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20年09月3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09-30 10:10:22
点击下载:

王雅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体元食品经营部诉被告王雅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陈陈: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吉艳诉被告夏陈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思之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程志翔:本院受理的原告卢建群诉被告合肥思之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程志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晨: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晨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担保代偿款共计人民币10753.6 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每期代偿金额为基数,自代偿此日起按年利率24%分段计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晓楠、吴淑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晓楠、吴淑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10月25日、2017年2月24日承担的代偿款共计人民币29907.43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礼胜、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李强、陈思勤: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赵礼胜、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李强、陈思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3188. 86元、透支利息2200.08元、违约金1709.95元,共计人民币33188. 86元(透支利息、违约金等暂计算至2020年3月1日,后续按《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即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透支利息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2、 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律师费人民币2500 元;3、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第1、2、5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原告在第1、2、5项请求对被告一名下的丰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皖AA2P62)抵押物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阳、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李强、陈思勤: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李阳、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李强、陈思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5928.25元、透支利息3112.22元、违约金1500元,共计人民币50540.47元(透支利息、违约金等暂计算至2020年3月1日,后续按《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即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透支利息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律师费人民币2500元;3、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第1、2、5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原告在第1、2、5项请求对被告一名下的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皖KR330R)抵押物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勇、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李强、陈思勤: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王勇、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李强,陈思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透支利息、违约金共计人民币35865.5 元(透支利息、违约金等暂计算至2020年3月1日,后续按《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即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透支利息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律师费人民币2500元;3、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第1、2、5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原告在第1、2、5项请求对被告一名下的吉利全球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皖P4C718) 抵押物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长伦、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李强、陈思勤: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高长伦、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李强、陈思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6096.79元、透支利息3274.45元、违约金1990.39元,共计人民币51361. 63元(透支利息、违约金等暂计算至2020年3月1日,后续按《牡开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即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透支利息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律师费人民币2500元;3、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第1、2、5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原告在第1、2、5项请求对被告一名下的起亚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皖A67P13)抵押物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马兵(身份证号码340122197511056975):原告吴瑶与被告马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3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马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瑶借款本金16936元,并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马兵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李强、陈思勤: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昂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李强、陈思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透支利息、违约金共计人民币45882.16元(透支利息、违约金等暂计算至2020年3月1日,后续按《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即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透支利息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2、 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律师费人民币2500元;3、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第1、2、5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原告在第1、2、5项请求对被告一名下的起亚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皖AVJ695)抵押物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裴培、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 刘亚子、李强、陈思勤: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裴培、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李强、陈思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7045.03元、透支利息1930.68元、违约金1652.7元,共计人民币30628.41 元(透支利息、违约金等暂计算至2020年3月1日,后续按《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即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透支利息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律师费人民币2500元;3、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第1、2、5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原告在第1、2、5项请求对被告一名下的帝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皖EH520P)抵押物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向守其、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李强、陈思勤: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向守其、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李强、陈思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透支利息、违约金共计人民币39906.43元(透支利息、违约金等暂计算至2020年3月1日,后续按《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即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透支利息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2、 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律师费人民币2500元;3、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第1、2、5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原告在第1、2、5项请求对被告一名下的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皖S3Q796) 抵押物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祥正:原告许琼琼与被告朱祥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02 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朱祥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许琼琼借款本金44159.3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以44159.3元为基数自2018 年11月11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许琼琼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540元,由被告朱祥正负担1840元,由原告许琼琼负担7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平、俞能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与你们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晓妍、杨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诉你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理赔款114089.97元、未付保费8169.05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理赔款和未付保费之和为基数,自2019年5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4月7日为24794.13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0日望江县人民法院根据望江县钰迪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0)皖0827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望江县钰迪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庆昌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望江县钰迪建材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管理人处理破产事务的地址:安徽庆市迎江区人民路328号3层,联系人:刘长林,手机号码:19955636769、18805561979。

望江县钰迪建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1月1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债权申报文件(应包括:(1)个人的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2)债权申报书;(3)债权形成的所依据的合同、协议、裁判文书的债权凭证;(4)委托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代为申报的);(5)指定的唯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经望江县人民法院决定,定于2020年11月30日上午9时在望江县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届时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出席。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此致!

望江县钰迪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9月30日

方有坤: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福鑫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方春:本院受理原告孙忠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毛广岭、郑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倪良元、陈邦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诉你们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世勇、倪良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振勇: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即(2020) 皖0121民初4404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河南新美特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重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河南新美特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重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租金64.5万元及逾期利息(以64.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标准,自2020年1月8日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重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0元,保全费187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河南新美特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先跃:本院受理原告苏敬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陈先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苏敬丰支付材料款12万元。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400元,由被告陈先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勇:本院受理原告兰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张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兰伟支付货款5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标准,自2020年1月7日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兰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兰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伟、王影:本院受理原告唐圣尧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3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曹伟、王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唐圣尧货款120725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标准;以40725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标准;均计算至款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唐圣尧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75元,由被告曹伟、王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帆: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2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杨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70676.17元;二、被告杨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资金占用的损失(以70676.1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2月1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杨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春:本院受理原告张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49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赵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张玉支付货款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2017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4倍标准,2019年 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4倍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3元,减半收取217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972元,由被告赵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传:本院受理原告周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4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夏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敏支付货款91209元及逾期利息(以9120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标准,自2019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周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80元,由被告夏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泽成:本院受理原告胡少俊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金泽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少俊支付货款46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46000元为基数,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2019 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金泽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少俊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70元,由被告金泽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文兵:本院受理原告李平与被告文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806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解除原告李平与被告文兵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文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并搬离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与清源路交口文一名门湖畔S3号楼402-414室;二、被告文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平房屋使用费5936元(自2019年10月9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5日,之后按356160元/年顺延计算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三、被告文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平经济损失29680元;四、驳回原告李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3元,由原告李平负担3300元,由被告文兵负担78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文兵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天利和物流有限公司 91340100733006944L:本院受理原告史剑诉被告安徽天利和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3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13万为基数, 按照月利息一分,自2018 年4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本金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9月1日应付利息为3748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凌燕(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7312030028):原告洪梅诉被告凌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凌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洪梅借款本金26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自2020年3月23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明(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7204184038):原告崔健诉被告黄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30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黄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崔健借款本金27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俊、丁杏珍:原告庆市光彩大市场小白电气批发部与被告徐俊、丁杏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 皖0811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俊、丁杏珍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庆市光彩大市场小白电气批发部货款11411元及该款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86元,由被告徐俊、丁杏珍共同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宣余东:原告庆光彩大市场华隆装饰材料商行与被告宣余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811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宣余东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庆光彩大市场华隆装饰材料商行货款6万元及该款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00元,由被告宣余东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江海军:本院受理原告查正利诉被告江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811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偿还原告查正利借款492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2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江海军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凌微微:本院受理原告郑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1、请求被告还原告13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费斌:本院受理原告郑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还原告3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伟、姜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李伟、姜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23160.64元及逾期保费3502.33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12月2日起以23160.6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至理赔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中国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364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齐艳秋:本院受理原告杨振与被告齐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齐艳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振借款本金及利息655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593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德洲、穆荣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黄德洲、穆荣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德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100678.26元及逾期保费9241.6 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5年10月9日起以56478.35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6日起以44199.9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至理赔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中国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花样年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深圳市花样年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花样年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深圳市花样年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1116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艳、陶凯: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与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289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启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程启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92157.53元,利息3171.28元,本息合计195328.81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7月1日,此后至被告实际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罚息请求法院一并判决);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2500元;3、请求判令被告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孟勇、张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孟勇、张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18487.50 元,利息5253.55元,本息合计323741.05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7月3日,此后至被告实际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罚息请求法院一并判决);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2500元;3、请求判令被告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廖圣明:本院受理原告何怀流诉廖圣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3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廖圣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怀流定作费1272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法:以欠款127200 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2、驳回原告何怀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14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20元,由被告廖圣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景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刚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杨、汤虎、安徽腾飞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宝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任宏博与被告高杨、汤虎、安徽腾飞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宝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旭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强祥起重设备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华盛凯达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盛维宝:本院受理原告黄德顺与被告合肥二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盛维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文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张文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赔付款3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1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6210元,减半收取310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905元,由被告张文东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秀美、刘政伟:本院受理原告司盛鸿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杜秀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司盛鸿借款本金177700元及利息(其中93700元自2018年10月10日起、84000元自2019年4月20日起,均按月息2%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司盛鸿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100元,由杜秀美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鹏成、张智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6665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媛媛、管:本院受理原告高玉红诉被告余媛媛、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余媛媛、管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106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嘉嘉、王克彬:本院受理原告夏高亮诉被告张嘉嘉、王克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张嘉嘉、王克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118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鑫达涂料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徽家装饰材料经营部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鑫达涂料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合肥市包河区鑫达涂料经营部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1112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大富智慧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大富智慧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安徽大富智慧云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075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龙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福家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龙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合肥龙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0) 皖0111 民初1269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龙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锦尚窗帘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龙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合肥龙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269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兵:本院受理原告许孝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三时(节假日顺延)在肥东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安徽浙商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庞正国、庞龙、庞丽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彬利娜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转让协议书》;2、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转让款3000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540000元(暂以3000000元为基础,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20年5月2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年利率6%计算,以后的利息顺延至款清息止);3、依法判决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诉请第二项共同承担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苏平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江苏平消防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贷款共计人民币65906.61元,以及违约金共计13181.32 (暂计算至起诉之日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合计金额79087.93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或者其他相关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坤:本院受理原告夏明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本金27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章善宏、操飞燕:本院受理原告张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19日起按每月2%本金计算从2018年10月19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时止,现暂计算至2020年7月19日, 共19个月);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闫晨玉、靳肖:本院受理原告温勇诉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款项人民币118000元及利息人民币8147元,合计126147元(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20年1月24日起暂算至2020年5月8日,后顺延至还清本息之日);2、判令被告二靳肖对被告一闫晨玉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