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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3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09-30 10: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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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晨玉、靳肖:本院受理原告温勇诉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款项人民币118000元及利息人民币8147元,合计126147元(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20年1月24日起暂算至2020年5月8日,后顺延至还清本息之日);2、判令被告二靳肖对被告一闫晨玉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无限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伍悠旻诉你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生效5个工作日内被告补齐所欠租金22431.4元;2、判令被告补发租赁合同原件;3、判令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吕学林、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永胜诉你们劳务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吕学林、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15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9年6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款付清时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院敏:原告合肥晓月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江院敏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晓月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3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原告合肥晓月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江院敏负担78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02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梦林:原告王栗诉被告胡梦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胡梦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栗欠付工资25900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25元由被告胡梦林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9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富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合肥瑶海区宇年钢管租赁站与被告安徽富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安徽富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合肥瑶海区宇年钢管租赁站支付租金35918.2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10日按月息1.5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瑶海区宇年钢管租赁站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30元,由被告安徽富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 民初31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龙宝: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次性付清应付租金19028.9元以及滞纳金11036.76元(滞纳金以应付租金1902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2月1日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暂计算至2020年7月1日),合计30065.66元;二、依法判令被告以其名下车牌号为皖AW7J73的吉利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FBL433693; 车架号LB37624S2FL054563)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劼、刘永红:本院受理原告孙灿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194193元(按照月息2分计算,暂计至2020年6月14日,直至款项结清时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哲:本院受理原告周雄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杰出电器商行、解先河:本院受理原告袁卫东诉你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67006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天宇:原告合肥瑶海区晓胡冷冻食品商行与被告黄天宇、毕学永、毕东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黄天宇、毕学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合肥瑶海区晓胡冷冻食品商行货款140080元及违约损失(自2020年1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瑶海区晓胡冷冻食品商行对毕东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0 元,公告费800 元,合计3900元由黄天宇、毕学永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微:原告丁增云与被告李微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李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丁增云12593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8日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丁增云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52元,减半1676元由被告李微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季雪飞: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建方建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季雪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泽森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卫海峰诉被告安徽泽森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12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童长林:本院受理原告童有龙诉被告童长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29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常伟:本院受理原告陈东启诉被告常伟、安徽省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9599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解明(公民身份证号码341002195710171432)、吴佩佩(公民身份证号码340204196302272047):本院受理原告徐应明与被告解明、吴佩佩、衡光先、安徽衡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应明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予以改判;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解明(公民身份证号码341002195710171432)、吴佩佩(公民身份证号码340204196302272047):本院受理原告陈立山与被告解明、吴佩佩、衡光先、安徽衡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立山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予以改判;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解明(公民身份证号码341002195710171432)、吴佩佩(公民身份证号码340204196302272047):本院受理原告乔兵与被告解明、吴佩佩、衡光先、安徽衡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乔兵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予以改判;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单古振:本院受理原告左凤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三时(节假日顺延)在肥东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柳吉宁:本院受理原告梁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91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柳吉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建国偿还借款10000 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9日起按照月息1%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柳吉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建国支付其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柏松鹤:本院受理原告赵驰与被告柏松鹤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柏松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驰为其代偿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2717.03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4日起以112717.0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给付时止;二、驳回原告赵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77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2127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开慧、池州市中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杨军:本院受理原告曹多胜诉被告程安全、张开慧、池州市中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 元及违约金4433元(自2019年12月9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息止,暂计算至2020年4月21日);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铜陵市公安局民警王军(警号029116)遗失人民警察警官证,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