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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0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09-04 10: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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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聚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唐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合肥聚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请:1、要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6000元整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全:本院受理原告王琳琳与被告王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1.王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琳琳借款493391元并支付其利息(注: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其中40万元自2020年5月2日起计算利息,其余93391元自2019年11月2日起计算利息);2.驳回王琳琳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02民初3633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清晨家电商贸有限公司、郑伟建、袁君烈、朱维友、陈汉球、程志英、安庆市奋达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金球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清晨家电商贸有限公司、郑伟建、袁君烈、朱维友、陈汉球、程志英、安庆市奋达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金球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迫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各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借款10000000元以及自代偿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2、依法判决对权属于被告房产等财产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四方金丰钢建科技有限公司、叶红侠、叶泰山、王洪影:本院审理原告冀杨与被告安徽四方金丰钢建科技有限公司、柴松、叶红侠、叶泰山、王洪影、王新义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安徽四方金丰钢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代偿款5355787.56元及利息90602元(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暂自2016年9月29日计算至2017年2月16日),之后顺延至款清时止;2.判决被告柴松、叶红侠、叶泰山、王洪影、王新义对被告安徽四方金丰钢建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七分之一的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242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被告证据、追加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0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春彬、郭玲玲:本院受理的原告赵业平与被告胡春彬、郭玲玲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赵业平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撤销2018年12月18日胡春斌以最高债权数额250万元登记至郭玲玲名下的抵押权设立登记。(房屋产权证号为: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权第30005939号,抵押权登记证号为: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证明第30019147号);2、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7.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勋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涛诉被告合肥勋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章林:本院受理原告谢长城诉被告王章林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十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银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诺仪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银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三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无为海盾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超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无为海盾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无为海盾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101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胡萍: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中威变压器厂诉被告合肥金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胡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合肥金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胡萍公告送达( 2020)皖0111民初902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于行稳: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4656号原告于行武诉你于行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文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长生:本院受理原告胡光伟诉王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育林:本院受理原告夏守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祎帆、合肥陆陆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笑寒诉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杰:本院受理张有义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忠权: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百思特塑料有限公司诉你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忠理、陈忠权: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3200号原告合肥百思特塑料有限公司诉你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文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1月16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伟、张莉、刘青: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亭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徐垒垒、杨林、王正:本院受理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347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于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付军:本院受理原告宋志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付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宋志伟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2月28日起分别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 2%计算至款清之日和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 ;驳回宋志伟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650元,由付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晓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李晓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40980.64元,利息24240.67元(其中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实现债权费用5986元,以上暂合计671207.31元;2.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撮镇路荣华府3-301室(房地产权证号:肥东10089315号)房产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并以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开文、李新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与被告张开文、李新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78193.49元,利息41863. 58元(其中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实现债权费用6720元,以上暂合计1126777.07元;2.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包公学府花园2幢606室(房地产权证号:肥东10083485号)房产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并以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万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与被告万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23219.15元,利息22539.98元(其中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实现债权费用7611元,以上暂合计853370.13元;2.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龙泉中路中心大市场B-202室(房地产权证号:肥东10091990号)房产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并以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训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被告张训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 皖0111民初41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敏:本院受理原告徐累顺与被告江敏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原告请求:1. 判令被告归还卖车款5.7万元及相关利息(其中。于2020年4月7日获悉被告与他人合伙开办口罩厂,索要人民币贰仟元,还剩本金5.5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汪保和(公民身份证号码: 342823196903052916):本院受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汪江、汪保和、丁惠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名下的安庆市开发区光彩大市场D2幢28# (不动产权证号: 2055425号)房产的市场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价为58.3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意见回复本院,逾期不回复,则视为无异议,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房产。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李德应:本院已受理原告徐家如与被告李德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勃:本院已受理原告张远红与被告王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欢:本院受理的原告江敬平诉被告王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亮:本院受理的原告罗志华诉被告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先虎(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601110091X):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执政与被告余先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2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余先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执政欠款62900元,并支付以629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王执政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黎中水(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6207012110):原告王强与被告黎中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黎中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强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0年1月19日起利息以2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元,由原告王强负担84元,被告黎中水负担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黎中水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庆: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801.24元,违约金465.35元、利息及其他费用共计21323元(利息已算至2019年11月11日,此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至还清为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杜雷、王家亮、金星、岳世燕、李桂章、杜琼、汪先亮、王成立、胡旭东、刘辉: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十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8225号、(2020)皖0103民初8226号、(2020)皖0103民初8227号、(2020)皖0103民初8228号、(2020)皖0103民初8230号、(2020)皖0103民初8231号、(2020)皖0103民初8232号、(2020)皖0103民初8233号、(2020)皖0103民初8234号、(2020)皖0103民初82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否则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永飞:本院受理原告李庆春与被告郑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借款利息34867元(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7年1月12日计算至2018年6月25日);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年6月26日计算至款清息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李庆春诉被告郑永飞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程序前置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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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辉:本院受理原告黄从云与被告赵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9000元(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按年息24%计算)。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黄从云诉被告赵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程序前置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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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文海:本院受理原告王吉清与被告董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董文海立即偿还原告王吉清借款本金150万元;2.被告承担17.4万元的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月2%的标准计算,暂从2019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2020年5月8日,此后顺延至款清之日);3.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万元;4.原告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与王岗路交口恒大城50幢-51幢50-1601室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王吉清诉被告董文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程序前置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藏德娟、陈学锋:本院受理原告刘文静与被告藏德娟、陈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56000元(按月利率1.2%计算从2019年3月29日起计至2020年3月29日;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3月30日起计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6月4日);2.依法判令原告对两被告抵押的合肥市瑶海区铜陵北路与临泉路交口橘郡万绿园A-2幢405室的房产具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15000元;4.本案诉讼费等由两被告承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刘文静诉被告藏德娟、陈学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程序前置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白如勤、靳永龙、靳永康: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大伟、张德英诉朱广英、白如勤、靳永龙、靳永康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一、二赔偿款3315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蔡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蔡铭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段银升: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段银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劲柏、李维康、杨鹏:本院受理的(2020) 皖0111民初1144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陈劲柏、(2020) 皖0111民初1147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维康、(2020) 皖0111民初1148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杨鹏信用卡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永强、许丽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诉被告你们信用卡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03民初7932、7933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宣凡:本院受理(2020)皖0111民初6199号原告合肥新鸿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凡、朱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焕箭、王维杏:本院受理(2020)皖0111民初7010号原告汪爱平诉被告张焕箭、王维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杜浩:本院已受理原告黄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借款730000元本金及利息(其中300000元从2018年11月12日计算,430000元从2019年10月30日计算,均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凯: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庐阳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理赔款67429.09元、未付保费4960. 7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理赔款和未付保费之和为基数,自2019年4月8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3月22日为16659.58元),暂合计89049.41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项发琴: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理赔款53,298.93元、未付保费5557 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理赔款和未付保费之和58855.93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2日起按日利率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2月16日为9299.24 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辉、安徽稀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吴冬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清偿原告欠款本金81177元、利息29223.72元,合计110400. 72元(计算至2019年10月21日,后续利息按月息1%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大祥:本院已受理原告王献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 元,并支付利息2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飞、徐丙政: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树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淮矿万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钟飞、徐丙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钟飞、徐丙政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65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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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飞、徐丙政: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树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淮矿万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钟飞、徐丙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皖0111民初6526号民事裁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被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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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公告

安徽省中电精彩微电子有限公司经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请有关债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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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18755350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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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3日

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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