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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09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09-14 15: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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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芹、朱春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66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秦林、秦四五、汤志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66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范丙春、张玉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66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阳光、赵云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66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平印、王玉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66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红、张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71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鹏成、张智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66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安全、张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66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代明誉、陶若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66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兰、张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66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晓甲、刘南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66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贾启飞、王珍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66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传杰、郭春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09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亚洲、陈晓红: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程亚洲、陈晓红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伟、高秀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高伟、高秀云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林、李芬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李林、李芬香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朝友、陈嫦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徐朝友、陈嫦娥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梦志、郭金秋: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李梦志、郭金秋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春伟、陈梦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吴春伟、陈梦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汤庆龙、孙艳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汤庆龙、孙艳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冬生、王铜玲: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沈冬生、王铜玲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娜娜、倪恒罗: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江娜娜、倪恒罗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晨、鲍凤翔: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杨晨、鲍凤翔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李婷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银秀、马天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马银秀、马天长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红岩、代朋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陈红岩、代朋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波、崔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彭波、崔影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朋朋、李筱薇: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王朋朋、李筱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田涛、陆香林: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田涛、陆香林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毕瑞武、欧左红: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毕瑞武、欧左红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军富、邢爱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十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振权、李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十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小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十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杭州纷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冯素丽与杭州纷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家保:本院受理原告卫功建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家保:本院受理原告周正文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闫光明: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3629号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墩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文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飞飞:本院受理刘桂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陶永松: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粤通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国铸建设置业有限公司、范仁国:本院受理凌俊荣诉你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256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诉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焕生:本院受理郭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周丽丽:本院受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肥西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4日在安徽法制报刊登的原告张友江诉被告刘媛媛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3608号]公告中,其中原告“离婚纠纷”应为“民间借贷纠纷”,特此更正。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市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孙叶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建雄铁艺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 皖0102民初988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合同款48652元;二、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48652元为基数,自款项结算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妮:本院受理原告田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988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7480元及为主张债权支付的交通费、油费2160元及从2019年6月19日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按照年息6%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 0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豪杰天下功夫煲仔有限公司、胡凯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保新冷鲜批发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皖0102民初988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 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937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自2017年1月1日以来的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时止(利率以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75%×1.5倍罚息=7. 125%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罚息自2019年8月21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暂计至2020年6月20日,为14484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席俊霞:本院受理原告魏芝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 皖0102民初794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44050.27元;二、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建中:本院受理原告王道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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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智明:本院受理原告张品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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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兴锋、姚敏:本院受理原告杨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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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琳(公民身份证号码341622196812264923):本院受理原告马辉与被告张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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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飞、徐丙政: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兴隆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钟飞、徐丙政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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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学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吕学林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吕学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8858.11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13030.7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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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齐、宋家阳: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559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韩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首付款69731.85元及违约金(以69731.85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宋家阳、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85元,由韩齐、宋家阳、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负担79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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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化见: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德安诉被告汤化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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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袁侨:本院受理的原告卫一凡诉被告张袁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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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健: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洁诉被告郑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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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群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鸿飞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前东诉被告安徽群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群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鸿飞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蒋成飞、胡文杰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赵锦志诉请:一、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安徽群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安徽鸿飞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入股合作协议书》;二、依法判决五被告返还原告股东出资款31万元,并承担利息58900元(以31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08月09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8月9日,按照全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三、五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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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博雅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锦志诉被告合肥博雅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赵锦志诉请:一、请求法院判令合肥博雅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合同业务退还原告佛珠加工押金23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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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叶雪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顺星石材经营部诉被告安徽国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叶雪峰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4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提、孟小兰、闫斌: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京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提、孟小兰、闫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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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鸿冉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鸿冉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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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俊、彭卫娟、郑晓辉、安徽金徽金服财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余俊、彭卫娟、郑晓辉、安徽金徽金服财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运祥物流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合肥运祥物流有限公司、鹰潭大顺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被告合肥运祥物流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合肥运祥物流有限公司、鹰潭大顺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宜嘉便利超市有限公司、郭灿:本院受理合肥浩合通商贸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09919 元以及罚金20991. 9元(以209919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计算,款清息止,现暂从2020年1月15日计算至起诉2020年6月15日为20991.9元);2、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4500元,交通费500元;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独任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宇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严华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5.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10日以5.3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独任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