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刘春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34266元(大额分期本金112000元+普通消费本金22266元)、利息38059.23 元(大额分期利息26449. 97元+普通消费利息11609.26元),违约金11407.16元,已入账手续费及其他费用20680.3 元,未入账本金84000元,未入账手续费15540元(截至2020年6月21日合计303952. 69元)以及自2020年6月22日至实际支付日产生的利息;2、本案案件受理费5859元、公告费800元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张起美:本院受理原告王付宏诉被告张起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811民初146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付宏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12月20日起按日利率3‰计算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北部新城稼先大道)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齐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齐锦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95547.32元、利息16629.31元,违约金6437.43元,已入账手续费19425元,未入账本金100000元,未入账手续费18500元(截至2020年6月19日合计256539.06元)以及自2020年6月20日至实际支付日产生的利息;2、本案案件受理费5148元、公告费800元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立:本院受理原告乔莉莎与被告王立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811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乔莉莎与被告王立离婚;二、婚生女王妍随原告生活并由其抚养直到其独立生活为止;三、原、被告各自非为家庭所负的债务由其各自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乔莉莎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丰茂贸易有限公司、吴国红、代云琴、王平、胡金华、安庆市建海建材有限公司、徐艳、肖扬、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丰茂贸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安庆市丰茂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代偿的款项20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该款自代偿之日(2018年12月6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利息;2、判令被告安庆市丰茂贸易有限公司按照年利率10.44%的标准支付该款自代偿之日(2017年 12月30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违约金;3、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王平、胡金华抵押的坐落于大观区玉琳路金城大厦301室、302室房产折价,或者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2、被告3、被告4、被告5、被告6、被告7、被告8对上述第1项、第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朱俊峰:本院受理原告鲍忠成与被告朱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29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翟荣丰:本院受理(2020) 皖0111民初12137号原告韦俊娟诉被告翟荣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项兴明:本院受理(2020)皖0111民初6270号原告陈干诉被告项兴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丹丹:本院受理原告胡荣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高先江、张文学:本院受理张玉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曹雨龙:本院受理原告张承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月甫:本院受理原告高超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储八一:本院受理原告刘荣诉储八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32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强: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3967号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诉你和王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文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杰:本院受理原告祝德友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459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云谷路办公区法庭1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泽龙:本院受理栗宗育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邵仙三:本院受理原告王俊诉被告邵仙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5008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十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肥西玉兰大道38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朱波:本院受理的原告赵绍文诉被告朱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4809号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肥西县人民法院桃花法庭(肥西玉兰大道3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任义、方金华、鲁南京:本院已受理原告日立建机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任义、方金华、鲁南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任义、方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日立建机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租金28066.45元及截至2019年8月10日的违约金15200元(之后的违约金以28066.4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鲁南京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鲁南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任义、方金华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240元,由被告任义、方金华、鲁南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劳之利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赵飞诉被告合肥劳之利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合肥劳之利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飞加工费42350元及利息(以423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9月10日计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赵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240元,由被告合肥劳之利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细娥: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7936.25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17936.25元为基数,自2016.1.29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071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邢云飞: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7620.81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17620.81元为基数,自2015.7.27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4146.05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 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传武: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5989.47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5989.47元为基数,自2015.6.16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599.5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道霖: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9967.78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19967.78元为基数,自2016.2.14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673.33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 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敬华: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7136.67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17136.67元为基数,自2014.12.1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273.06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 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吕昭敏: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7175.59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17175.59元为基数,自2016.2.26 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1495.58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春伟: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9208.55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19208.55元为基数,自2014.5.4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759.20 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波: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25523.09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25523.09元为基数,自2017.6.6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箅至起诉之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451.67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 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民生: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4897.04 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14897.04元为基数,自2014.12.10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476.91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 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发联周然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胥发茂: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1419.17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11419.17元为基数,自2015.1.12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1013.33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雪敏: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7323.2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17323.20元为基数,自2014.1.13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589.99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敏、钱兴峰: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长江东路分公司诉被告姚敏、钱兴峰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5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姚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合肥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长江东路分公司支付152475元及利息损失(自2018年11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钱兴峰对本判决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被告姚敏、钱兴峰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姚敏、钱兴峰负担。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有财: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永海诉被告王有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永峰: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佳苇诉被告李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俊与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陈俊课程培训费2162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162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70元,由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22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郭丽与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郭丽课程培训费16640 元,并承担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6640元为基数,自2019 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郭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10元,由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汪春红与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汪春红课程培训费16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春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00元,由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李桂子与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张李桂子课程培训费16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李桂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00元,由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方敏与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方敏课程培训费2412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412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方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0元,由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22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兵、吕小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李兵、吕小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20833.2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20833.23 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7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款之日止);二、被告李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9265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25元,由被告李兵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8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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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神国、昂丽: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周神国、昂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神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25688.6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25688.62 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4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款之日止);二、被告周神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2109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5元,由被告周神国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38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成圣、孙帮梅: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孙成圣、孙帮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成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124079.5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124079.51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5年7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款之日止);二、被告孙成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10355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460元,由被告孙成圣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8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中强: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胡中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胡中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51082.75元及违约金( 违约金以理赔款51082.7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7年3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款之日止);二、被告胡中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666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15元,由被告胡中强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8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代皖川:本院受理原告许芮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45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海航创新金融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陶红霞与嘉兴裕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航创新金融有限公司、天津燕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卓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20)皖0103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陶红霞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上诉请求: 1、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3民初669号民事判决;2、改判被上诉人嘉兴裕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返还原告本金30万及利息60245.83元(自2018年1月18日按年9.5%暂计算至2020年2月18日,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3、改判被上诉人嘉兴裕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上诉人律师费15000元、担保费600元;4、改判被上诉人燕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天津卓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第三项上诉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改判被上诉人海航创新金融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诉请承担补充连带责任;6、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
被告嘉兴裕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3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并依法改判。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院将在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傲(身份证号码342426198911151611):原告林飞飞诉被告方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林飞飞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7482.11元(利息自起诉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萍(身份证号码342401198612297445):本院受理原告李洋与被告郭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3379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郭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洋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3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20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郭萍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郭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境资源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中融国民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邢雪不服被告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皖0103行初57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驳回原告邢雪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800元,由原告邢雪承担。限你公司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鲁抗抗:本院受理原告王嫚诉被告鲁抗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嫚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鲁抗抗向原告王嫚偿付本金5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用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鲁抗抗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哲、郑信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斜杠青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哲、郑信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斜杠青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确认原、被告双方就KN95口罩的买卖合同关系解除;2、判令被告潘哲返还剩余合同款项109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22日起以10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潘哲赔偿原告可得利益损失87万元(50万只×1.74元);4、判令郑信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阿垒、王修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杨阿垒、王修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请:一、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5927.92元;二、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8611.43元(以15927.92为基数,自2016年08月31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三、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四、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礼超、荣晴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程礼超、荣晴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请:一、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58476.46元;二、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9058.60元(以58476.46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2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三、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4468.38元;四、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五、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齐艳、戴明开: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郑齐艳、戴明开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请:一、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58256.70元;二、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3986.01元(以58256.70为基数,自2016年08月08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三、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8339.71元;四、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五、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李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33898.49 元;二、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6813.87元(以33898.49为基数,自2015年06月29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738.43元;四、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五、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景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曹健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田中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鹏:本院受理原告戴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飞:本院受理原告吴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振、刘博龙:本院受理原告许晓梅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伟伟:本院受理原告苏义斌与被告杨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 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本金288000元及利息26592元(利息自2019年2月11日按年利率6%暂计至2020年8月18日,2020年8月19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至款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锐:本院受理原告杨正浩与被告汪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立即给付原告货款127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承担利息损失至款清之日止(自2017年9月30日起开始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5月30日的利息损失为20955元);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剑波:本院受理原告李勇与被告张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还款人民币17000 元;2.判令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向原告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倍的利息;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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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雪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刘雪峰、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李强、刘亚子、陈思勤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刘雪峰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35479.28元(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5月11日,此后至被告实际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请求法院一并判决);2.判令被告刘雪峰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清偿上述款项;3.判令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李强、刘亚子、陈思勤对原告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标的额:35479.28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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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培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高培清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70020.94元,利息13181.12元,本息合计283202.06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4月21日,此后至被告实际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罚息请求法院一并判决);二、请求判令被告高培清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三、判令被告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标的额: 285702.06元)。】、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培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高培清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60951.40元,利息12738.45元,本息合计273689.85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4月21日,此后至被告实际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罚息请求法院一并判决);二、请求判令被告高培清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三、判令被告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标的额: 276189.85元)。】、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铭心建筑工程机械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鼎机械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91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安徽金鼎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13元,减半收取为2807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207元,由原告安徽金鼎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朱先武:本会受理的申请人王荣周与被申请人张东、朱先武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会(2020)合仲字第0097号裁决书、(2020) 合仲字第0098号裁决书,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0年9月18日
车辆报废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笫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有关规定,霍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将对2019年1月1日前因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扣留停放在霍山县施救中心的车辆进行依法处理,现进行公告,请广大当事人或车辆所有人抓紧前来接受处理或领取。公告后三个月内如仍无当事人或车辆所有人前来接受处理或领取的,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霍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0年9月18日
遗失声明
本人孙琛琛遗失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编号:A20123401030413,特此挂失,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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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