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20年09月1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09-14 15:18:43
点击下载:

李朝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朝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 皖0102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朝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暂计至2019年6月1日为8580元,后期利息以借款本金6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李朝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21000元;三、原告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对抵押物即被告李朝爱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东、紫云路北紫云花园72幢404[产权证号: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010956号]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40元,减半收取5470元,由被告李朝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季洪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厚田、李宏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传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勇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东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新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新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计海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忠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前俊:本院已受理原告刘国平与被告梁前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梁前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刘国平违约金3333元和费用100元;二、驳回原告刘国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共计825元,由被告梁前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凤阳: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凤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胡凤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23767.0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胡凤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丘裕生: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晓月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丘裕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丘裕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晓月商贸有限公司货款98000元及利息(以9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6月10日计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支付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2120元,由被告丘裕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胜勇、合肥市居宜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建徽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胜勇、合肥市居宜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合肥市居宜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建徽源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54000元及利息(以15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8月22日起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建徽源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610元,由被告合肥市居宜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武:本院已受理原告韦邦林与被告姚武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姚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韦邦林履约保证金10000元及支付利息( 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5%的标准自2019年5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830元,由被告姚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奇超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辰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奇超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安徽奇超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辰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521448.86元及利息(以521448. 8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奇超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辰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三、驳回原告安徽辰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60元,减半收取468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5480元,由被告安徽奇超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雪峰: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圣杰石材经营部诉被告叶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叶雪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瑶海区圣杰石材经营部货款819845元及利息(以81984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12月2日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瑶海区圣杰石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40 元,减半收取612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6920元,由被告叶雪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现代一品家具经营部: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晓月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瑶海区现代一品家具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合肥瑶海区现代一品家具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晓月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5000元及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10月15日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晓月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215元,由被告合肥瑶海区现代一品家具经营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末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政伟: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宏梅与被告刘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政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宏梅借款180000元及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9年10月15日计至款清之日止)。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2750元,由被告刘政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兴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维香、万丹丹:本院已受理原告王永超与被告蒋维香、万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2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蒋维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永超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8年1月6日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万丹丹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永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0元,减半收取26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060元,由被告蒋维香、万丹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宇荣军:本院受理原告韩翠珍诉被告宇荣军、朱永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11民初28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北京天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建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汪贵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欣天启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张计: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海之阳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欣天启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张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判决被告安徽欣天启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3000元及违约金(以欠款本金8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款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6月1日,暂记违约金为8300元),合计91300元;2、 判决被告张计对被告安徽欣天启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欠付原告货款本金83000元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蓝鼎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你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91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蓝鼎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赔偿款144577元、利息(以144577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赔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92元,公告费450元,合计3642元,由被告安徽蓝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