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悦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阳林、刘盼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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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龙、韦利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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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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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利、王伟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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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行吉、孟凡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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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海军、栗敏: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蒋海军、栗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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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光翠:本院受理原告周娟诉被告徐光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851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80000 元和利息9826.67 元(利息见附件);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30 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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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景明:本院受理原告李成勤诉被告李景明、阮婷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3599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于2014年7月2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合肥市瑶海区站前东路东升花园小区2栋1单元301室过户到原告名下;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30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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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鹏、徐璐:本院受理原告丁太文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826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追加被告参加诉讼通知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9月16日至2020年1月23日期间未订立书面汽车修理费480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9月16日至2020年1月23日误工赔偿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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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乾辰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仙满楼颐和大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盛臣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图恩酒店有限公司、安徽花园步步高美食城有限公司、黄力、张燕华、张晓峰、李娉、徐华、王强: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乾辰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仙满楼颐和大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盛臣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图恩酒店有限公司、安徽花园步步高美食城有限公司、黄力、张燕华、张晓峰、李娉、徐华、王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皖0102民初9830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安徽乾辰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46680.21元、利息3103195.72元(暂计至2020年7月27日,之后的利息应按月息2%计至本息付清时止)。合计:4649875.93元;2、判令被告安徽仙满楼颐和大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盛臣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图恩酒店有限公司、安徽花园步步高美食城有限公司、黄力、张燕华、张晓峰、李娉、徐华、王强共同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由十三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廷)上午8:30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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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梦林:本院受理原告杨华周诉被告胡梦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0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胡梦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华周98600元及利息(利息以98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杨华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070元,由被告胡梦林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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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小磊: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超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崔小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崔小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合肥超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车费238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损失计算方法:自2020年3月9日起,以欠款本金23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告崔小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3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40元,由被告崔小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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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华强:本院受理原告李敏荣诉被告范华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李敏荣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16411.8 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用(以本金16411.8元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9月18日计算至款清止);3、从2019年9月19日起被告按照每推迟一日赔偿甲方人民币500元/天;(从2019年9月19日至2019年11月18日止) (30000 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潘国凤、陈从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潘国凤、陈从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 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61262.8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61262. 8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6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5472元;4. 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 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崇巧:本院受理原告陈国俊与被告李崇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李崇巧偿还借款人民币肆万元整,2019年利息10000元(自2019 年3月计算至起诉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桂英、周萍:本院受理原告徐俊与被告罗桂英、周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借款4万元并支付利息223.5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1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共计40223.56元;2. 被告二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戴其阳:本院受理原告戴东强与被告戴其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 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 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杭州瑜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瑜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正大与被告杭州瑜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瑜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房屋租金13500元及押金1500元,共计15000元;2.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戴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告戴飞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专项分期贷款本金179980.6元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截至2019年8月6日前欠利息15687.97元, 违约金22531.73元,手续费17881.69元),并自2019年8月7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吴红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告吴红军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专项分期贷款本金114660.52 元,违约金13600.45元, 手续费11562.5元),并自2019年8月10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楚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楚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清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335298.85元,(截至2020年04月27日,其中本金211632.45元,费用123666.4元),并承担自2020年04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等;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权利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建辉、胡华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刘建辉、胡华燕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4847.02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14847.02元为基数,自2015-10-8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786.67元;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成斌、张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刘成斌、张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2604.89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12604.89元为基数,自2015-3-23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031.52元;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卫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程卫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9909.46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19909.46元为基数,自2016-8-4 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994.63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 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伟、李晓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梁伟、李晓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76629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76629元为基数,自2017-5-8 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10640元;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邓少武、方正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邓少武、方正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45432.07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45432.07元为基数,自2015-4-8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4910.97元;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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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武、李倩:本院受理原告李文祥与被告许武、李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1000元整;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3000元整;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41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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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万安君、安徽省君诚环保塑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陶有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8514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人民币150万元及利息616733元(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8年8月15日计至2019年9月26日为3934.33元,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7日暂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为223300元,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2、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原告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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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思康、沈思旭、合肥飞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合肥飞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陆武冰、周仁安、郑心民、张俊:本院受理原告黄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363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沈思康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借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截至起诉之日,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暂为90750元);2、判令被告沈思旭、被告合肥飞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合肥飞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在其所持有的合肥天一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股权价值范围内对被告沈思康的上述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陆武冰对被告合肥飞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沈思旭在其所持有的合肥飞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股份股权价值范围内对被告沈思康的上述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沈思旭对被告合肥飞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郑心民、被告陆武冰、被告张俊、被告周仁安对以上全部债务承担赔偿责任;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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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冬冬诉被告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1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12月30日起开始计算,截至2020年4月,利息约4200元),款清息止,合计214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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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斌斌: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优家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租金等金额共计9500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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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山:本院已受理原告娄开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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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中影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11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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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庆生:本院受理原告周祖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 民初170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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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宪金:本院受理原告彭家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现金人民币66500元,并自2018年2月14日起以66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相应利息,上述主张的借款本息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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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可、陈正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徐可向原告支付垫付款共计1245394.99元及违约金共计374879.27元(违约金计算标准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20年6月17日,之后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1620274.26元;二、判令被告陈正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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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彪:本院受理原告罗平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赔偿原告损失8279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4553.45元(该利息以82790为基数、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9年6月20日暂计算至2020年5月19日,具体诉求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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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松:本院受理原告宇世海与被告吴英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吴英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宇世海借款本金50000 元整,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0年7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吴英松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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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莉娜:本院受理原告杨咏芳与被告夏莉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夏莉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咏芳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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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晓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董晓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董晓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51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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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克贵:本院受理原告高照应与被告王克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王克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照应借款本金10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3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高照应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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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长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乔长民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判决如下:乔长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80011.6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665.92元、消费手续费714.51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7月10日的利息为37110.05元,之后以80011.66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1日起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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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春应:本院受理原告张跃与被告翟春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翟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跃借款本金605000元整,并支付利息( 利息以111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48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张跃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4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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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芳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袁芳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 袁芳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95162.22元,并支付利息及费用(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19年5月14日为4755.50元,之后以尚欠本金95162.22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 )皖0102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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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方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李方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李方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98407.69元,并支付利息及费用( 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19年6月6日为6729.47元,之后以尚欠本金98407.69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7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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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春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廖春龙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 本院判决如下:一、廖春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43865.76元,并支付利息及费用(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19年5月14日为3086.23元,之后以尚欠本金43865.76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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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阳文、合肥洲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范阳文、合肥洲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垫付人民币81024.89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15902.24元(以垫付款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六为标准,自垫付之日的第二日起暂计至2020年05月07日,此后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交付日);以上一、二项共计[96927.13]元;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实学、靳玲:本院受理原告濮维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047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两笔,第一笔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9年7月21日起,暂算至2020年8月20日,计39600元;第二笔利息以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8月18日起,暂算至2020年8月20日,计26400元),以上利息暂66000 元,并继续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邢琳:本院受理原告李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7938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76,1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276,100元在2020年4月1日前产生的利息13.800元,以及逾期还款产生的利息3,075元(自2020年4月1日起,按每日利息41元暂计至2020年6月15日,之后产生的利息计算至被告款清之日止),共计16,875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5, 000元;4、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戴维:本院受理原告吴浩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8721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戴维立即归还原告吴浩斌借款本金111600 元,并支付利息暂定43758元,后续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利息暂算至2020年7月31日,详见后附《利息计算表》)合计155358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由被告戴维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宏、徐光芬、陈绍奎、刘广云、邹斌、葛瑞莉、郭孝琴、周先斌: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赵双、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9)皖0103民初1201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件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将移送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晓侠,公民身份号码341282197506280326:原告陆凤耀与被告杨国胜、张晓侠、合肥博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联购超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杨国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陆凤耀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30000元(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20年2月10日暂计算至2019年3月25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陆凤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8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杨国胜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原告陆凤耀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吴梦恬申请宣告徐世德失踪一案。申请人吴梦恬称,徐世德,男,195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立新巷5号,于1992年10月离家,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徐世德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请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徐世德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徐世德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徐世德情况,向本院报告。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禾标识标牌有限公司、栗宗琳:本院受理合肥欧圣达照明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颜善照: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4136号原告范恒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文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齐骏弛、曹清萍、齐飙:本院受理原告曹清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费海文: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4469号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文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红莹: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4482号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文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沈卫兰、方玉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黄玉林:本院受理原告王从兰与黄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从2001年7月8日时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时止期间的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6%计算,暂计至2020年5月31日利息为11350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潢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大琼: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大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令被告立刻向原告支付物业费6476 元及滞纳金(自2019年8月1日起按日千分三计算至款清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步青: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步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立刻向原告支付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880元及滞纳金(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日千分三计算至款清之日);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孔强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孔强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自2012年11月14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拖欠物业费共计:9492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9681元(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1日为止即:9492元×34个月×30天×0.1%=9681元,同时要求以上述物业费金额按每天0.1%计算至实际支付为止);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徽之星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安徽徽之星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支付租车费260000元、利息26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2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5400元,公告800元,共计6200元,由被告王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劲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唐劲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981.08元,利息1232.3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52.76元,消费手续费147.36元(暂计至2019年11月21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时止),合计11813.57元;2.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王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9399.67元,利息5511.2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846.35元,消费手续费889.19元(暂计至2019年11月21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时止),合计58646.5元;2.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陈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8000元,利息645. 5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01.94元,消费手续费1475元(暂计至2019年11月14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时止),合计90922.51元;2.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田丰杰:本院受理原告汪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田丰杰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 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田丰杰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斌、刘跃、姜世军、姜昌宏: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东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斌、第三人刘跃、姜世军、姜昌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811民初35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张开仁遗失2016皖0122民初0702192968号肥东县人民诉讼费发票遗失,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