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康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朱康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王铮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友权: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拖欠的物业费5599.8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943.32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其后实际违约金为以5599.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时止);上述1、2项合计暂计654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兰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安粮双景佳苑5#708室房屋物业费13060元,已产生的违约金2406元,计1546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安粮双景佳苑3#303室房屋物业费7487元,已产生的违约金1065元,计8552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石秀、龚新翠、李修福、宋叶芳: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皖01民终3990、3992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正勇、黄玉柱、胡桂桂、顾小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李正勇、黄玉柱、胡桂桂、顾小玲信用卡纠纷4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24日9时0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第1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刘洋、李梦君、吉康、李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刘洋、李梦君、吉康、李丽信用卡纠纷4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24日9时0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第1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李守泉、姜梅、黄荣林、李志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李守泉、姜梅、黄荣林、李志忠信用卡纠纷4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24日9时0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第1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雷、陈忠跃、时侠朋、王新红、盛利、常军: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阜阳北路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六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6526号、(2020)皖0103民初6527号、(2020)皖0103民初6528号、(2020)皖0103民初6529号、(2020)皖0103民初6530号、(2020)皖0103民初65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否则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臧千福:本院受理原告吴运怀与被告臧千福、郭为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70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臧千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运怀借款本金101450元并支付违约金21030.74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1月23日,之后以本金1014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运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95元,由原告吴运怀负担1969元,被告臧千福负担262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臧千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解明、吴佩佩:本院受理原告陈立山与被告解明、吴佩佩、衡光先、安徽衡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209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陈立山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50元,由原告陈立山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原告陈立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解明、吴佩佩:本院受理原告徐应明与被告解明、吴佩佩、衡光先、安徽衡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208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徐应明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46元,由原告徐应明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徐应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解明、吴佩佩:本院受理原告乔兵与被告解明、吴佩佩、衡光先、安徽衡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20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乔兵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886元,由原告乔兵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原告乔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锡山区云林一电汽车空调压缩机配件厂: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易斯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永梅:本院受理原告朱夕海诉被告张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志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79858.97 元;二、被告李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二点五的利率标准,自2017年10月24日起,以13937.24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3日起,以10924.35 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2日起,以8529. 07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3日起,以11411.4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2日起,以11447.78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4日起,以6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3日起,以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2日起,以11509.13元为基数,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德林: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朱德林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德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贷款本金177762.88元,并支付手续费26140.56元、利息8218.38元、违约金8301.31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2月1日;之后利息、复利按《东莞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东莞银行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计算至透支本金还清之日止;违约金按《东莞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东莞银行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二、被告朱德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代理费6579元;三、驳回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10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蒯昌山: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蒯昌山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蒯昌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贷款本金108396.18元,并支付手续费9777.8元、利息6939.89元、违约金6227.1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2月1日;之后利息、复利按《东莞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东莞银行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计算至透支本金还清之日止;违约金按《东莞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东莞银行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二、被告蒯昌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代理费3915元;三、驳回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10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红昌: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红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谢红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60356.56 元;二、被告谢红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五的标准,自2018年11月23日起,以17613.28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8日起,以13146. 19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3日起,以7943.1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3日起,以17457.81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以4196.14元为基数,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长安:本院受理原告丁长城与被告宋长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宋长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丁长城货款43400元,并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丁长城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97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先虎:本院受理原告梁有财与被告余先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余先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梁有财33566元,并自2020年1月13日起以3356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梁有财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300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静、沈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静、沈妍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徐静、沈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89864.86元;二、被告徐静、沈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五的利率标准自2016年5月24日起,以8946.91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3日起,以48631.54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4日起,以24311.59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3日起,以13952.05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4日起,以29033.15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3日起,以23299.28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2日起,以18201.21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3日起,以23489. 13元为基数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晓荣: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晓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陆晓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6665.91元;二、被告陆晓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五的利率标准,自2019年5月23日起以8146.76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3日起以8519. 15元为基数,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薛维松: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刚与被告薛维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薛维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志刚借款本金70000元,并自2017年5月30日起以7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给付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志刚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06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军: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程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贷款本金144591.37 元,并支付手续费28584元、利息4267元、违约金5973.28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2月1日;之后利息、复利按《东莞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东莞银行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计算至透支本金还清之日止;违约金按《东莞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东莞银行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二、被告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代理费5483元;三、驳回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计亭: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张计亭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计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贷款本金141571.81元,并支付手续费24458.13元、利息257.1元、违约金2473.79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2月1日;之后利息、复利按《东莞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东莞银行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计算至透支本金还清之日止;违约金按《东莞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东莞银行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二、被告张计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代理费5209元;三、驳回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10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文浩、金玲:本院受理原告陈红兵与被告陈文浩、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文浩、金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红兵借款本金280273.77元,并自2016年6月27日起以280273.7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陈红兵对抵押物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106号3幢103室房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陈红兵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39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森泰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诉你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伟华、安徽森泰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欣、安徽森泰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克艾、丁长琴、安徽森泰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斌、何荣、安徽森泰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家生、李光秀、安徽森泰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森泰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诉你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萍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存华、杨世峰:源告安徽天盛元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存华、杨世峰典当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刘存华、杨世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天盛元典当有限公司当金25万元,综合费用(综合费用以25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9年4月25日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原告安徽天盛元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存华名下位于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酒厂商住楼4幢西5号(房地权证:肥东房字第012230号)房产的拍卖、变卖款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金额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安徽天盛元典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80元,减半收取29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740元由被告刘存华、杨世峰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1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 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鑫大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春冬、陈娟、安庆市银阁家居建材有限公司、郑培顺、陈爱朱、安庆市鑫濂商贸有限公司、郑正保、许腊霞: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鑫大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春冬、陈娟、安庆市银阁家居建材有限公司、郑培顺、陈爱朱、安庆市鑫濂商贸有限公司、郑正保、许腊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811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胡勇、郝钰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罗岭支行诉被告胡勇、郝钰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811 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勇、郝钰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罗岭支行欠款本息合计62686.51元,并按照年利率14.335%的标准向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罗岭支行给付本金34999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68 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68元,由被告胡勇、郝钰兰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阮宏开、张宜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罗岭支行诉被告阮宏开、张宜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紛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811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阮宏开、张宣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罗岭支行欠款本金49753. 69元、逾期利息6598.04元,合计56351.73元,并按照年利率14.335%的标准向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罗岭支行给付本金49753.69元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10元,由被告阮宏开、张宜红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吴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诉你保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黄海平、许春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缺席判决。
庐江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龙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混凝土货款本金997160.50元;支付违约金36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同轩装饰有限公司、张远兵:本院受理原告张腾飞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共计25709元;2、判决被告按照年利率24%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4649元(以2570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7月27日暂计算至2020年4月27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飞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院0102民初9802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徐飞飞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透支利息、违约金共计人民币83170.6元(透支利息、违约金等暂计算至2020年3月1日,后续按《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即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透支利息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2、判令被告徐飞飞承担原告因追偿贷款所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2500元;3、判令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李强、陈思勤对第1、2、5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在第1、2、5项请求对徐飞飞名下的别克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皖AAE145)抵押物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宿州杰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2020)皖0102民初9796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831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54930元;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纯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三联塑胶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9798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1850. 76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6227.6元(以41850. 76元的15%计算违约金);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顾磊、甄瑞、甄秦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皖0102民初9799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顾磊、甄瑞支付给原告代垫款341471.84元,及违约金69832.69元(违约金自每笔实际垫付后第四日始,以实际垫付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20年5月11 日为69832. 69元);2、判令顾磊、甄瑞支付给原告后续违约金(以341471.8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5月11日始计算至款清之日);3、甄秦楠对顾磊、甄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盛球、陈小鸿、郭世俊: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庆年诉被告夏盛球、陈小鸿、郭世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廖英红、莫中臣、莫光荣、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廖英红、莫中臣、莫光荣、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燕: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首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物业服务费6458元(自2012年8月3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欠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闫盛千: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兵与被告闫盛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闫盛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志兵借款本金50000元和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 50000元借款以5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4.75%为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计付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远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张远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2776.11元,利息6770. 5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455. 85元,消费手续费1134元(暂计至2020年1月3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时止),合计84136.51元; 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1000 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培初:本院受理原告吴元与被告曹培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巳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曹培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吴元借款本金30000元和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0000元为基数,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计付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红:本院受理原告王玉好诉被告郑文、黄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金:本院受理原告丁治国诉被告王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忠家:本院受理原告张祥诉被告唐忠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56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王芝伟:本院受理原告陈赵诉被告合肥金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胡萍、王芝伟、文一地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11民初29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长征:本院受理原告郭宏诉被告朱长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38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悔过书
为了生活,我被聘在船上打工,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触碰法律红线,现在我已经深刻认识到在长江非法采砂行为的危害性,不仅对长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也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伤害,自己深感后悔,愿意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现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我也将吸取教训,不再做违法乱纪的事。
悔过人: 梅俊
2020年9月3日
悔过书
我已深刻认识到在长江非法采砂行为的危害性,不仅对长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也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伤害,我现在感到非常的后悔,愿意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现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我也将吸取教训,不再做违法乱纪的事。
悔过人:赵羊敏
2020年9月3日
遗失声明
阜阳皓海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阜阳市颍泉区瑶海支行开户,开户账号1311036409200012587,开户许可证明书遗失,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