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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1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09-14 15: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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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晓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梅晓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梅晓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39935.16元及逾期保费259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5年4月29日起以39935.1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至理赔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64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钢(身份证号3424251968071500):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康祺利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许雪松、张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张钢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万燕、龚可可:本院受理的原告蒋宏秀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万燕、龚可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蒋宏秀借款本金322583 元及利息(以42583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日起按年利率10%计至款清之日止,以2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蒋宏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260元,由原告蒋宏秀负担360元,由被告万燕、龚可可共同负担69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20) 皖0102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乐: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杰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杰海借款本金45万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以4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陈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杰海律师代理费8000 元;三、原告胡杰海就本判决第一、二项债权对被告陈乐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漕冲路与长临路交口新海家园C地块8幢1903室[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权第20018729 号]房屋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919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申请费3220元,合计13210元,由被告陈乐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靓(公民身份证号340104197912124016):本院受理原告龚燕诉被告赵靓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11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钟飞、徐丙政:本院已受理原告陆斌与被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钟飞、徐丙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玲: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与被告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4日 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高超: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与被告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4日 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陈春晖: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与被告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4日 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赵广翠: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与被告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4日 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甄茂祥: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与被告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4日 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陈: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与被告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4日 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朱恋竹、赵冬梅: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与被告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4日 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戴召洋: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与被告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4日 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宋文戈、丁莲萍: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与被告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4日 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姜伟: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与被告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4日 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阁兰梅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明光路店:本院受理原告汤道芳与安徽阁兰梅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明光路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 皖0102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安徽阁兰梅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明光路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汤道芳工资6439.7元;二、驳回原告汤道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安徽阁兰梅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明光路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岁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许岁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位于合肥市全椒路以西临泉路以北合肥新闻中心综合办公楼及会议展览中心的12楼的房屋(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148969号)给原告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二、被告许岁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租金92184元,并支付违约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分段计算如下:以未付租金46092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0日计算至2019年5月19日止;以未付租金92184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0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三、被告许岁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15364元/月的标准计算至涉案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0元,减半收取1625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945元,由被告许岁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道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浙安水产品商行与被告谢道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 皖0102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谢道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浙安水产品商行货款475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752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时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市瑶海区浙安水产品商行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95元,由被告谢道宇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勇:本院受理原告胡文俊与被告方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方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胡文俊工程款1414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0元,减半收取156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65元,由被告方勇负担。自公告之月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杨升:本院受理原告杨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广州名尚化妆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卓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庆柱、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李强、陈思勤:木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明信、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李强、陈思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超、孙萌萌、安徽尚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席绪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立新:本院受理原告曹冬冬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10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款人民币43000 元并支付利息暂计1700元(利息以43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17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俊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杨俊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支付517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90元,由被告杨俊连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旭:本院受理原告王磊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 1、被告方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磊欠款25800元和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5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2、驳回原告王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60元,由方旭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晖: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妙妙屋房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晖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占克忠:本院受理原告赵春来与被告占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811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占克忠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赵春来借款及利息共计6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6 元,由被告占克忠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阮子斌、许碧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811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阮子斌、许碧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赔偿款22570.53元;二、被告阮子斌、许碧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保费2432.8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阮子斌、许碧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合肥多多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肖良:本院受理原告陈国赞诉被告合肥多多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肖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222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韩长龙诉被告合肥金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海波:本院受理原告华明诉被告安徽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安徽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合肥第二分中心、汪海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11 民初2389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跃、廖圣明:本院受理原告张友本诉被告张杰、被告张德理、被告陈跃、被告廖圣明迫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被告张德理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磊:本院受理原告曹灿诉被告合肥微轩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被告陈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被告合肥徽轩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中新、亳州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忠明诉被告徐中新、亳州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91 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中新、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徐忠明借款本金1209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209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9日起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7119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合计72119元,由被告徐中新、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徐中新、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军富、王晨峰:本院受理的原告卫治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 皖0123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暨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大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将对债务人安庆市合茂商贸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本息及其他一切合同权益转让给安庆大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债权提供的以下反担保权益一并转让。现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和反担保人周结林、陆梦彦、陆可锦、柳建荣、汪卫东、江宜和、姜猛、方世红。请债务人和反担保人或债务人和反担保人的继承人向安庆大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义务。

公告人: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安庆大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