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诉被告杨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811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15799.49元(含分期还款未入账本金46648元),及约定的透支利息、违约金、未入账分期手续费(按照领用合约及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约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杨林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汪征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诉被告汪征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811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征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84830.32元(含分期还款未入账本金8991元),透支利息16642.59元,违约金24115.5 元,未入账分期手续费16648.47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汪征华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浦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国军、李会: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浦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国军、李会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隆泰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程文诉被告合肥隆泰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及原告程文提交的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4802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程文提交的上诉状。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盛艳:本院受理原告杨梅诉被告上海隆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盛艳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及被告上海隆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6648号民事判决书及被告上海隆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德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桂文德、万书凤、计通,陈秀琴、何结根、檀德英、吴福友、万书珍、李广召、安徽玉虹蜂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德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桂文德、万书凤、计通、陈秀琴、何结根、檀德英、吴福友、万书珍、李广召、安徽玉虹蜂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11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庆市德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200万;二、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桂文德、万书凤提供抵押的位于安庆市大观区集贤花苑3#楼501室(产权证号:房权证字第2026038号)、安庆市市府路86#房产(产权证号:房权证字第2058456 号)的房产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陈秀琴提供抵押的位于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南路140-144号宏祥山庄8#楼3单元306室房产(产权证号:房权证字第50093095号)的房产拍卖、 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090元,由被告安庆市德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孙飞:本院受理洪立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811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洪立春偿还借款2196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9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孙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聂满结:本院受理原告龙敬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811民初107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龙敬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龙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管办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邓标: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邓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172897.69 元及费用(费用以172897.69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30元,减半收取416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965元,由被告邓标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0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秦凤霞: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凤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秦凤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109058.75元及利息和费用12989元(利息和费用暂计至2019年8月11日,自2019年8月12日起的利息和费用以109058.7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60元,由被告秦凤霞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0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兵: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兵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本金140802.22元及利息和费用(利息和费用以 140802. 2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2月7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40元,减半收取26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470元,由被告王兵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02民初30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关于申请执行人臧玉勤与被执行人徐垒垒、杨林、合肥瑶海区因乐美婴童服饰专营店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徐垒垒、杨林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518号恒大广场3幢2101室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上述财产经两次拍卖均流拍,其中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2677500元。由于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该房产抵债,本院依法发出变卖公告,如有买受人愿意以上述价格买受该财产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购买申请(联系人李盛,联系电话65352689),并应在提出购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户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账号:7350210183100000196,开户行:中信银行合肥瑶海支行)支付全部变卖款。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公告期内有多个买受人提出购买申请的,以提出购买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排序。首位提出购买申请的买受人应当在上述指定期限内付清全部变卖款,逾期视为放弃本次购买,后一顺序位的买受人转为首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策政: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兆斌与被告蔡策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4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蔡策政赔偿原告王兆斌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9376.4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王兆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修平:本院受理的原告付郑浩诉被告徐修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胜龙:本院受理的原告方玉诉被告罗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尹若兰、谢进: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骏合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尹若兰、谢进追偿权纷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尹若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骏合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142472.45元及违约金(以每期实际垫款数为基数,分段计算,自实际垫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谢进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骏合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湖北商会: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勇诉被告安徽省湖北商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华照、王琼: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学凤诉被告陈华照、王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詹家胜:本院受理的原告费贤柱诉被告詹家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山:本院受理的原告欧开云诉被告黄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皖0111民初11031号原告安徽坤宇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戴庆海、合肥市包河区福庆源珠宝店:本院受理(2020) 皖0111民初10535号原告赵林诉被告戴庆海、合肥市包河区福庆源珠宝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显斌:本院受理(2020) 皖0111民初12371号原告戚震宇诉被告叶显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建:本院已受理原告舒城诚鑫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舒城诚鑫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38330元及利息(以43833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2019年2月4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舒城诚鑫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20元,减半收取431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5110元,由被告刘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宏强:本院受理原告龚伟凌与被告沈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沈宏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龚伟凌借款本金349999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以149999元为基数按月息1.5%,均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沈宏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龚伟凌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三、龚伟凌在上述(一)、(二)项范围内对皖(2017)合不动产证明第006185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沈宏强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合裕路南柳荫塘村幸福园小区16幢301室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价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龚伟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60元,减半收取40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880元,由沈宏强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国成、安徽国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王超:本院受理原告王普生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1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骆岗、北京车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天一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2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祥、张慧萍:本院受理原告王晓云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2日上午10点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峰:本院受理原告王国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2日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伟、范丽梅:本院受理原告李祖俊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2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孔祥明:本院受理原告夏圣平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1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盛球、陈小鸿、郭世俊:本院受理原告杨庆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1日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沃达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91340100664215442Q 、吴学艺:350582197402282017、安徽东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91340100595738935G:本院受理原告陈国庆诉被告合肥市沃达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吴学艺、安徽东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合肥市沃达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原告陈国庆1500000元借款及利息327250元(利息自2019年2月起暂计算至2020年7月按年利率15.4%标准计算,剩余利息待款清止付)、违约金999000元(违约金自2018年9月1日暂计算至2020年7月22日,剩余违约金待款清止付);律师费10000元,被告吴学艺、安徽东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陈国庆第一项诉求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计:2836250元;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陈国庆对被告合肥市沃达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蜀山区长江西路3号春天大厦3005室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操乐森:340802197710120418: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操乐森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2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解除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操乐森于2014年6月27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车辆销售协议》;二、被告操乐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返还车牌号为皖A89C87(小型轿车、大众汽车牌)租赁车辆;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800元,二项合计1350元;由被告操乐森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武进诚:本院受理原告黎磊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4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武进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黎磊劳务费90000元并支付利息859.13元(之后的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劳务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黎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宇世荣:本院受理的原告见卫锋诉被告宇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邓晓丽、秦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文飞:本院受理原告陶海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方春:本院受理原告孙忠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松柏:本院受理原告郑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孝舰:本院受理原告席俊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伊超:本院受理原告张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47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可心:本院受理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朱存波:本院受理王成龙与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裕成电气箱柜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成大包装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白玉华、鹿伦祥:本院受理聂国贵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44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侯泽然:本院受理安徽运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荣春、马辉杰:本院受理原告吴家保诉被告张荣春、马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4935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 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十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肥西玉兰大道38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延寿县寿山乡振兴粮米加工厂、付刚: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4957号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文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欢年:本院受理原告时胜前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艳艳、阮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勇与被执行人张艳艳、阮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23执恢164号拍卖裁定书、告知询价结果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异议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冬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勇与被执行人刘冬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23执恢165号拍卖裁定书、告知询价结果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异议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公告
朱传斌、唐艳玲:你方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及抵押权等权利义务,经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方)转让至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让方),再由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让方)转让至重庆际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后,现根据重庆际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方)与天津中焱信三号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 签订的《不良债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 CQJA-ZYX-HF -202007),上述主债权及抵押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及实现和执行该债权资产相关的全部权利等已经依法转让给天津中焱信三号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据此,天津中焱信三号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取得债权人的地位。特此通知。
请你方立即向天津中焱信三号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上述债权所涉及的全部义务。
受让方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王总
电话: 13856088866
天津中焱信三号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0年9月16日
债权转让公告
王芳:你方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及抵押权等权利义务,经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方)转让至北京凯盛经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受让方),再由北京凯盛经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转让方)转让至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让方),再由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让方)转让至重庆际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 后,现根据重庆际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方) 与天津中焱信三号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 签订的《不良债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 CQJA-ZYX- HF-202007),上述主债权及抵押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及实现和执行该债权资产相关的全部权利等已经依法转让给天津中焱信三号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据此,天津中焱信三号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取得债权人的地位。特此通知。
请你方立即向天津中焱信三号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上述债权所涉及的全部义务。
受让方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王总
电话: 13856088866
天津中焱信三号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0年9月16日
债权转让公告
杜学云、王大力:你方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及抵押权等权利义务,经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方)转让至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让方),再由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让方)转让至重庆际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后,现根据重庆际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方)与天津中焱信三号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 签订的《不良债权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 CQJA-ZYX-HF-202007),上述主债权及抵押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及实现和执行该债权资产相关的全部权利等已经依法转让给天津中焱信三号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据此,天津中焱信三号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取得债权人的地位。请你方立即向天津中焱信三号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上述债权所涉及的全部义务。特此通知。
受让方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王总
电话: 13856088866
天津中焱信三号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