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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0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09-01 14:4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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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安徽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远成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夏来贤诉你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徽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远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来贤运输费用444469.38元及利息(以444469.3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来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30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30元,由被告安徽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远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远成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龙江物流有限公司诉你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徽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远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六安市龙江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费用627351.5元及利息损失(以627351.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六安市龙江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70元,财产保全费36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530元,由被告安徽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远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建建:本院受理原告李代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刘建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代飞借款本金17200元及利息(利息以17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代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代飞负担70元,被告刘建建负担2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建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永:本院受理原告王彬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解除原告王彬与被告王永2019年1月27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二、被告王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王彬定金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750元,由被告王永负担3100元,原告王彬负担65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海燕:本院受理原告田春林诉你、第三人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新站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2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 解除原告田春林与被告王海燕签署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二、被告王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田春林款项337867元、资金占用损失76288元及之后的资金占用损失(以337867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2日按年利率1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田春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50元,公告费8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13270元,由被告王海燕负担12600元,原告田春林负担67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卫国:本院受理原告沙新朋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1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为:驳回原告沙新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免予收取;公告费800元,由原告沙新朋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治宇:本院受理原告李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郭治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娜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郭治宇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治宇:本院受理原告李娜、吴浩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郭治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娜、吴浩投资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如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50元由被告郭治宇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长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长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欠款393955元;二、被告王勇自2018年11月6日起以所欠款向原告安徽长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欠款39395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标准赔偿原告安徽长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利息损失至款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案件受理费85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310元,由被告王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庄婷婷、何朋玉:本院受理原告陈长云、李荣霞诉你们、李家萍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家萍收到本院送达(2020 )皖0102民初3200民事判决书后,在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峮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明与被告安徽峮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安徽峮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丁明人民币5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25元,由被告安徽峮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华皖通信有限公司、安徽神州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中创和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芜湖神州皖南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王欣、王贤萍、范文汉、李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国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华皖通信有限公司、安徽神州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中创和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芜湖神州皖南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王欣、王贤萍、范文汉、李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合肥市国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一立即提前清偿原告借款本金470万元、利息411250元(自2019年6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月16日,之后按照15%/年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万元;三、判令原告对被告六质押给原告的股权在上述第一、二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均由八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芳芳:本院受理原告许婷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811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被告黄芳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婷婷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10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许婷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案件公告费800元,以上合计为6600元,由被告黄芳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戚诚: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诉被告戚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811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戚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整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自2017年7月7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的合同约定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被告戚诚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李卫东:本院受理原告江道达诉被告潘红艳、李卫东、李刘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811 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潘红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向原告江道达偿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此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给付期日止)。二、原告江道达有权对被告潘红艳名下位于宜秀区迎宾东路博雅花苑小区14幢1单元1503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李卫东、李刘根对抵押物不足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卫东、李刘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潘红艳追偿。四、驳回原告江道达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程培培、李志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案件审理要素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顺新水稳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625177元及逾期利息(计算至2019年12月17日为40832元,之后以625177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有新:本院在执行丁建与蒋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金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你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临泉路海洲景秀世家37幢036室进行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1481952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执119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阿里拍卖网络询价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壬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三时(节假日顺延)在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庄婷婷、何朋玉:本院受理原告陈长云、李荣霞诉你们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达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32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家萍、庄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长云、李荣霞工程保证金300000元;二、驳回原告陈长云、李荣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600元, 由被告庄婷婷、李家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决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被告李家萍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冯志鹏、王婷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皖0102民初840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冯志鹏偿还原告代垫按揭款21329.15元及违约金4432.70元(自每一逾期付款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利率分段累计支付违约金暂计算至2012年5月20日,后期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合计25761.85元;2、判令被告王婷婷、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宗连: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佳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佳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5983元及逾期违约金1794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谦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聂永青: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恒铖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谦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聂永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恒铖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钢材款本金246845.08元、利息23914.06元(按未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20年5月20日,以后顺延至款清时止,详见清单),暂合计270759.14元;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代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7603225212):原告阮小东诉被告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代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阮小东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11700元(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标准自2017年8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10月15日,之后利息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阮小东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承圆(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9004044810):原告陈峰诉被告吴承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2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吴承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峰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7200元(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标准自2019年6月7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6日,之后利息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袁伟诚(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308121095):原告胡郑超诉被告袁伟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袁伟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郑超借款本金46000元,支付逾期利息2883元(以4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3月20日止,之后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郑超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盼攀(公民身份号码340104198705133010):原告赵军与被告王锐、牛敏、郑盼攀、庄家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锐、牛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军借款本金671351元及利息37148元(以671351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9日按月息2%暂计至2020年2月10日,后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锐、牛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军律师费30000元;三、被告郑盼攀、庄家学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赵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80元,保全费4212元,合计15492元,原告赵军负担31元,由被告王锐、牛敏、郑盼攀、庄家学负担15461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郑盼攀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丹(公民身份号码:340104197006092024):本案受理原告汪立霞与被告刘丹、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 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刘丹、张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汪立霞借款本金600702元及利息132520元(自2019年11月13日起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汪立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930元,由原告汪立霞负担55元、被告刘丹和张红共同负担1087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丹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陶有良(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6808095517):原告郑家山与被告陶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陶有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家山借款本金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陶有良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陶有良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国胜(公民身份号码341282197408280314)、合肥博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90728409):原告合肥宏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国胜、合肥博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杨国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宏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552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0年6月10日起以1505525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合肥博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宏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94元;由原告合肥宏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694元,被告杨国胜、合肥博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78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杨国胜、合肥博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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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博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90728409):原告蔡军与被告合肥博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合肥博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蔡军借款本金2295000元并支付利息758063元,二项合计305306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2月10日,自2020年2月11日起以2295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225元;由被告合肥博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博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鲍捷(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8003266411):原告安徽省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鲍捷、支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安徽省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12元,由原告安徽省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安徽省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永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凤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昌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袁由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秦素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池:本院受理原告杜超与被告汪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汪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杜超借款本金639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39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2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杜超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02民初34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殷向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诉被告殷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811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殷向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整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自2017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的合同约定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被告殷向明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宁夏君鼎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皖联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君鼎物流有限公司、马玉仁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庆皖联物流有限公司请求: 1.判令宁夏君鼎物流有限公司、马玉仁赔偿安庆皖联物流有限公司货物损失,暂定100万元,具体待司法鉴定结论予以确定,并支付违约金(以货值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4月13日为8万元);2.判令宁夏君鼎物流有限公司、马玉仁退回已付运输款5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宁夏君鼎物流有限公司、马玉仁负担。由于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强:本院受理原告李强诉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 皖0102民初3511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王强返还原告李强欠款50000元人民币;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成富:本院受理原告顾俊美诉被告宋成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3604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资款20253.6元及利息9006元(利息从2018年2月3日起按24%年利率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1日,以后顺延至确定给付之日止),合计29259.6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石琴、姚杨: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石琴、姚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28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代成娟: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石琴、姚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玉兰、张凤勇: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孙玉兰、张凤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28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建强:本院受理耿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吴琼:本院受理原告郑春红与被告吴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巳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29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义柱、舒伏珍: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054. 62元,以及违约金16922. 12元(暂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并顺延至两被告支付全部物业服务费之日止) ;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金贵、许金华: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16年3月3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843.6元,以及违约金19481.45元(暂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并顺延至两被告支付全部物业服务费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孙大伟遗失律师执业证,号码为:134 1220 0910 6381 37,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