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玉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文颀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陶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陶玉祥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389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国文:本院受理原告黄业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2民初32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业贵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 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0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本清时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盐城宏才汽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融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宏才汽贸有限公司、王玉军、吕书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斌: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融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风火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周中杰、吴迪、安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罗晴雨: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奥斯卡时尚酒吧诉被告罗晴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代宣: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奥斯卡时尚酒吧诉被告代宣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霞、王广应: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霞、王广应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定远县丞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航屹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定远县丞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被告定远县丞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11民初51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峰:本院受理原告沈永传诉被告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程峰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68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代如:本院受理原告朱五明诉被告王代如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砂石款50000元及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3月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正仲东:本院受理原告宋秀娟诉被告王仲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45万元,并按年利率18%支付利息,直至借款还清为止(本金90万元,自2014年4月1日起计息;本金20万元,自2014年5月18日计息;本金30万元,自2014年7月25日计息;本金5万元,自2015年2月12日计息);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提出答辨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王仲东、方学勤: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王仲东、方学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811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 、被告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其中以17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5日起按照编号为15212016280102 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2018年6月29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30日起按照编号为15212016280102 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三、被告王仲东、方学勤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的确定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仲东、方学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00元、公告费800元,以上合计2760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负担8040元,由被告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王仲东、方学勤共同负担1956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向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陶明卫、陶丽萍: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安徽向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陶明卫、陶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811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向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借款本金91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其中以14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2月5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止,以91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6月30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均按编号为15212016280099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二、被告安徽向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三、被告陶明卫、陶丽萍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的确定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陶明卫、陶丽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向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迫偿。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负担6840 元,由被告安徽向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陶明卫、陶丽萍共同负担15960元,案件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向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陶明卫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甘胜虎:本院受理原告朱秀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811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秀萍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朱秀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强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汪俊森、王俊:本院受理上诉人安徽鑫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强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西路支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王俊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20 )皖01民终58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变更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3民初56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安徽强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鑫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本金430万元、利息700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6月28日,此后仍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以未偿还本金余额为基数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二、维持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3民初56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汪俊森对安徽强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维持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3民初565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安徽鑫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治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被告王治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李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被告李浪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薛圣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被告薛圣全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叶辰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被告叶辰旭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熊玉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被告熊玉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汪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被告汪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许亚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被告许亚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袁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被告袁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修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被告张修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郝寅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被告郝寅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钱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被告钱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于宏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被告于宏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安徽紫蓬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与安徽紫蓬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案号:2020合仲字第0101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裁决书。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往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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