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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因自身疾病死亡公司应担赔偿责任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09-16 10:00:58

编辑同志:我15岁的儿子辍学后,在一家公司从事外勤工作。一个月前,我儿子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我多次要求公司赔偿被拒。公司认为我儿子未达18周岁,且其是因自身疾病去世。请问公司的说法成立吗?

读者:赵丽丽

赵丽丽读者:《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规定:“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你儿子上班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依法公司应给予赔偿。

由江西兴国县人民法院廖春梅、颜东岳、颜梅生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