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20年09月15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09-15 15:40:14
点击下载:

郑楠: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小胖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徽润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丁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典权: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小胖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典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黎福:本院受理原告徐先明诉被告孙黎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韩邦贵: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磨店社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韩邦贵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点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苏得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戴玉亭: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成东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得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戴玉亭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牛波:本院受理的宋皖鹏诉被告牛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殷帮忠: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宏刚诉被告殷帮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小平:本院受理的原告魏伟诉被告李小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兵: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兵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点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晋银:本院受理的原告薄小红诉被告程晋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点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梅地玖: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梅地玖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点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迎春、夏拥军: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沈迎春、夏拥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从政、王美玲: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金从政、王美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云鹏: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第六空间大都会家居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云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点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强: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第六空间大都会家居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张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第六空间大都会家居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商位租金41991元、物管费18822. 35元及违约金(至2019年8月19日止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8315元,2019年8月20日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租金和物管费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合肥第六空间大都会家居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0元,由原告合肥第六空间大都会家居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被告张强负担15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强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会东、葛翠芳:本院受理原告程凤贞诉被告杨会东、葛翠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杨会东返还原告程凤贞购房款150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在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程凤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270元,由被告杨会东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爱尚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庆平诉被告安徽爱尚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统0102 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解除原告朱庆平与被告安徽爱尚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安徽爱尚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庆平定金21000元、装修款6260元;三、被告安徽爱尚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庆平违约金5452元。案件受理费620元,由被告安徽爱尚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爱尚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诉被告蔡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偿的贷款14978.21元、违约金91578.57元(以158990.57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4日起按日利率千分之一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4月1日为91578.57元,余款计算至款清日止);合计: 250569. 1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保费9242.36 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梦梅:本院已受理原告季汝坤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11651 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龙龙: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陈龙龙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44625. 03元(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5月11日,此后至被告实际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请求法院一并判决);2、判令被告陈龙龙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清偿上述款项;3、判令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李强、刘亚子、陈思勤对原告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标的额:44625.0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培清、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高培清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70020.93元,利息13181.12元,本息合计283202. 05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4月21日,此后至被告实际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罚息请求法院一并判决);二、请求判令被告高培清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三、判令被告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标的额:285702.0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庆桂、丁雪梅: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07004.46元,利息4550.14元,本息合计311554.6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4月21日,此后至被告实际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罚息请求法院一并判决);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25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标的额:314054.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森:本院已受理原告龚传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6000 元,并以26000 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货款实际支付止,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明明、金素艳: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连带支付车辆停运损失4250元、评估鉴定费378元、共计4628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荣发兵: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透支利息、违约金共计人民币51406.99元(透支利息、违约金等暂计算至2020年3月1日,后续按《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即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透支利息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因追偿贷款所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2500元;3、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第1、2、5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原告在第1、2、5项请求对被告一名下的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皖AFQ595)抵押物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中权: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良照诉被告宋中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迈高木业有限公司、吴香兰、徐奕: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晓月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迈高木业有限公司、吴香兰、徐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桂云、李伟杰: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晓月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桂云、李伟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皓: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飞诉被告胡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倍金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刘小旭: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才诉被告合肥倍金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刘小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汪曼露与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汪曼露与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6日签订的学员合约,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汪曼露课程培训费5000元;二、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汪曼露利息(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汪曼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盼盼与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刘盼盼与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签订的两份学员合约,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刘盼盼课程培训费10000元;二、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盼盼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刘盼盼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2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秦峻骐与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秦峻骐与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和2018年12月1日签订的学员合约,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秦峻骐课程培训费10933元;二、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秦峻骐利息(利息以10933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秦峻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40元,由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吕嘉铮与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吕嘉铮与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7日签订的两份学员合约,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吕嘉铮课程培训费11700元;二、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吕嘉铮利息(利息以11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吕嘉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晓0102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徐逸洋与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徐逸洋与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 年10月7日和2018年11月4日签订的学员合约,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徐逸洋课程培训费10000元; 二、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逸洋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徐逸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兵:本院受理的原告许凤芹诉被告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凤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原告许凤芹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02民初504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涛: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丽媛与被告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徐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丽媛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800 元,合计950元,由被告徐涛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2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丹丹:本院受理原告赵文诉被告徐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起诉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徐丹丹立即归还原告赵文借款本金201775元及利息[以122775 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以79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3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月期间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截止到2020年4月20日,合计201775+14733+9322=22583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徐丹丹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袁松、胡报花:本院受理原告朱正干诉被告王袁松、胡报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正干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王袁松、被告胡报花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鉴定费、交通费共计143525.12元(详见赔偿清单); 2、判决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于第一项诉请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晓武:本院受理原告张德付诉被告朱晓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付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皖宜客栈转让协议; 2、朱晓武一次性退还张德付19万元转让款;3、朱晓武赔偿张德付两年多来的所有客栈维修费5万元; 4、朱晓武承担本次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汤学琴、付后辉: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与汤学琴、付后辉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执3239号裁定书:

拍卖被执行人汤学琴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新安江路558号东郡苑7幢3202室的房产,产权证号: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152311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陈志强、黄丽琼: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与陈志强、黄丽琼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执恢113号裁定书:

拍卖被执行人陈志强名下位于合肥市全椒路香江国际大厦1、2幢1-2104室房产(产权证号:合产111672)。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训康: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双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程训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玻璃货款6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3060元(以欠款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建军、汪清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汪建军、汪清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34075.7元及违约金(以34075.7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3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支付违约金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4154.67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田慧兰、曾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田慧兰、曾立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28243.97元及违约金(以28243.97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01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支付违约金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1066.5元;3. 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楚瑞宝、余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楚瑞宝、余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56950.88元及违约金(以56950.88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4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支付违约金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166.67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世明、尹国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王世明、尹国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 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47325.92元及违约金(以47325.92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7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支付违约金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596.08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冬生、高珊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谢冬生、高珊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 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26682.69元及违约金(以26682.69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8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支付违约金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530.69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 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永红、汪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谢永红、汪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4703.13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14703.13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9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811.09元;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蚨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挺、王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孙挺、王琦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91911.58元;2. 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 (以91911.58 元为基数,自2016 年11月01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6540元;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绍方:本院受理原告李道文与被告王绍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王绍方支付原告李道文的工资款人民币63000元;二、被告王绍方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君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黄君子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0824.13元,利息15524.4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904.69元,消费手续费1495.37元(暂计至2020年1月3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时止),合计112748.61元;2、判令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庆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庆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为其代偿的公积金逾期贷款152757.98元;2.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借款利息21265. 18元(逾期借款利息以代偿款152757.98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4.875%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5月7日,此后仍按照年利率4. 875%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追偿债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等1000元;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思秀: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刘思秀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186626.15元,(截至2020年05月20日,其中本金158789.97元,费用27836.18元),并承担自2020年05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等;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权利支付的律师费35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奕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徐奕斌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94793.89元(截至2020年05月20日,其中本金89424. 05元,费用5369.84元),并承担自2020年05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等;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权利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桑俊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桑俊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145337.27元,(截至2020年05月14日,其中本金138537. 77元,利息6351.12元,费用448.38元),并承担自2020年05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等;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权利支付的律师费35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夏国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139557.74 元,(截至2020年05月20日,其中本金117527.63元,费用22030. 11元),并承担自2020年05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曰止的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等;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权利支付的律师费3500元;3、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判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闫文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闫文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103796.82元,(截至2020年02月21日,其中本金95252.36元,费用8544.46元),并承担自2020年02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等;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权利支付的律师费3500 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佳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汪佳佳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114758.22元,(截至2020年04月22日,其中本金101343.21 元,费用13415.01元),并承担自2020年04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等;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权利支付的律师费35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黎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范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共计11578.79元整,违约金6947.21元,总计18526.00元(详见违约金计算表);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倩: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沈倩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41004.38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41004.38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7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5522.67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文娟: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汪文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5150.12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15150.12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10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244.62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 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凯: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王凯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47709.09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47709.09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3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贵林: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唐贵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8625.48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18625.48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7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522.54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定,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逸飞: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孙逸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21663.26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21663.26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6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761.33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世云: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杨世云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28744.96元及违约金(以28744.96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0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448.93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 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勇、沈明菊: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谢勇、沈明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30541.97元及违约金(以30541.97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553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锐: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赵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294809.52元、利息19168.0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月2日,之后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合计1313977.61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60000元;3、判令原告第1、2、4项请求对被告名下的抵押物(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吟春园高01幢904室房产)折价、变卖或拍卖等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高胜:本院受理原告刘明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190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0000元,并支付利息23730.21元(以110000元为基数,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2月27日开始,暂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共计133730.21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