的原告沈霞诉被告侯业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252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侯业岭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沈霞货款97000.00元,资金占用利息按年率6%以97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4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444.00元,公告费80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桃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闯: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令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因你下落不明,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程远:本院受理原告朱家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怡:本院受理原告周文诉被告王怡、何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房屋买卖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西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世军诉被告安徽西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款4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以4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日);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博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90728409):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重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博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合肥博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重光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81534.87元及利息19839.81元(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3月19日止,之后以381534.87元为基数按月息2%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合肥博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重光贸易有限公司律师费2万元及担保费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32元、保全费26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62元由被告合肥博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安徽法制报于2020年8月5日刊登的原告钟锐生与被告董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公告,现将公告内容“本院受理原告张修敏诉被告汪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更正为“本院受理原告钟锐生与被告董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其他内容不变,特此更正。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丰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裕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丰业投资有限公司、童庆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裕月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钢材款1648390.38元并支付利息1842900.38元(以1648390.3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自2015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暂计算至2020年6月16日为1842900.38元);(合计3491290.76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潘小伟(公民身份号码320482197812173816):本院受理原告张向平与被告潘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5万元;二、判决被告支付利息人民币26250元(从2019年2月1日按照年息6%暂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具体按照年息6%付至款清息止: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龙飞(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8803066513):本院受理原告郑志艮与被告蔡韦韦、王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资金占有利息21000元(以年利率6%计算,暂从2016年3月1计算至2019年10月1日,此后依法顺延至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蒋保钱(公民身份号码342522196502045130):本院受理原告张修敏与被告蒋保钱、孔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支付利息4.5万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直至本清息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陶新民(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5707253115)、陶凯(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850902311X)、孙门菊(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6112283125):本院受理原告赵新文与被告陶新民、陶凯、孙门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16000元,共计116000元。(月利息2分,暂计算从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的利息16000元,逾期利息款清息止.);2.判令被告位于长丰县双凤开发区北部湾5栋1704,房产证皖2017长丰不动产权第0039693号,皖2019长丰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803号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拍卖费等费用等。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邓玲玲(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104150263):本院受理的原告胡知前与被告邓玲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3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邓玲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胡知前欠款650000元,并支付以6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孟祥德(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31197103280737):原告合肥运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孟祥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孟祥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运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费11000元及违约金438元(以1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自2019年7月11日暂计算至2020年5月8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运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元,原告合肥运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6元,由被告孟祥德负担15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孟祥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志342427197307060512、许军342427197411150518、周军342427197508203719:原告安徽金点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志、许军、周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沈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金点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66000元(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8年5月29日暂计算至2019年4月28日,后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许军、周军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许军、周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志追偿。三、驳回原告安徽金点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68元,原告安徽金点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6元,由被告沈志、许军、周军负担682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鸿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T1LN4T):原告宣小东、王群颖与被告安徽省鸿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吴桐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安徽省鸿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宣小东、王群颖保证金50000元。二、驳回原告宣小东、王群颖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5元,原告宣小东、王群颖负担285元,由被告安徽省鸿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省鸿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岭缘影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N1DL42)、方炜(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7508167859):原告张逢源与被告安徽金岭缘影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方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安徽金岭缘影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逢源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 80000元(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9年6月6日暂计算至2020年4月6日,后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方炜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方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金岭缘影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金岭缘影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方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安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原告安徽骏都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安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91民初5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合肥市安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骏都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103835.2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03835.23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0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44元,减半收取1272元,由被告合肥市安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黄芳芳:本院受理原告许婷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811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被告黄芳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婷婷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10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许婷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案件公告费800元,以上合计为6600元,由被告黄芳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