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通环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鑫虎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通环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北京中通环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春雷:本院受理原告高满义诉被告赵春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赵春雷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迎:本院受理原告高满义诉被告王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王迎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海狮门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舜奇幕墙材料经营部(经营者薛朝贵)诉被告安徽海狮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安徽海狮门窗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30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世芳:本院受理原告朱维忠诉被告贾贤林、贾洁、夏思齐、赵世芳,第三人合肥市明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19)皖0111民初16939 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朱维忠、贾洁、贾贤林在法定期间各自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三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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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飞、徐丙政: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威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新蕊:本院受理原告吴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46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明书:本院受理原告熊士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29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章林:本院受理(2020)皖0111民初7378号原告章月琴诉被告王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贯文:本院受理(2020) 皖0111民初3276号原告彭克凤诉被告朱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雷、王艳艳: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3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26386元及利息(以实际垫付款为基数,分段计算,自实际垫款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二倍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王艳艳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驳回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公告费800元,由刘雷、王艳艳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邓帅:本院受理原告姚琼诉被告邓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069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41000元及利息21604.27元(利息以41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3%的标准,自2017年3月14日起算,暂计算至2020年7月30日,后顺延至款清息止);暂共计62604.2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永谨:本院受理原告陶英霞诉被告谢永谨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9708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卞国飞:本院受理原告吕春帅诉被告卞国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6130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支付劳务报酬5767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5767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4月14日始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国:本院受理原告杨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127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及利息51000元,合计人民币101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继柱:本院受理原告湖南安驾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继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菲文: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紫蓬养生服务有限公司、中资创联区块链技术开发应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皖0123民初5006号原告合肥经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2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胡自锐:本院受理原告陆伟阳诉被告胡自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439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锂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1438号原告上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十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肥西玉兰大道38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锂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1441号原告东莞联华鑫精密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十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肥西玉兰大道38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克明: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4847号原告张亚运诉被告李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湖北华宇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3003号原告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文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武行奇: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3343号原告王祥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文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钱同俊、胡超、方跃敏: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3529号原告吴昌来诉你合伙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文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徐垒垒、杨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346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江海:本院受理原告楚善成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442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云谷路办公区法庭1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庆易森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孟令友、戴兵:本院受理原告御胜汽车(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易森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孟令友、戴兵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 皖0811民初215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8民终968号民事裁定书等。二审裁定撤销本院(2019)皖0811民初351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原告御胜汽车(上海)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二辆GMC越野车价款人民币720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利息人民币162000元(从2017年5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至还清车价款人民币720000元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宜城:本院受理原告江加霞诉王宜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811民初289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原告江加霞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贰万叁仟元整(¥230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北部新城稼先大道)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杜慧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日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孙:本院受理原告许红诉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日下午15点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彦松:本院受理原告周卫东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恒俊:本院受理原告席俊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7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园、赵玲、代光伟: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8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涛:本院受理原告何晨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思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先清:本院受理原告支叶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俞贤华、李家珍、韩永桢、俞恬静:本院受理原告郭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7日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辉:本院受理原告姚德安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8日上午10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金鹏:本院受理原告姚德安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8日上午10点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一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胜平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8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涛:本院受理原告夏丽娟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8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明亮:本院受理原告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8日上午8 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雪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7日下午15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恒:本院受理原告吴世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7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俊超:本院受理原告蔡传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海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张海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皖0111民初2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代偿款34839.78元及违约金( 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4839. 78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5日起,按每月1%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张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逾期保费76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26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126元,由被告张海霞承担1600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上诉状,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华、秦刘: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赵华、秦刘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皖0111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赵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代偿款22965. 1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2965.15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每月1%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赵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逾期保费3389.97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7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97元,由被告赵华承担1200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涛、杨春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丁涛、杨春红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丁涛、杨春红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0108.46元,利息1094.06元,违约金2306.56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1日,之后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被告丁涛、杨春红实际偿清全部本息及违约金之日止),暂合计为23509.08元;2.被告丁涛、杨春红承担原告律师费2500元; 以上二项合计为26009.08元;3.原告在前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丁涛提供的车牌号为皖AY0828号的小型轿车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款项优先受偿;4.被告三、四、五对被告一、被告二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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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浩:本院受理原告张健诉被告龙浩、第三人成都借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33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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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磊:本院受理原告李伟诉被告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11民初29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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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薛云:本院受理原告黄建设诉被告殷薛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11民初43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冯珍珍:本院受理原告郭宏诉被告冯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11民初38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袁世松:本院受理原告董华龙诉被告袁世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11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秦新琼:本院受理原告王小芳诉被告秦新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11民初58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费邦能:本院受理原告倪晓莉诉被告费邦忠、费邦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11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06年5月30日,本院根据肥东县华侨溶解乙炔厂的申请,裁定受理肥东县华侨溶解乙炔厂破产还债一案。2020年7月22日,肥东县华侨溶解乙炔厂破产管理人申请终结该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该企业破产期间共发生破产费用679500元,而该企业无任何财产可供清偿,符合终结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裁定宣告终结肥东县华侨溶解乙炔厂破产还债程序。
肥东县人民法院
殷宏军:本院受理原告胡道厅与被告殷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殷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道厅借款本金126600元,并自2017年6月10日起以23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5日起以736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1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殷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胡道厅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胡道厅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581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章建国:本院受理原告丁长城与被告章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章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长城货款155000元,并自2019年1月20日起以155000 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率至2019 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丁长城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96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杨:本院受理原告谈勇与被告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杨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谈勇1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581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鸣:本院受理原告吴二平与被告王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王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二平欠款25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581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磊、陈霞: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张磊、陈霞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请求依法判决:1.两被告立即清偿所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3904元、利息1477.81元及违约金2179.26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1日,之后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被告张磊实际偿清全部本息及违约金之日止),暂合计为47561.07元;2.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2500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坤、祝晓静: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董坤、祝晓静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董坤、祝晓静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85258.95元、利息6645.42元,违约金3476.55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3月9日,之后至清偿之日的按信用卡合约标准继续计算),合计95380.92元;2.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5000元,以上两项合计100380.92元;3.原告对被告董坤名下抵押物(车牌号为皖K10D73雪佛兰牌汽车)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的处置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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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强: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范强、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范强立即清偿所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0559.78元、利息166.69元及违约金500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1日,之后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被告范强实际偿清全部本息及违约金之日止),暂合计为21226.47元;2.被告范强承担原告律师费2500元;3.被告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范强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杰: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刘杰、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刘杰立即清偿所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3614.19元、利息537.97元及违约金1428.20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1日,之后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被告刘杰实际偿清全部本息及违约金之日止),暂合计为25580.36元;2.被告刘杰承担原告律师费2500元;3.被告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杰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常宏: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袁常宏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袁常宏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7865.94元、利息1617.75元、违约金1500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5日,之后至清偿之日止按信用卡合约标准继续计算),合计50983.69元;2.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7000元;3.原告对被告名下抵押物(车牌号为皖NM4916大众牌汽车)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的处置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青云: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童青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525569.32元,利息8046.68元(利息等暂计算至2020年1月1日,之后至本息等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继续计算),合计533616元;2.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32500元;3.原告第1、2、4项请求对被告名下(合肥市瑶海区桃园路合浦东村30幢604室房产)的抵押物折价、拍卖等所得的处置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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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慧芳、耿广龙: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杜慧芳、耿广龙、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杜慧芳、耿广龙立即清偿所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36600.74元、利息1674.72元及违约金2317.19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1日,之后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被告杜慧芳实际偿清全部本息及违约金之日止),暂合计为40592.65元;2.被告杜慧芳、耿广龙承担原告律师费2500元;3.被告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杜慧芳、耿广龙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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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德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黄德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德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100678.26元及逾期保费9241.6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5年10月9日起以56478.35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6日起以44199.9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至理赔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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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李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23160.64元及逾期保费3502.33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12月2日起以23160.6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至理赔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64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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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根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奚根宝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奚根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22134.39元及逾期保费4142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7月26日起以22134.3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至理赔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64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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