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陈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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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如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毕如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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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贤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程贤凤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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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维国: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594号原告孔俊诉被告黄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黄维国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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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龙高: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3136号原告程新霞诉被告季龙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季龙高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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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仁宏:本院受理原告张从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9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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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健:本院受理原告任庆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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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俊海:本院已受理原告李自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0 元及利息1191267元(以13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2014年1月15日,利息为104867元;以7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1月16日起,暂计至2020年6月1日,利息为1086400元,款清息止);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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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以同:本院已受理原告孟自友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27386 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27386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方面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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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宁: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阿杜门窗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宁向原告支付窗户定做款6221元整;2、诉讼费用由被告张宁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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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恋竹:本院已受理原告甘勇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9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因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以29000 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直至款清息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因诉讼产生的所有诉讼相关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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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长虎:本院已受理原告孔玉龙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53400元和利息38661.6元(以本金534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6日开始计算,按月息2%,暂计算至2020年7月16日,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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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云凯: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馥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葛云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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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思康、沈思旭、合肥飞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合肥飞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陆武冰、周仁安、郑心民、黄勇:本院受理原告张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皖0102民初5359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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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春贵:本院受理原告蒋卫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097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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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有济:本院受理原告郑秀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098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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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锐恒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雪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院0102民初9113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 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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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立新、张艳:本院受理原告鲍文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皖0102民初8932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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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良田、安徽省安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良俊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654 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案外人叶先江工伤赔偿款28971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5096 元(自2018年5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0年8月14日,以后顺延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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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兴锋、姚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煋皇家具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9906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钱兴锋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99272元及利息159767. 04元(以499272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 %自2019年1月21日起暂算至2020年5月20日,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姚敏对被告钱兴锋拖欠原告的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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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宏金家电有限公司、樊世全:本院受理原告陈军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656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合计41000元及暂计利息198元(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金41000元自2020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8月15日为198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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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迈高木业有限公司、吴香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友明木业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安徽迈高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友明木业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63400 元及利息(利息以163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月份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从起诉之日2020年1月6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2、驳回原告合肥友明木业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510元,由安徽迈高木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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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正江:本院受理原告许高峰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陈正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高峰房屋占有使用费12000元;2、驳回原告许高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30元,由许高峰负担1130元,陈正江负担300元;公告费800元,由陈正江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明星:本院受理原告黄知丽诉被告王明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王明星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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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通胜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黄伟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慧:本院受理(2020)皖0111民初10035 号原告王西林诉被告金寨国香茶业有限公司、陆慧、赵本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青松:本院受理(2020)皖0111民初11077号原告任玲玲诉被告徐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伟、姚文涛: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伟、姚文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光庆: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娟诉被告李光庆离婚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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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永香、周铜:本院受理的原告江凤诉被告谢永香、周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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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华钧: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鑫运建材经营部诉被告谢华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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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恒桃: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正良诉被告宣恒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策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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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宁润房地产经纪服务中心、王益林:本院受理的原告夏月红诉被告安徽德恒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宁润房地产经纪服务中心、王益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11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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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国永、徐昊、庞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粤通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76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三被告支付原告欠款本金861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截至2020年6月30日为1571.22元),三被告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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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徽童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美华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970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保证金80000元、货架道具保证金30000元,合计110000元,并支付迟延归还的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及店铺装修损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为: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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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震海、吴震宇、安徽海宇电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祝德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71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5500元、违约金418642元(违约金按照年利率15.4%,自2016年9月28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8月28日),其后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冻结被申请人吴震海、吴震宇、安徽海宇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7414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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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丁剑:本院受理原告孙义云诉你们、合肥鑫城国有资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70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丁剑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84566. 63元及利息暂计为90495. 95元(利息以1184566. 63元为基数,利率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为90495. 95元,顺延至支付完毕之日);二、请求判令被告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内承担付款责任;二、案件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冻结被申请人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丁剑银行存款12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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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雅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76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13465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月息6%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大年、孙晓波:本院受理原告叶刚诉你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皖0102民初919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为:一、撤销两被告于2019年4月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夫妻共有房产位于长江东路中房名都A座1204室归女方所有”的约定;二、确认被告孙晓波出售的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与蚌埠路交口中房名都A-1204室房屋(房产证号:合瑶812002087)所得购房款50%归被告朱大年所有;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为: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思康、沈思旭、合肥飞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合肥飞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陆武冰、周仁安、郑心明、黄勇、张俊:本院受理原告胡光荣、杨桂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 皖0102民初1078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 沈思康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借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截至起诉之日,按照月利率1. 5%计算,利息为272475元);二、被告沈思旭、被告合肥飞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合肥飞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在其所持有的合肥天一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股权价值范围内对被告沈思康的上述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陆武冰对被告合肥飞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沈思旭在其所持有的合肥飞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股份股权价值范围内对被告沈思康的上述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沈思旭对被告合肥飞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郑心民、被告陆武冰、被告张俊、被告黄勇、被告周仁安对以上全部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六、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添竹架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东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黄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被告安徽东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发叶: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发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 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志强:本院受理原告朱彩玲、原告李园诉被告夏志强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7658 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委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3038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承凡、孔维利: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承凡、孔维利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国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京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国祥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志高(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7902107515):本院受理的原告程光与被告郑志高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存量房买卖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担保保函费等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5点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宏山: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国能兆元置业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宏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双方订购的首府花园2幢1002室《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解除(原告收回该房屋并返还被告剩余房款);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5点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武(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6502096517)、季维平(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6610246527)、张玉峰(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8907176514):本院受理原告李剑诉被告张武、季维平、张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3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张武、季维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剑借款本金98500元并支付利息1387.5元、逾期利息(自2018年11月22日起按照月息2%标准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张玉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李剑负担100元,被告张武、季维平、张玉峰共同负担28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武、季维平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百灵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4247827L):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桐君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百灵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合肥百灵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桐君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0125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431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118元由被告合肥百灵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科汇恒达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顾维宏、张颖:我院执行的合肥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方担保追偿权纠纷(2020)皖0111执恢147号一案,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2016)皖0111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依法委托安徽建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分别对顾维宏名下位于合肥市高新区望园小区8幢203室(合产027970号)、 张颖名下位于合肥市稻香路1088号香山丽舍37栋204室(合蜀字第140032738号)进行评估,现分别作出皖建信评[2020]1291号评估报告书(评估价格:233.78万元)、皖建信评[2020]1292号评估报告书(评估价格: 160.06万元)。同时本院现已作出(2020) 皖0111执恢14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顾维宏、张颖名下分别位于合肥市高新区望园小区8幢203室、位于合肥市稻香路1088号香山丽舍37栋204室房产。现顾维宏、张颖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及拍卖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上述两处查封房产。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先胜与被告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1.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先胜工程款573936.07元;2.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在欠付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532977元款项范围内向李先胜承担给付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02民初56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盛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洪春林诉被告安徽省盛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58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瑞春:本院受理原告牛庭青诉被告李瑞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61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传奇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皖0111民初1806号原告黄维玲诉被告周燕乔、李翠红,第三人合肥传奇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莫建康:本院受理原告李洋诉被告莫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57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聂传顺:本院受理原告李宏诉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聂传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53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斯蒂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峰诉被告安徽斯蒂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安徽斯蒂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10437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义学: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擎工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久诚建设有限公司、吴义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吴义学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1561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鞍山好鲜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软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好鲜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达美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筷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达美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合肥达美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1126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仁炎:本院受理原告王建民诉被告胡仁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胡仁炎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1077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梅卓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郑东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精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梅卓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郑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合肥梅卓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郑东升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5968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铭心建筑工程机械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金鼎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你方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91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安徽金鼎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13元,减半收取为2807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207元,由原告安徽金鼎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原告安徽金鼎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 皖0191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1、请求撤销(2020) 皖0191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请求改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公告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