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强:本院受理原告唐倩诉被告李伟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倩起诉请求:1、判决原告唐倩与被告李伟强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伟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肖露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肖露露、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李强、陈思勤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透支利息、违约金共计人民币56780.86元(透支利息、违约金等暂计算至2020年3月1日,后续按《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即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透支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2、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因追偿贷款所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2500元;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第1、2、5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在第1、2、5项请求对被告一名下的荣威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皖AU9X75)抵押物处置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洋:本院受理原告童乃云诉被告余洋、邓支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童乃云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上述被告支付给原告医疗费2016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50元,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204344元;2、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他合理损失待鉴定报告出具后再另行主张;3、判令被告三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原告先行承担赔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正:本院受理原告杨躲诉被告方正、第三人安庆市三省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811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杨躲与被告方正于2019年8月1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自2020年4月16日解除;二、被告方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杨躲履约保证金64000元、购房款26000元,合计90000元;三、被告方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杨躲违约金30000元;四、驳回原告杨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100元,由原告杨躲承担820元,由被告承担328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何云明、张幼存: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5896.56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15896.56为基数,自2016年06月27日按日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786.67元;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 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百元:本院受理原告李维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人民币68900元(大写:陆万捌仟玖佰元整);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上款项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689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起诉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贷款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永春:本院受理原告姚德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孙永春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自2019年9月21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所支付的律师费用3000元;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49966.57元、手续费1197.2 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887.66元、利息7070.48元,以上合计61121.99元;2、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分期本金14589元、分期逾期还款违约金797.72元、利息1633.58元,以上合计17020.3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1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永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理赔款92431.4元、未付保费6614.9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理赔款和未付保费之和为基数,自2018年5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5月17日为47672.49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帅帅:本院受理原告王良园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20000元,并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拖欠租金总额每日千分之八支付违约金至欠款结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的违约金为108400 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296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家宝:本院受理原告许正平诉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上述被告支付给原告医疗费:25208.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营养费:4500元;误工费:8445.72元;护理费:7408.8元;交通费:900元;鉴定费:660元,以上费用共计人民币:49022.5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同享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2585号原告张士艳诉被告安徽同享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安徽同享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易轩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2835号原告张先虎诉被告王成成、合肥易轩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合肥易轩商贸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月亮: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4561号原告崔世祥诉被告吴月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吴月亮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世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王世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旱年:本院已受理原告程世放与被告胡旱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屠先好:本院受理原告金长翠与被告屠先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屠先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长翠121956.39元;二、驳回原告金长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金长翠负担170元,被告屠先好负担7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屠先好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兴九:本院受理原告王新科诉被告汪兴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汪兴九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 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护车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张杰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正祥、胡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汪正祥、胡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40482.11元,利息1313.79元,本息合计141795.9 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6月23日,此后至被告实际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罚息请求法院一并判决);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2500元;3.请求判令被告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标的额144295. 9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谷长号:本院受理的原告许业翠与被告谷长号、方蓓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 0111民初1011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丙魁: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小雪与被告姚丙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763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许恩玲、程辉: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与许恩玲、程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执913号裁定书:
拍卖被执行人许恩玲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宁国南路阳光花园恢复楼13幢104室的房产(产权证号:包061718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迁坟公告
因建设工程需要,位于涡阳县闸北雷古路原吉元坟地需要搬迁,现认领的坟墓已全部迁移完毕。经排查,目前还有5座坟墓无人认领,涉及地点为:涡阳县妇幼计生中心西、三水厂北、闸北供电所东。
为顺利开展工作,现就有关坟墓搬迁事宜公告如下:请涉及该范围内的坟主,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与涡北社区联系,尽快办理迁坟事宜,逾期不联系或不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无主坟,将按无主坟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马长明
电话:13856837116?
涡阳闸北天静宫街道涡北社区
202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