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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15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09-15 15:3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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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峰、王翠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270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二向原告支付垫付款581433.06元(截止到2015年4月22日)及垫付款的利息290135.1元(截至2018年1月15日,后期利息以日利率0.05%按合同约定至款清止)合计871568.16元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2、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合肥意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帅亿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10268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6000元及逾期利息4363元(自2017年9月13日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20年6月15日,实至付清之日止)合计:3036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巢湖欣瑞达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周大:本院受理原告王华新诉你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266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油款、运输费735331.10元、逾期付款损失296662.22元,合计1031993.32元(自2018年4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7月20日,以后顺延、直至全部清偿);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贵州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唐昆、张珊珊、杨俊、石泽琴、杨艳、王世俭: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唐昆、张珊珊、杨俊、石泽琴、杨艳、王世俭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贵州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为清偿款计人民币2747312.52元以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2747312.5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唐昆、张珊珊对上述第一项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杨俊位于凯里市迎宾大道35号天欣苑一期1层商7号房产(不动产产权证书号201505594)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该房产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石泽琴位于凯里市营盘西路南侧韶山北路西侧锦江大厦18层A号房产【不动产产权证书号黔(2017)凯里市不动产权第0013369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该房产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杨艳位于凯里市清平北路10号金桥商品房23号、24号门面(不动产产权证书号A02003687) 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该房产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王世俭位于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浦江路190号中兴世家叠翠轩D栋3单元1层9号(不动产产权证书号筑房权证小河字第13001189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该房产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七、驳回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3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838元由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838元,被告贵州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上诉状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蕾、柴垒、韦丽萍、周鹏珺、李颜、李洪英、丁晓东、孙欢、赵卿晨、黄频、李霞、万兰兰诉你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十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述十二案的民事判决书,限你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大永:本院受理涂成林、涂丽丽、涂玲玲申请执行王威、朱大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房地产询价报告、拍卖裁定书。依法通过安徽安联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被执行人朱大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皖L91099江淮车辆价格为6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房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赵新梅:本院执行的(2019)皖0123民初683号管海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执667号告知询价结果通知书、拍卖执行裁定书、拍卖公告。你名下位于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包公路好运2幢302室房屋平均询价金额为956863.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果对询价报告漏评、少评部分等项目有异议,请于送达之日后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不予受理。

肥西县人民法院

田宇:本院受理原告薛娜与被告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田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薛娜借款本金26300元,并支付利息(以26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0日起按月利率1.38%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薛娜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晓燕:本院受理原告郑云龙与被告孙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孙晓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云龙借款本金952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95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郑云龙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乔三彬:本院受理原告蔡玉萍与被告乔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 乔三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蔡玉萍借款本金20000元整,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4年1月2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蔡玉萍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2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小龙:本院受理原告邵鸣与被告张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张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邵鸣借款本金18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英松:本院受理原告宇世海与被告吴英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吴英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宇世海借款本金50000元整,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0年7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吴英松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钱昌升:本院受理原告钱昌云诉被告钱昌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50000元、利息29000元(利息按照2%/月计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欠息之日计算至2020年4月28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利娜、杜成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诉被告王利娜、杜成涛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3765元,透支利息2156.01元、违约金3264.55元,合计29185.56元(暂计算至2019年2月1日,之后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偿清全部本息及违约金之日止);3.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用2500元;以上两项合计31685.56元;4.原告在前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提供的车牌号为皖ADU836的小型轿车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款项优先受偿;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洪光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诉被告洪光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41969.81元,透支利息3724.88元,违约金500元,合计246194.69元(利息、违约金等暂计算至2019年2月12日,之后按双方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计算办法继续计算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用2500元;以上两项合计248694.69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4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振涛:原告李福祥与被告黄振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黄振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福祥装修工程款45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17元,减半收取508.5元,由被告黄振涛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69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大伟:本院受理原告郑玲霞与被告宋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宋大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郑玲霞借款本金50000 元及逾期利息(2019年 11月30日前逾期利息为1249元,之后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 ;二、驳回郑玲霞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40元,由宋大伟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永清:本院受理原告赵忠华与被告张永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张永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忠华货款12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张永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以传:本院受理原告陆守荣与被告钟以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钟以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陆守荣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20日起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陆守荣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50元,由钟以传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平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群益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平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安徽群益木业有限公司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合同编号AHPX0002505);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合同价款651280元并双倍返还定金325640元,合计97692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答辩期限满后的30日内提出答辩状,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菜籽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袁莲诉被告合肥菜籽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袁莲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合肥菜籽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款项40066.7元及逾期支付利息5804.66元(从2017年9月25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款清息止);2、判令被告胡永胜、疏宝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答辩期限满后的30日内提出答辩状,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俊:本院受理安徽合九铁路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日9时00分在我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石伟东: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研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伟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研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请求:1.判令石伟东赔偿深圳市研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55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043元(逾期付款利息计详见计算清单);2. 判令石伟东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司武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64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邵晓东: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4502号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文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赵仁: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4657号原告郑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文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曹卞:本院受理陆玉宝诉你、合肥市龙辰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黄启晓:本院受理原告张家财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30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唐世玉:本院受理原告陈志海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法志:本院受理原告陶华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芜湖华亿国际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华亿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繁昌华亿置业有限公司、南陵华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项义水、章国琴、项领、杨娟娟:本院审理原告安徽质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华亿国际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华亿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繁昌华亿置业有限公司、南陵华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项义水、章国琴、项领、杨娟娟、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民初180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原告诉讼请求:一 、判令被告芜湖华亿国际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9539101.41 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以109539101.41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6月19日利息及罚息为8032867.44元。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6月19日的复利为249312.38元。其后利随本清。至2020年6月19日尚欠本息合计117821281.23元);二、判令被告芜湖华亿国际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0元、保全担保费42000元;三、判令原告对被告芜湖华亿国际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芜湖市镜湖区华亿国际购物中心的房产(房地权证芜镜湖区字第2012131809 号)在上述一、二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被告安徽华亿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繁昌华亿置业有限公司、项义水、章国琴、项领、杨娟娟在上述一、二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原告对被告安徽华亿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陵华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繁昌华亿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在上述一、二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0日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夏道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29681.37元;2. 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29681.37为基数,自2014年10月08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额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256.9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刚、张项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90464.17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90464.17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0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额之日止);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6959.70元;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伟、姜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7970.7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违约金(以17970.70为基数,自2014年12月01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额之日止);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安棚、黄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 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7967.46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违约金(以7967.46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4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额之日止);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4876.67元;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载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海燕、王家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 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63664.41元及违约金(以63664.41为基数,自20161101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6300.2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 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