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月东: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园园诉被告杨月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本金34484.75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其占用资金的利息(以34484.75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6%的4倍支付至实际款清);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及因本案产生的相应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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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雯:本院受理的原告白萍诉被告龚雯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 1、判令被告正式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3000元;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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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正金: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德安诉被告郭正金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 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返还合同款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元,合计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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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季楠: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罗季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148388. 83元(截至2020年3月20日,其中本金109146. 54元,费用39242.29元),并承担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等;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权利支付的律师费3500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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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飞: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天奇诉被告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 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384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计算,款清息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及保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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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术金: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宝华诉被告赵术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 1、判令解除买卖合同,返还原告15930 元购物款以及三倍赔偿金47790元,共计63720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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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陈凤: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明兴诉被告杨陈凤民间信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违约金人民币77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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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飞: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昊诉被告张飞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入股金100000元,并支付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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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正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京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正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1468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邢亚飞、甘小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京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邢亚飞、甘小丽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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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清云、陶叶、马明峰、安徽沧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葛清云、陶叶、马明峰、安徽沧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皖0102民初6308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 一、判令被告葛清云与被告陶叶共同向原告支付垫付款277303.35元及违约金256117.84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2月20日,逾期仍未支付的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合计533421.19元;二、判令被告马明峰与被告安徽沧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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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有发:本院受理原告石历峰诉被告丰有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11民初48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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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正伟: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洁与被告计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 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王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80元,由原告王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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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德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从业与被告耿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耿德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从业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张从业负担110元,被告耿德华负担39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耿德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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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宝健:本院受理的原告施美优与被告沈宝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沈宝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施美优借款本金2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9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70元,由原告施美优负担336元,被告沈宝健负担3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宝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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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洋: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新华与被告陈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海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新华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80元,由被告陈海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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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良童: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强与被告周良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周良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强借款本金9600元。案件受理费290元,由原告孙强负担148元,被告周良童负担14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周良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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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道传:本院受理的原告吴齐忠与被告朱道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朱道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齐忠借款本金43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4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吴齐忠负担693元,被告朱道传负担95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朱道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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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五原色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02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五原色涂料有限公司货款1709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709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30元,由被告张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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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志翔:本院受理的原告程忍与被告程志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程志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程忍劳务费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 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程志翔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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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志翔: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智芳与被告程志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程志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智芳借款本金8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程志翔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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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志翔:本院受理的原告程忍与被告程志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程志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程忍劳务费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 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程志翔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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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春:本院受理的原告夏松杰与被告陈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490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夏松杰劳务费11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公告费400元,共计445元,由被告陈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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